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記大過不是辭退。
警察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公安部、監察部、人社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對警察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察記大過是次于降級,高于記過的行政處分,開除是最嚴重的處分。
記大過的不是開除(辭退)。
《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安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