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被法院篡改可以拒絕簽字,有權申請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
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可以得知,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閱并復制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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