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控告、辯護這些詞語怎么解釋
申訴: 1.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
2.訴說。 3.法律名詞。
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控告: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辯護: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
2.訴訟中的辯護詞是指什么
辯護詞,是辯護人為了履行自己的職責,協助審判人員查清案情,正確判決,在法庭上公訴 人發表公訴詞之后,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控告進行反駁和辯解的公開演說詞。
它是法庭辯論時,辯護人所作的第一次發言,是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真相和自己主要觀點的 基本概括,是對本案比較全面的法律評價。辯護人發表辯護詞之后,公訴人往往要針對辯護詞的 中心、焦點、疑點或者認為不正確的地方,進行答辯。
這樣,辯護人如果有根據、有理由進行辯 解時,就得多次辯解,直到查清事實、辨明是非。在辯護人發表辯護詞以后的多次辯論中,辯護 人應以辯護詞的基本觀點為基礎,針對公訴人提出的新問題,進行有理、有利的辯解。
從這個意 義上阱,辯護詞基本觀點正確與否,質量的商與低,直接關系到整個辯論、辯護的成敗。
3.在法庭上如何為自己辯護最有用
刑事辯護的目的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法庭自我辯護時,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于從犯、是否屬于自首、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一、需要搞清楚一個概念。
辯護是存在于刑事訴訟中,而民事訴訟中沒有辯護這個名詞。其次,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都享有辯護也就是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權利。
所以,自己為自己辯護是肯定可以的。再次,刑事訴訟中,除了被告人為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極這幾個個別的情況之外,法律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
換句話說,在以上的這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如果沒有,法院將會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二、在庭審過程中,需要注意:1.措辭,2.問題的分析,3.該說說不該說的一字別提;4.要有充足的準備,準備是指你所涉案件的一切信息都要掌握在手,這個要提前搜集。
另外,因刑事辯護牽涉到許多專業法律知識,盡量委托辯護律師來為你辯護。
4.申訴、控告、辯護正在這些詞語怎么解釋
申訴:
1.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
2.訴說。
3.法律名詞。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控告: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辯護: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
5.律師解析二審辯護需要注意什么
辯護詞的基本結構與內容辯護詞內容由序言、正文、結論三部分組成,具體寫法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辯護詞無統一規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一致的結構。
一、首部1.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辯護詞”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辯護詞”。2.稱呼語,寫“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二、序言辯護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簡要寫“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2.律師在出庭前進行的各項工作和參加庭審的情況,有的結合辯護意見一并闡述,不在序言部分敘述,有的則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為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前我認真地詳細地查閱了有關案卷材料,結合調查了有關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同他進行了談話,剛才又聽取了庭審調查”。
這段文字主要表明辯護人對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3.對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寫可不寫。
如不寫,可寫“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一句話直接引出正文,如寫,可寫成:“根據法庭調查,本案犯罪事實已基本清楚,現僅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犯有搶劫罪、盜竊罪一案,在定性和有關情節方面,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二、正文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圍繞著是否構成犯罪,或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或免刑的法定條件等問題展開辯論,并得出自己正確的結論。1.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
這是辯護詞的中心,通常以下幾方面著手:(1)事實存在,但混淆罪與非罪界限,把無罪當做有罪追究;(2)事實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當防衛指控為故意殺人,把小偷小摸指控為盜竊,把輕罪當做重罪;(3)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無證據,主要從證據論證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4)事實要根本不存在;(5)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有從輕、減輕情節,可從從輕、減輕方面予以辯護。2.對起訴書適用法律不當進行辯護。
通常有三種情況:(1)把無罪當作有罪。如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卻認定為犯罪,正當防衛認定的為故意傷害等;(2)確定罪名不當。
把盜竊定為搶劫,把過失傷害定為故意傷害等。(3)量刑偏重,對應子認定的從輕情節卻未認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度好等。
3.對訴訟程序有重大違反而進行辯護。如應回避而未回避,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等。
4.如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則可從情理上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從被告人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進行辯護;(2)從被告人行為目的、作案動機等具體情節不甚惡劣進行辯護;(3)從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是否有可以考慮的客觀因素方面進行辯護;(4)從被告人認罪態度結合受害人情況進行辯護。三、結束語一般可以講兩個內容:一是總結或復述辯護詞的基本要點,二是從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意見。
四、尾部辯護人署名,注明工作單位和職務,寫明辯護詞制作日期。五、制作辯護詞時應注意的問題辯護詞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書,從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進行的調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實到辯護詞,律師的素質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辯護詞上。
因此,制作辯護詞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案情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必須在調查基礎上著重客觀事實;法律是盡度,要緊跟事實,對照法條進行辯護,讓事實證據和法律條款說話。
2.觀點明確,針對性強。主張什么,反對什么,必須言之有理,持之有據,切忌含糊其詞,模棱兩可,捕風捉影,浮夸不實。
3.緊扣論點,深入論證。無論是正面說理,或者反駁論辯,都必須緊緊圍繞論點,抓住案情的關鍵性實質性問題,深入剖析,充分論證。
正面說理或者反駁論辯是辯護詞常見的兩種寫法。所謂正面說明,是指采用證明的方法,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張,然后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進行分析論證,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以立論說理為主;所謂反駁論辯,是指采用反駁的方法,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持的觀點進行針鋒相對地反駁,在反駁的過程中注意闡明自己的主張,但以反駁為主。
一般的辯護詞往往是證明和反駁兩種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說明與反面駁斥有機結合在一起,有“破”,有“立”。4.語言懇切,掌握分寸。
擺事實,講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據,切忌渲染夸張,言過其實。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使用辯護詞辯解應注意的問題:一、給各位出庭人員展現最佳的精神狀態。
“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認為,作為一個律師,有必要在邁入法庭時就給眾人營造一個良好的第一印象,這不僅包括衣著整潔得體,符合律師形象,還應適時搭配以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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