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可以復印,但是得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
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
第五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最高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中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嗎,其中第五條就明確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的案件材料包括庭審筆錄。
擴展資料:
庭審筆錄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
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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