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憲法精神
核心精神有四個方面:
堅持社會主義本質特征的精神;
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精神;
改革開放的精神;
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精神。
我國憲法的核心精神,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憲法是公民權利宣言書。因為我國現行憲法是以人權,即以公民權利為本位的一種制度安排。為體現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反映了保障公民權利是建立國家機構的前提,國家機構是用來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的工具。
2.1.為什么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為什么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1、從內容上看。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
2.從效力上看。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3.同普通法律相比,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為嚴格。
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有何意義
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第一,依法治國是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同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權,實行社會主義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
第三,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一個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較完備的法則。只有實行依法治國,才能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發展開放型經濟的需要。
第四,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會穩定、安定團結是我們各項事業順利發展的前提。要保持社會穩定,就必須依靠法治來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同時,還要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表明,法令行則國治國興,法令弛則國亂國衰。法律對保持國家的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有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憲法格言30字
1、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列寧
2、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我國著名法學家郭道暉
6、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傳達的是一種超越暴力,超越權利的聲音,它所劃定的權利邊界雖然無形,卻深深地刻畫在人們的心靈之中。——著名的法律學者
8、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諺
10、法無授權不得為,法無禁止不得罰。
11、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法諺
12、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馬克思
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國是距離法治最為遙遠的一種,甚至與歐洲形成了兩極相對的反差。——滋賀秀蘭
14、無論何人,如為他人制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國的內憂應該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機會。——亞里士多德
16、憲法是一個無窮盡的、一個國家的世代人都參與對話的流動的話語。——勞倫·卻伯
17、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 ——薩維尼
18、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強森
19、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否則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 ——哈耶克
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體系中生活比在無拘無束的孤獨中更為自由。——斯賓諾莎
21、法律顯示了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發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視為僅僅是數學課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2、憲法創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波斯納
23、法律提供保護以對抗專斷,它給人們以一種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們不致在未來處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魯納
24、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龐德
25、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么?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邊沁
26、一項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惡行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魯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事情的權利。——西塞羅
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舉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舉止才能維護法律。——馬基雅弗利
29、法律解釋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 ——拉倫茨
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會變成廢紙。 ——基希曼
31、法律的真理知識,來自于立法者的教養。 ——黑格爾
32、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是一個民族文明的標志。——費爾德
33、盡量大可能把關于他們的意志的知識散布在人民中間,這就是立法機關的義務。 ——邊沁
34、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伯爾曼
35、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于人的價值的尊重。——陳弘毅
36、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7、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雖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絕不是一種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8、法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埃利希
39、自由是一種必須有其自己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4.為何要進行憲法修改
解答一:
從各國憲政實踐來看,憲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使憲法的規定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狀況的需要。
人類社會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而立憲者對社會形勢的認識和判斷總是有欠周和失誤之處;而憲法作為法律規范的一種,其基本功能就是協調、規范社會關系,以維持正常、公正和有序的社會秩序,憲法也只有與社會現實相適應才能發揮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憲法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就能有效地協調解憲法、立憲者與社會現實之間的動態關系。
憲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為彌補憲法規范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漏洞。立憲者受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形成憲法規范的過程中,極有可能因考慮不周導致憲法規定的漏洞,因而需要以憲法修改的方式予以補充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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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二:(簡短)
憲法作為根本法,它具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任何憲法也不可能將所有的重要的社會關系都確定在憲法中;二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制定憲法所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就會不斷發生變化,因此,憲法不可能將未來可能出現的重要的社會關系都加以調整。這樣,憲法一經產生,就存在一個不完善的問題。憲法的不完善的特性決定了憲法必須予以修改。
5.為什么美國憲法由7條增加到9條
1787年美國憲法主要包含一個簡短的序言和7條本文,概括起來,有兩方面的基本內容:
1.美國憲法確認了某些資產階級的民主原則。包括:
(1)分權與制衡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行使,這三權之間分立的狀態十分明顯,同時又保持著一種互相牽制互相平衡的關系;
(2)有限政府原則。它與法治原則相聯系,即聯邦政府的權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限度;
(3)代議政府原則,它與人民主權原則相聯系。聯邦憲法序言中顯示出美國人民是憲法的制定者,但必須通過選派代表管理國家。
2.美國憲法顯現的某些反民主內容。包括:
(1)公開承認奴隸制,如憲法第1條第2款、第9款,分別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奴隸制度的合法性,同時明確說明奴隸買賣可延續到1808年;
(2)輕率對待公民權利。憲法從特定意義上可以說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可是獲得獨立后的美國卻沒有在憲法中規定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制憲代表解釋說這種權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規定。而實質上聯邦憲法并末確認各州法規定的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認,但因各州規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權利有所差異。
6.憲法,是什么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據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礎。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是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的,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從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分為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兩大類型。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屬性。其特殊性表現為:憲法在內容、效力、制定與修改程序等方面與普通法明顯有別。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因此,有的國家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機關進行日常法律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也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當然,憲法只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憲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憲法在內容、效力兩方面的特性,決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穩定性。所以,許多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如設立專門機構起草,并須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制憲會議全體成員的2/3或3/4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例如,我國1954年憲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的;這部憲法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的多數通過,而其他法律或議案,則只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可。此外,憲法的解釋、對憲法實行監督、違憲審查等,也都有特別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由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國家根本大法。從1954年起,我國先后制定、頒布過4部憲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憲法,是我國新的歷史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充分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這部憲法除序言外,有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和國旗、國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發展統一戰線,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