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遺體器官是在自愿、無償的原則下進行的。
可以先到各登記接受站登記,然后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遺體器官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親屬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志愿無償捐獻遺體器官者需填寫申請,后到附近公證處辦理公證。
同時,登記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記者頒發由省紅十字會統一印制的“志愿捐獻遺體紀念證”。
生前未辦理志愿捐獻遺體申請登記手續的,但本人臨終前或死后其直系親屬要求志愿捐獻遺體,要取得死者工作單位或公證處證明后,才能到登記接受站辦理接受捐獻遺體的手續。
志愿捐獻者可以變更或撤銷登記。
但要先辦理變更或撤銷登記申請公證。
據了解,國家規定的甲、乙類傳染病人的遺體不列入志愿捐獻遺體范疇。
參考資料:小櫻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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