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的風俗習慣是一個民族在其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相沿久積而成的風尚、習俗,是逐漸形成的難以改變的生活方式,表現在服飾、飲食、節慶、居住、婚姻、禮節、喪葬以及生產活動諸方面。
風俗習慣具有社會性、規范性、地域性和相對穩定性的特點,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著一個民族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心理素質,以及道德、宗教觀念等,成為民族特點的一項重要內容。
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保護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主族一律平等。”這種平等體現在各個方面。
《憲法》還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可見,各民族無論是保持自己的風俗習慣還是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
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源遠流長,多姿多彩,在很大程度上體現著各民族獨有的民族特點和民族形式,往往是一個民族區別于其他民族的標志,各民族的風俗習慣都應一視同仁地受到尊重。
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實質上是堅持各民族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對民族風俗習慣侵犯,也就意味著對民族平等權利、民主權利的踐踏。
《刑法》規定的嚴重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為犯罪,是憲法有關條文的具體化,旨在維護民族平等,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民主權利。
正因為如此,《刑法》把“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也就是說,保障少數民族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從法律上講,其實質就是保護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
二、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
各民族對本民族的風俗習慣有著特殊的感情,有的引以自豪,有的奉為神圣,有的不僅自己恪守不移,還絲毫不容他人褻瀆。
**同志曾指出:對民族風俗習慣“如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情”。
一個民族往往把自己的風俗習慣被理解、尊重看成是對自己整個民族的理解和尊重,從而表現出愉悅、友好;反之,如果本民族的風俗習慣受到嘲弄、侵犯,就會看作是對自己整個民族的輕視和侮辱,從而表現出不快、憤怒乃至仇恨,由此可能造成民族間的隔閡、不和,有的甚至釀成不幸的沖突。
簡言之,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民族團結,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則會損害民族團結。
三、有利于繁榮和發展民族文化。
許多風俗習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一定意義上說,正是各民族風俗習慣的千差萬別,構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姿多彩,反映了各民族獨特的生活方式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道德風習,使文化藝術的內容和形式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
各民族的一些風俗習慣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體育的形式來表現的,如“那達慕”大會、“潑水節”、“花兒”歌會等,都閃耀著民族文化的燦爛光芒。
許多風俗習慣還是研究歷史學、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等的寶貴資料。
當然,毋庸諱言,少數民族有些風俗習慣是應當改革的,但這只能由少數民族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去除舊布新,這種自由同樣受到法律的保障。
可以相信,隨著經濟的繁榮、文化的發展、科學的進步,少數民族優良的風俗習慣將不斷發展,而過時的風俗習慣將會逐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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