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的界定,可以參照下面標準:1.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于627元);2.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5.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6.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7.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