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思考,良心和勇氣去追求正義
前段時間,最能反映我們現行司法體制的弊端消息莫過于下面這一則:
一場審判中的所有人———辯方律師、公訴人、審判長、主審方法院院長都持無罪意見,但受審者周澄最終獲刑5年。
在周澄刑滿出獄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與案件 審判有關的案卷副本。
這套案卷副本顯示:當年決定他命運的那場審判竟是“上面要判幾年就是幾年”。
(12月7日《中國青年報》)
這則消息一出來,評論如潮,人們紛紛對現行的司法體制進行反思。
是的,法官除了法律無上司,但今天我們的法院卻是人、財、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改革討論了多年,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問題是,即使在這樣的司法體制下,法官就有權作出違背法律的判決嗎?法官能用這樣一條理由來為自己開脫責任嗎?因此,對于這一問題,我們還必須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人雖然是一個個社會組織的成員,但仍然沒有擺脫我們首先是一個人,一個應當具有良心和道德、正義感的人這一事實本身。
同樣,作為一個政府公務員、司法者,首先是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然后才是國家機器中的一份子。
作為公務員、司法者,是否僅僅按照指令行事,還是通過獨立的思考作出符合法律意志的結論,并拒絕執行公然違背法律意志的命令,這深刻地考驗著每個公務員與司法者的思考能力、良心與勇氣。
在周澄挪用公款案中,原本溪市平山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滕儉秋對此案提起了公訴,今天周澄案的申訴狀也出自她的手。
她解釋道:“不是說我不在位了,我就說周澄無罪,即便是當時,我也明白無誤地持無罪的觀點。
但是上面定了調子,說只要證據搞好就行,我們也只好盡量往有罪上*。”同樣,在審判中,據知情人士講,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機關則認為無罪,但頂不住上面的壓力。
知情人士講,這些討論已全部記錄在案。
所以,因為上面要定周的罪,滕儉秋就往有罪上*提起了公訴,而法院從院長到審判員也就以有罪進行判決,盡管他們都認為周無罪。
由此可以看出這是什么樣的邏輯。
有鑒于公務員服從法律而不是上司命令的重要性,《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特別作出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顯然,僅僅《公務員法》這一條規定并不能保證公務員、司法者在執行公務與司法活動中可以免除職務變動與失去職位之憂,司法體制的改革必須提上議事日程。
早在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諄諄告誡我們“為權利而斗爭”!權利不是一天能得到的,每個人的正義行動會將涓涓細流匯成奔騰的大江,因此,每個人必須牢記,沒有經過思考的生活不值得過,司法者、公務員必須用思考、良心與勇氣來追求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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