我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等。
其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176條第二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明確確立了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情權。
但被執行的對象是一種行為而不是實物或標的明確的金錢,執行本身和法官及當事人的認識有關。
對于原始會計憑證得問題,執行法官經向領導匯報和研究先期決定:因申請人的目的是為了確切了解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離開原始會計憑證很難查詢到經營中的真實情況,故依據立法的本意,應對生效法律文書中提及的會計賬簿做出廣義的解釋,即會計賬簿是否包含原始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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