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查明是誰,與警方聯系,約個地點見面,趁此機會,警方實施“捉捕”,最嚴重的處罰就是接受道德教育,賠償精神損失費。
治安管理條例上明確了您所說的現象是違法的,如果有涉及到性的騷擾,對方的罪責將更重。
雖然法律上規定的很明確,但取證是一個相當難的事情,所以受害者應該在起訴對方之前就先行取證。
關于如何取證,請查閱相關的資料。
不外乎錄音錄像等,電信局的記錄也可以當作法庭上的證據,如果是手機騷擾,短信都可以查出來的。
可以起訴解決,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精神損失。
但是在起訴前應該先查清對方情況,建議先報警,則警方調查對方具體情況,亦可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問題補充:不要賠償!而且公安機關也有人!就是想收拾這個混蛋!最多能做什么處罰!
:以下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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