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大刑法學案例分析
1 構成犯罪 過失
2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何某某未滿16周歲,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3 過于自信的過失 首先乙肯定不會追求事故的發生 第二乙認為學駕駛車很快 輕信自己已能上路行駛 顯然這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4 不屬于 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是犯罪行為正在進行時,趙某已經中止了犯罪行為并開始離去,此時錢某對趙某的攻擊行為并不屬于正當防衛。
5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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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心理狀態是過失。
胡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私設電網已經預見有可能會帶來損害,
插立警示完畢,自信能夠避免損害。
王某和龍某觸電導致損害結果發生,
損害結果與私設電網之間因果關系成立。
王某死亡與龍某受傷后痊愈是一行為造成的兩個法益被侵害,
有牽連關系,擇一重罪而處罰。
故應當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一罪。
王某在事發后有積極參與救助的行為,
盡量減少損害的擴大,屬于酌定的量刑情節。
之后主動報案及說明全部情況系自首,
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簡單法律案例
1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大米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同時約定,甲將大米發貨給丙,因為乙與丙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乙為賣方,丙為買方。現甲發給丙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引起糾紛。
解答 丙應向乙追究違約責任
2、某研究所在運輸放射性鉛盒時,路途中一只放射性的鉛盒從車上掉下來,八歲的小明撿到后取出其中的放射性物質玩耍,結果因為吸收放射性物質而得病,吳明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解答 某研究所承擔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放射性污染物一般人不會認識到它的危險性,叫他們承擔的認識風險能力,不切實際;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質的危險性,就更要妥善保護,因過失丟失,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甲乙兩家各有小院,隔墻而居,院墻高兩米,一天,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甲家為此出醫療費近萬元。對甲家所受的損失應如何承擔?
動物傷人責任中,我國法律規定采取過錯原則,即誰過錯誰承擔責任,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承擔責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過錯,但誰要承擔主要責任的話,我和答案有異議,我認為乙承擔主要責任,家承擔次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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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防衛過當案件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責任的分析 作者:吳樹林 沈金汝■案情 2005年8月28日,被告人陳某途經公交車站時,遇沈某等人向其催討欠款,雙方發生爭執。
后沈某對陳某追打,陳某即摸出隨身攜帶的扣于鑰匙圈上的水果刀邊揮邊逃,逃跑中遭沈某電話聯系而來的王某、楊某等四人攔截。王某對陳某拳打腳踢,陳某遂再次拿出水果刀邊亂捅邊逃,致使楊某左手臂被劃傷,王某被刺兩刀倒地。
陳某逃脫后向公安機關投案。王某因心臟被刺搶救無效死亡。
此后,公訴機關對陳某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父母)要求陳某賠償各項損失及他們晚年生活費、精神撫慰金。 法院一審認為,陳某在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實施正當防衛,因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但應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陳某案發后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陳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陳某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王某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遂判陳某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賠償損失70%。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分析 (一)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成立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一般認為,防衛過當的構成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防衛過當的客體必須是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二是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必須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三是防衛過當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四是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必須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或者放任的態度。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剛逃脫沈某等人的追打,又遭王某等四人追打,為擺脫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陳某實施正當防衛,用水果刀亂捅刺王某,造成王某死亡的嚴重后果,顯然,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防衛過當的四個要件。 (二)被告人陳某防衛過當致人死亡行為的定性 對被告人陳某行為的定性,有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三種意見。
要對本案準確定性,關鍵在于正確把握陳某當時的主觀態度。陳某與被害人王某互不相識,無冤無仇,王某是受他人指使來追打被告人陳某的,無證據證明陳某具有殺害王某的動機和主觀故意,故可排除第一種意見。
陳某是為擺脫被追打的困境而采取用水果刀邊亂捅邊逃的行為,根據一般人的認知能力水平,能夠認識到用水果刀亂捅,會造成他人受傷的后果,所以陳某對防衛行為可能超過必要限度的結果是明知的,但他仍用水果刀亂捅,主觀上對傷害后果是持放任態度,成立間接故意。故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陳某防衛過當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三)對被告人陳某的量刑是否恰當 被告人陳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陳某的犯罪行為是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陳某案發后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陳某系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筆者認為,一審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與被告人陳某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是相適應的。
(四)被告人陳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否適當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因防衛過當,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死亡的嚴重后果,被告人陳某對危害的后果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被害人王某對損害后果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由被告人陳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合法的。 (五)兩原告人請求判決賠償兩原告人晚年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兩原告人(被害人父母)分別為45歲、42歲,具有勞動能力,均不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筆者認為,兩原告提出賠償晚年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于法不符。 (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5.求答案:電大法學的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題
[析 ]:
(1)董事會的召開是合法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董事會會議, 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前 10 日通知全體董事,但緊急事項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時間。董事會會議由 1/2 以上 的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該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通知了公司全體董事,并且出席會議的董事超過 1/2,因此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是合法的。
(2)作出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決議是無效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 過半數同意。而該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對,另有 4 名董事未參加臨時董事會,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 4 人同意該決議,未達到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的要求,因此是無效的。
6.電大刑法案例分析題
1.于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間接故意犯罪。(2分)(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則全題不得分)
2·于某在受到黃某暴力侵害時用椅子抵擋并將其打倒在地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但在黃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況下繼續用椅子打擊黃某以致其死亡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因而屬于防衛過當,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分)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擊黃某可能會致其受傷甚至死亡卻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黃某死亡的結果發生,但縱觀全案于某并無希望致黃某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故對其防衛過當行為應當以間接故意犯罪論處。(4分)
4·于某犯罪時未滿l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不能適用死刑。(2分)
5·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在對其新罪作出判決的基礎上,將前罪所判刑罰與新罪所判刑罰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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