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2.簡單法律案例
1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大米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同時約定,甲將大米發貨給丙,因為乙與丙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乙為賣方,丙為買方。現甲發給丙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引起糾紛。
解答 丙應向乙追究違約責任
2、某研究所在運輸放射性鉛盒時,路途中一只放射性的鉛盒從車上掉下來,八歲的小明撿到后取出其中的放射性物質玩耍,結果因為吸收放射性物質而得病,吳明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解答 某研究所承擔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放射性污染物一般人不會認識到它的危險性,叫他們承擔的認識風險能力,不切實際;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質的危險性,就更要妥善保護,因過失丟失,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甲乙兩家各有小院,隔墻而居,院墻高兩米,一天,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甲家為此出醫療費近萬元。對甲家所受的損失應如何承擔?
動物傷人責任中,我國法律規定采取過錯原則,即誰過錯誰承擔責任,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承擔責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過錯,但誰要承擔主要責任的話,我和答案有異議,我認為乙承擔主要責任,家承擔次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限。
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僅供您參考吧。
4.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與建筑隊訂立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隊施工工地交貨。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與軋鋼廠訂立合同,由軋鋼廠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鋼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隊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隊未收到鋼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貨,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軋鋼廠,軋鋼廠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問題,本廠鋼材產量下降,要求推遲一個月供貨。
當時市場上鋼材緊缺,建材公司一時難以組織貨源,建筑隊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建筑隊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建材公司認為責任在軋鋼廠,要求建筑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請問:1、建筑隊能否直接向軋鋼廠索賠?為什么?2、本案中包含哪幾個合同關系?二、大名農場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簡介及價目表。甲企業收到后,立即回電表示希望按照價目表所列價格購買蘋果100噸,并要求一周內運至指定地點。
農場收到電報后立即裝車發貨。第五天,大名農場將蘋果運至指定地點。
此時,當地水果已經大幅度降價,甲企業遂要求農場按市場價銷售。遭到拒絕后,甲企業拒不收貨,并表示自己不收貨因雙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農場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便訴至法院,要求甲企業履行合同。請問: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為什么?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三、服裝廠與紡織廠簽訂了一份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10000m米高檔布料,分兩次在3個月供貨,服裝廠收到全部貨物后向紡織廠支付 100萬元價款。
紡織廠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發現,服裝廠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均系敗訴方,已無能力履行100萬元給付義務。而且,還發現服裝廠在不斷以低價向外轉移財產。
紡織廠便決定停止向服裝廠供貨,并要求其提供擔保。服裝廠則認為紡織廠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1、紡織廠是否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該權利應依照何種程序行使?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1999年12月31日還清該欠款(甲公司現有資金為20萬)。甲公司還擁有對丙公司的40萬元債權,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沒有按約定還款,甲公司也對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鑒于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難以還債。故減免其50%的債務。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沒有還款能力為由,未向乙公司還債。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
請問: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2、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五、紅星小學與甲企業于2001年5月簽訂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約定,2個月后甲企業交付1000套校服,紅星小學支付價款。
由于甲企業業務量大,未能在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貨物,致使紅星小學多次臨時租借服裝參加活動,造成較大的損失。紅星小學認為甲企業已經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甲企業則辯稱,自己沒有按期交貨是因訂單太多,工作量過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認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問:1、簡述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并分析甲企業是否構成違約?2、如果甲企業違約,則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大米100噸,甲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收貨后3個月內付清貨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因業務繁忙,僅將其中80噸按期運至指定地點。另20噸逾期運達且因在運輸中遭雨淋而變質。
請問::1、甲公司是否對乙公司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 為什么?ch2 合同法 一、1、本案中軋鋼廠與建材公司約定在建筑對施工工地交貨,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貨義務,但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軋鋼廠只向建材公司承擔責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隊承擔責任。
因此,建筑隊無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2、本案中包含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隊之間的購銷合同,另一個是軋鋼廠和建材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
二、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甲企業向大名農場發出的回電,內容清楚、具體,屬于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大名農場接電后立即裝車發貨。
并在約定時間運至指定地點,是以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承諾(我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
因此,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1、紡織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廠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即紡織廠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償債能降低,才能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仍未恢復履。
5.短小的法律案例
[案情介紹]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因生意往來,被告分別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條2張,共欠原告276300元。
后經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欠款276300元。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故意歪曲事實真相,原、被告沒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并沒有生意往來,更無欠款事實。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即便被告欠其款項,也僅欠13300元,且還款期尚未屆滿,原告現無權提起訴訟。
故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經審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條1張給原告,內容為“暫欠結帳款:貳拾陸萬叁仟元正。
欠款人:張某。2006.1.26號”,在欠條下方注明“由張某某(張某姐姐)督促歸還(2006年底前結清)”。
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條1張給原告,內容為“結帳結下欠款:壹萬叁仟叁佰元整。(13300)。
欠款人:張某。06.3.10”。
[案情分析]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作為欠條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條足已證明被告依法應負有償還原告欠款的義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原告的舉證責任已經完畢,應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本案原、被告之間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應負的舉證義務,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情結果]法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雖提供了欠條但因其拒絕陳述該債形成的事實,此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故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相關法規]對舉證責任的分配理論歷來有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之分,實質標準是根據證明對象與證明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來分配的一種舉證責任的負擔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形式標準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為分配的一種舉證責任的負擔形式,它主要被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
筆者認為,我國應當采用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其理由是:首先從實體法的構成來看,我國的實體法結構基本上與大陸法系的實體法規范結構相同,各種法律要件也比較明確,區分權利發生規范、權力消滅規范,并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是有條件的。
其次,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舉證責任比起法官根據利益衡量、舉證難易來決定舉證責任分配,前者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避免當事人將不滿拋給法官。法律要件分類說能夠在較大責任上來吸收當事人對舉證責任分配的指責與不滿。
最后,法律要件分類說的缺點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補正,也可以通過例外規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的侵權案件,可以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使證明責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義的標準和要求。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等規定,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亦即“誰主張,誰舉證”。
這也就是我國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6.簡單法律案例
[案情]: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人身損害雖然存在原因尚未確定的問題,然而卻與醉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醉酒與其他原因競合發生損害后果,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濤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其飲酒行為是完全自愿的,且劉封平并沒有進行勸酒行為,劉封平對李濤的受傷即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首先,李濤在飲酒中無違法行為。朋友、同事、同學之間想要飲酒本屬正常的社會交往,二人飲酒過程中也沒有強迫行為。
其次,請客者酒后并無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首先劉封平與李濤并沒有酒后相送等約定。
其次劉封平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后果,請客者李濤無對其進行監護的法定義務,且根據劉封平的自述,其當晚飲酒并沒過量。因此,本案也不適用先前行為致人損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劉封平的傷害與李濤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根據醫療診斷證明,劉封平傷害系外部創傷引起,非飲酒直接引起,且致傷原因不明。
李濤在酒后打了兩次劉封平手機均無人接聽,即去休息,雖有些疏忽大意,但其飲酒后過于自信的行為并不是導致劉封平傷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本案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上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此無異議。
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構成須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本案中,李濤主觀上雖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但因不具備其他三個要件,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本案中,鑒于劉封平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暫時無法得到救濟,李濤主觀上存在一定過失,雖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從公平原則的精神出發,可令其給予劉封平適當的經濟補償。 故筆者認為,本案劉封平雖然不存在過錯行為,但根據公平原則劉封平應給予李濤一定得經濟補償。
[案情] 2007年9月21日16時50分左右,孫某在駕駛自有小客車行駛過程中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致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受傷。該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和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原告李某與孫某是朋友關系,李某是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現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賠償其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護理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失合計人民幣4萬余元。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孫某是否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孫某不應賠償原告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因為原告李某與孫某系朋友關系,李某搭乘孫某的小客車并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李某與孫某之間并不構成合同關系,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孫某未從中受益,孫某也就不應當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評析] 本案中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其理由是:雖然李某系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他們之間并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但是孫某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有的車輛,孫某就應當負有善良注意的義務。原告李某在孫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實際上他們之間已經構成了侵權的法律關系,孫某應當賠償李某的損失。
無償乘車人在學理上稱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機動車內的無償乘車人,即所謂的搭便車。有過錯的駕駛員對好意乘車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時,因車主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而言,作為直接肇事人和車主的孫某應對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不因原告是無償搭乘而免責。當然,考慮到無償乘車的特殊性和駕車人的無償服務,駕車人承擔責任的賠償范圍應有所限制,要區別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不宜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駕車人依法應予賠償。
原告林某某訴稱,其報名參加某大學2005年國際經濟法方向博士生入學考試,所報導師為某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原告于2005年3月經過初試,成績為國際法73,國際經濟法69,英語78,總分為220,并進入了復試。
經過復試,原告復試成績為70.8,最終成績(初試+復試)在報考廖益新教授的學生中總成績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某大學法學院網站公布了錄取名單,卻無原告的名字,前兩位是總成績排名第。
7.收集5個簡單案例`急..
1 甲乙合伙經營飯店,甲提供房屋,乙提供設備,雙方請丙以廚藝入伙,丙同意。
第一年飯店營利,三人當年的分紅比例為5:4:1。第二年因經營虧損,負債6萬元。
對此債務應如何承擔?2 1983年1月1日晚,張某被人打成重傷。經過長時間訪查,于2002年6月30日張某掌握確鑿的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李某。
這時,張某應在什么時候之前向李某提出賠償請求? 3 甲住在乙的樓上,甲經常在深夜以很大的聲音放音樂,嚴重影響了乙的休息。乙要求甲關掉錄音機,甲以“我有權利在我的房子里放音樂”為由,拒絕了乙的要求。
甲的行為違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則?4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大米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 同時約定,甲將大米發貨給丙,因為乙與丙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乙為賣方,丙為買方。
現甲發給丙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引起糾紛。丙應向乙追究違約責任5 丈夫甲為了殺死妻子乙,在妻子飯碗里投放毒藥,甲明知孩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殺妻心切而不顧孩子的死活,孩子分食后死亡。
甲對其子死亡構成間接故意。
8.簡單法律案例
案例名稱:汽車銷售者對購車者的信息告知義務及責任承擔 案情: 2015年1月1日,原告顧利琴與被告森豐盛達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一份。
合同中填寫有:車名“銳志”,車輛價格“251800元”,應付款合計“261800元”;選裝選購明細一欄中寫有“一鍵啟動、原廠導航”。當月8日,原告付款完畢。
當月13日,在交車過程中,雙方因車型問題發生爭議。原告認為其選購車型為銳志2013款2.5v尊銳版,指導價為259800元,該車型自帶一鍵啟動;而被告則認為原告選購車型為銳志2013款2.5v尚銳導航版,指導價為251800元,該車型無自帶一鍵啟動需加裝。
對此分歧,被告稱系因銷售員的疏忽而沒有在合同中寫明具體型號,但根據合同上的廠商指導價“251800元”可以確定車型。對于261800元購車款的構成問題,原告表示合同中未注明,被告也未告知。
而被告解釋稱具體組成為:車架221800元、購置稅18957元、保險費8609元、服務費6210元、一鍵啟動費6224元。被告還稱,汽車廠商的車輛指導價都是一致的,但銷售商對車輛的讓利不同,被告交付原告的車輛讓利3萬元,即廠商指導價251800元,實際銷售價為221800元。
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購車款并承擔相應利息損失。 裁判: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作為汽車銷售者,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書面合同條款應當全面、透明且確定,應對合同標的物的型號、價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盡、具體的表達,以便消費者作出選擇。
案涉汽車銷售的空白格式合同中的手寫內容由被告方書寫,但其未寫明所購車輛的具體型號,對涉及合同標的物的重要條款內容未能予以明確。同時,該汽車銷售合同中選裝選購一欄載明“一鍵啟動、原廠導航”兩項內容,而可以具備該兩項內容的具體車型存在多種選擇。
在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應對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及合同書寫方的被告作出不利解釋。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的應付款一欄中僅載明車輛價格251800元、合計261800元之內容,而并未明確注明廠商指導價,且根據被告關于汽車銷售商存在不同程度讓利及案涉車輛價款的具體構成之陳述,被告實際銷售案涉車輛的價格并非合同載明的價格,合計總金額中所包含的其他各項費用亦未能在該合同中予以明確,故根據合同上的車輛價款并不能確定具體的車型。
綜上,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請。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汽車銷售者負有就車輛信息向消費者進行告知的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與此對應的是銷售者的信息告知義務。
在信息不對稱的交易雙方當中,銷售者掌握著更多的產品資料,是處于優勢的一方,基于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定,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在銷售合同當中,標的物和價款屬于合同條款的核心內容,如果雙方對此沒有真實的合意,則合同基礎并不牢固。
本案中,合同對汽車的具體車型和總價款構成的表述非常簡單籠統,這與被告不規范、不誠信的銷售行為有直接關系,況且對于合同不明確的原因,被告也承認是因為銷售人員疏忽所致。從被告的實際過失和合同形式上的瑕疵綜合判斷,其未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
2.汽車銷售者應對其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從權利義務關系的法理和法律要求的角度來看,法律關系中承擔具體義務的主體要對其已經履行該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經營者必須要將相關信息全面、明確地告知消費者,以保證是在公開透明的前提下形成合意,同時還要能提供證據對此加以證明。
從風險控制理論的法理基礎分析,提供格式合同的經營者應承擔更多法律上的義務。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相較于另一方,具有更明顯的專業優勢,相應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舉證能力也更強。
因此,法律對其設定了更嚴苛的證明要求,對其證據的審查也更加嚴格。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就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未履行告知義務的銷售方應承擔的責任形式 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并不是以實際經濟損失為前提,只要經營者的告知義務沒有履行,消費者購買一件“意想當中”商品的合同目的就無法實現,銷售者的責任即已產生,因此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進行雙方返還并由存在締約過失的經營者承擔相關損失。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如果經營者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已經達到了存在欺詐之嫌的,消費者還有權主張“退一賠三”。
9.法律方面的簡單案例分析
一,某研究所承擔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放射性污染物一般人不會認識到它的危險性,叫他們承擔的認識風險能力,不切實際;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質的危險性,就更要妥善保護,因過失丟失,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動物傷人責任中,我國法律規定采取過錯原則,即誰過錯誰承擔責任,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承擔責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過錯,但誰要承擔主要責任的話,我和答案有異議,我認為乙承擔主要責任,家承擔次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