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工資按什么標準發放
工傷期間是有工資的。如果是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屬于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如果傷情特別嚴重的,則需要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但養傷停工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工人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是怎么規定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即工傷等級)作出之前,應當按照勞動者原工資福利標準按月發放工資及福利。
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勞動法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及工傷認定標準是怎么樣的
勞動法對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和工傷認定并沒有規定,而是在工傷保險條例里有著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笑銷念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斗轎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碰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工資發放標準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年老、工傷、患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有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輪信伍的權利。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見,只要勞動者的傷殘構成工傷而不論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對工傷保險待遇這一問題,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一)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及就醫路費企業應當全額報銷;
(二)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三)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于傷殘職工14個月工資的傷坦猜殘補助金臘或;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工資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職傷殘補助金;若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則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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