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條例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資料:
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有兩大顯著特點:
其一,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具廣泛性。
刑法的調整對象不限于某一類社會關系;任何,均歸入刑法的調整范圍。
其二,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
其他部門法也具有強制性,對于違法行為而言,它們可以說是“第一道防線”;
刑法則充當“第二道防線”,它是針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已轉化成為犯罪行為,從而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適用最為嚴厲的制裁方法——刑罰。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作后盾、作保障,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順利地得到貫徹實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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