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詩意判決書”引用了哪些詩詞典故
這份判決書里引用了三句詩詞:
一、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出自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法官用這句詩詞來提醒要離婚的夫妻回想當初初遇里的美好。
二、人生如夢——出自蘇東坡《念奴嬌-赤壁懷古》
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故壘西邊,人道是:三國周郎赤壁。亂石穿空,驚濤拍岸,卷起千堆雪。江山如畫,一時多少豪杰。
遙想公瑾當年,小喬初嫁了,雄姿英發。羽扇綸巾,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故國神游,多情應笑我,早生華發。人生如夢,一尊還酹江月。
“人生如夢”。法官提醒要離婚的夫妻世事無定,人生短促,要懂得珍惜彼此。
三、勞燕分飛——出自南朝梁武帝蕭衍《東飛伯勞歌》
東飛伯勞西飛燕,黃姑織女時相見。
誰家女兒對門居,開顏發艷照里閭。
南窗北牖掛明光,羅帷綺箔脂粉香。
女兒年幾十五六,窈窕無雙顏如玉。
三春已暮花從風,空留可憐與誰同。
勞燕分飛:形容夫妻分離。
2. 詩意判決書 該不該鼓勵 議論文
爭鳴
觀點激烈交鋒的背后,是社會進步的期待……
最近,一份充滿詩意的判決書引發了網上網下的關注和爭論。事件起源于某法院對一起離婚官司的判決,判決書不但引用了古典詩詞,而且使用大段的抒情語言,最終判決不準予離婚。
對于“詩意的判決”,關注者意見不一,贊同者認為法律也應該充滿溫情,反對者則認為不標準的判決書,可能影響法律的公信力。法律和詩意之間,究竟是否有矛盾,是法不容情,還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雖不提倡 但偶爾無妨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詩意判決書”引起爭議的問題,主要是裁判文書中說理部分的寫作。所謂說理,也就是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解釋法律、解釋為什么做出如此判決的過程。
也就是說,說理部分其實是整個裁判文中邏輯的一環,它承上啟下,上面是案件的事實部分,下面是裁判的結果,它的作用是告訴當事人,為什么要做出這樣的裁決,其中的法律關系如何?法官或者合議庭是如何進行的分析判斷的,又是怎么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的。
一般來說,這一部分要說清的是,基于案件的事實適用何種法律、哪些條文,為什么適用等。這樣的說理,其中就有可能加入一些法官、合議庭的看法,包括對法律的理解、闡釋等,這就有一定的主觀性。
在近代,這一部分還有一些不同的方式,比如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依照,那就會說明依照何種習慣,如果沒有習慣,則會說明依照何種法理。在那個時代,裁判文書中經常能看到法官主觀化的表達。
建國以后,這樣的表達不再出現。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后,裁判文書的寫作方式有所變化,開始增強裁判理由的部分,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們國家提出,法院的裁判理由要充分,尤其是新世紀以后,更是如此。
幾十年來,裁判文書的寫作也在不斷變化,現在的裁判文書寫的越來越長,一方面是事實梳理的部分變得更具體,另一方面是對雙方爭議問題的梳理、表現更清晰,還有一方面就是說理更詳細了。近幾年來,則逐漸出現一些帶有主觀色彩的表達,這份引起爭議的判決書,可以說是這方面登峰造極的一個案例,其中有大量個人的判斷、個體的情感體驗以及很多道德規勸。
這樣的方式到底可不可以呢?我覺得偶爾為之,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把握一個度。首先,裁判文書畢竟是官方的文書,帶有一定的文學性,對于說服當事人確實有好處,也能讓說理變得更通暢、更容易被接受。但另一方面,文學性如果太強,也可能使裁判文書失去嚴肅性。我在從事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在裁判文書的寫作中,有時候也會寫一點兒主觀的部分,這會使裁判文書變得生動一點兒,更有說服力。但不會多,因為一旦過頭,就可能傷害到它的嚴肅性。
對于裁判文書的寫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應該盡可能地摒棄情感化的詞匯、表達方式,還有人認為不該使用任何非法律術語的概念,當然,也有人認為,適當的允許主觀性的表達,也無可厚非。這些不同的觀念,在過去的實踐中都曾經有過,很難說哪一種更好。
我對于裁判文書中說理部分的寫作有三個判斷,第一,它是一份嚴肅的官方文書的一部分,第二,適當帶一點兒主觀的詞匯可以,其三,保持適度。
不少人擔心主觀化的寫作會產生壞的后果,使法律失去公信力等等,我覺得不至于到那樣的程度,當然,太過的話,確實會使嚴肅性打折扣,勸勉、規誡的話不是不能有,但寫成勸誡書就不太好。
那么,究竟怎樣才是適度,其中的分寸又該如何拿捏?這是一個具體操作的問題,我覺得適當地帶一點兒就行,一兩句,點到即可,不必多做發揮。
3. 判決是什么意思
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分書面和口頭裁定兩種。在中國,裁定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適用于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在法定上訴、抗訴期限內不發生法律效力。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是終審裁定。
法院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在我國,依法準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制作裁定書。
二審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
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權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確認或不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準予或者不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 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系的處理也用裁定書,例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