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移民搬遷政策一、扶貧移民搬遷對象
①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②居住在沒有任何抗御自然災害能力十年九災,不具備生存、生產條件的村民小組和遠離中心村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糧食不足200公斤;③資源貧乏,沒有開發空間,難以形成主導產業,無穩定的收入來源,年人均純收入不足1067元;④飲用水嚴重污染,有害礦物質嚴重超標,地方病嚴重,短期內難以改善;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遠離集鎮和交通干線,信息閉塞,修路、拉電、飲水一次性投資太大,今后若干年內不可能規劃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的貧困村、組、戶;⑥被遷貧困戶戶主應智力健全,身體健康,有艱苦創業精神,具備勞動技能,年齡在16—50歲。
二、搬遷原則
一是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二是有土安置,積極穩妥,農戶自愿,政府引導;三是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扶持為輔;四是堅持鄉、村自我安置與異地安置相結合,以鄉、村自我安置為主;五是堅持分散安置與整體安置相結合,以分散安置為主;六是堅持投親靠友安置與組織安置相結合,以投親靠友為主;七是堅持吊莊移民與一步到位相結合的原則。
三、補助標準及辦法
“1+5”模式,即每人補助1000元,每戶再補助5000元。
移民扶貧補助資金由縣扶貧辦直接兌付到移民手中,防止在兌付過程中流失,嚴禁通過鄉(鎮)、村組兌付,或以實物等其它形式抵扣,決不能移民扶貧補助資金,截留用于移民新村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資金全額兌付到戶。
四、建房標準及質量要求
移民戶建房面積人均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總造價超過5萬元的按非貧困戶對待,否則不享受扶貧移民的“1+5”補助。
做到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村鎮長遠規劃;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要求,圍繞“搬得起,住得下,能發展”的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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