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沒有關于公務員因公負傷賠償金額的說法,只是原則性規定,公務員因工負傷,國家支付醫療費、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如何辦理?各地都有差別,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地區的補償金額多點,但是僅以補償形式出現,而不是賠償。
下面摘抄的是廣東省的有關規定,你可以參考一下,具體你所在省份的補償標準,你可以去省人事局查詢,或者打所在省份人事局電話。
關于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人事局
廣東省財政廳
粵人薪〔1993〕1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傷殘或死亡的待遇,一直是參照企業的有關政策辦理,而企業的一些規定不盡切合機關事業單位的情況。
現結合我省的實際,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傷亡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非因本人責任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可作因公傷亡處理。
(一)在本單位工作崗位上,或從事單位領導臨時指派的公務;
(二)在緊急情況下,未經單位領導指派而從事對國家或本單位有益的工作;
(三)在執行工作任務中,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
(四)從事搶險救災、維護社會和人民利益;
(五)因公務出差或工作調動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事故;
(六)上下班途中按正常所經路線行走遭受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
(七)在本工作崗位上,從事某種專業性工作而引起職業疾病或傷害(按國家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標準核定);
(八)在執行工作任務中暴病死亡的;
(九)經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證明為醫療事故;
(十)經縣級以上醫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因公致殘傷口復發或死亡;
(十一)經縣以上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確認為因公的其他原因。
事故鑒定暫按企業事故鑒定的辦法辦理。
二、工作人員因公傷殘待遇:
(一)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應到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的費用(掛號費、醫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等)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負擔。
需住院治療的,其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由單位負擔三分之二,本人負擔三分之一。
補助標準參照本地區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二)工作人員因公負傷醫療未終結和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單位照發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等。
(三)工作人員公傷治療終結后,根據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參照《廣東省職工因工殘廢評定標準》,由醫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評殘鑒定,并鑒發《因公傷殘鑒定證明書》。
(四)參照評殘標準鑒定為因公致殘的工作人員,按殘廢程度發給一次性的殘廢補償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發給15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發給10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發給8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
4.留有痕跡的,發給6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
(五)工作人員因公致殘,須安裝假肢、鑲牙、補眼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的,費用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負擔。
(六)因公殘廢后,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飲食需人扶助的,由單位根據省人事局、省財政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公致殘人員護理標準的通知》(粵人薪〔1993〕3號)規定,按月發給護理費。
(七)因公致殘鑒定為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康復的情況,安排適當的工作。
(八)因公致殘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離休、退休,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可實行離崗退養,由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基本工資90%的生活費,至符合退休條件時,辦理退休手續。
(九)工作人員因公負傷醫療終結后,舊病復發治療期間,可繼續享受因公負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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