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貨車空車沒有營運證被查罰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公安部、交通部已確定2009年2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國集中開展打擊黑車與非法營運專項治理活動;如果沒有取得道路運輸的經營許可證、行駛證、上崗證等即可認定非法營運,非法營運就是擾亂客、貨運市場秩序并產生許多不安全、不穩定的因素。
您提到的“非法營運是怎么處罰的”的問題,請您參閱以下法律、法規:
一、根據 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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