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僵局的內容
這一定義說明,首先,公司僵局的主體是公司中勢力均等且相互對抗的兩派股東和董事。
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公司的“糾紛”和“僵局”有其特定的內涵。其中“糾紛”是指公司內部的爭吵、爭斗或分歧。
這種分歧可能是關于企業政策的善意的分歧,也可能是不那么善意地對另一股東企圖攫取權利或者試圖獲得比其資產的“公平份額”更多的利益的不滿。從羅伯特·W·漢密爾頓對所謂的“糾紛”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糾紛中存在實力不等的兩派——多數派和少數派。
多數派和少數派是以所持股份的多少或其能夠控制的董事的人數來劃分的。持有公司多數股份或能夠控制多數董事的一方為多數派,與之對立者即為少數派。
多數與少數的關系在公司法中具有特別的意義。一般情況下公司均依多數派的控制安排運行,少數派的聲音較小且受到忽視。
少數派處于弱勢的甚至是無助的地位。但勢力的不均等并不必然導致多數與少數的矛盾和斗爭,但卻常常會有這種矛盾和斗爭。
因為一般而言,人都會因自私的天性,在掌握比他人較大的權力時濫用權力。因而少數派就時刻準備“為權利而斗爭”。
一般情況下多數派與少數派的沖突可以得到化解,因為在公司中奉行“多數決”原則,在沖突中,少數派常常會被迫讓步從而使得沖突得以解決。但有時候會導致激烈的對抗。
當兩派股東或董事勢均力敵時,因意見分歧的雙方都無法有效地控制公司,公司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其次,僵局必須是一種持續的公司停滯和癱瘓狀態。
這要求主觀上雙方當事人都知道在對抗,客觀上持續一段足以影響公司運作效率的時間,否則對公司的運作不構成影響或者雖有影響,但影響不具實質性,不構成公司僵局。公司的正常運行是通過公司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和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實現的。
如果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或公司的董事之間因其利益沖突而產生矛盾,往往會導致公司出現運行障礙.嚴重妨礙公司的正常運行甚至使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公司就會陷入僵局。一般認為,公司僵局的類型主要有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兩類。
有些學者將其具體化為三類:由于股東之間的嚴重分歧.連續兩次的股東會無法形成有關公司經營的有效決策,并且因此可能導致對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害 由于董事之間的嚴重分歧.連續兩次的董事會無法形成有關公司經營的有效決策;董事任期屆滿時,由于股東之間的嚴重分歧,連續兩次的股東會均無法選出繼任董事,并因此導致董事會無法達到形成有效經營決策的人數。 從公司的性質來分析,公司除了具有資金之外,還具有團體性,資金的聯合和股東間的信任是其兩個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
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現實生活中,不斷出現諸如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家族式的有限責任公司, 往往人合因素大于資合因素,當公司資合要素和人合要素發生沖突時,由于制度安排前者優先,公司僵局就可能出現。
特別是股東較少、股權集中、產權較封閉的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虛設的現象存在。創業之初,股東親和力較強,隨著可分利益的增多,矛盾便開始出現,如果得不到及時公正地挽救,就會陷入僵局。
而在分歧產生之后,股東之間彼此不再信任,缺乏協商基礎,從而使得僵局持續下去。公司僵局產生的另一個原因則是因為公司內部中公司決策和管理所實行的是多數決制度,給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
從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來自于股東或董事之間對立,但更為深層的原因則來自于公司的制度安排。現代公司運營的決策和管理均實行多數決制度。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任何決議都需要至少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或人數的同意,對于股東大會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別決議事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同意,對于董事會的決議,有的公司章程甚至規定了更高的表決多數。這樣在股東表決權對等化、各方股東派任的董事人數基本相當或相同之情形下,一旦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了矛盾和沖突升級,甚至完全對抗,任何一方可能都無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多數,公司的各項決議無法通過,公司的僵局狀態由此形成。
此外,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也是導致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根據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任何公司一經成立,資本實質上就被凍結,除非經過嚴格而又復雜的減資程序,股東的出資不能收回。
在資本維持原則下,當股東之間出現意見分歧而無法協商時,避免產生公司僵局的唯一法律途徑是一方股東轉讓出資、退出公司。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缺乏公開交易市場,股份價格不易確定,公司股東的出資也難有與公開招股公司股份一樣的流動性,更何況在尖銳的矛盾沖突下,股權的轉讓還存在著嚴重的困難,缺乏有效的股東退出機制。
因而導致在公司僵局形成前,股東難以避免僵局的產生;在僵局形成后,股東又難以靠自身力量打破僵局。 面對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尋求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徑就倍顯重要,但從經濟。
2.公司僵局的內容
這一定義說明,首先,公司僵局的主體是公司中勢力均等且相互對抗的兩派股東和董事。
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公司的“糾紛”和“僵局”有其特定的內涵。其中“糾紛”是指公司內部的爭吵、爭斗或分歧。
這種分歧可能是關于企業政策的善意的分歧,也可能是不那么善意地對另一股東企圖攫取權利或者試圖獲得比其資產的“公平份額”更多的利益的不滿。從羅伯特·W·漢密爾頓對所謂的“糾紛”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糾紛中存在實力不等的兩派——多數派和少數派。
多數派和少數派是以所持股份的多少或其能夠控制的董事的人數來劃分的。持有公司多數股份或能夠控制多數董事的一方為多數派,與之對立者即為少數派。
多數與少數的關系在公司法中具有特別的意義。一般情況下公司均依多數派的控制安排運行,少數派的聲音較小且受到忽視。
少數派處于弱勢的甚至是無助的地位。但勢力的不均等并不必然導致多數與少數的矛盾和斗爭,但卻常常會有這種矛盾和斗爭。
因為一般而言,人都會因自私的天性,在掌握比他人較大的權力時濫用權力。因而少數派就時刻準備“為權利而斗爭”。
一般情況下多數派與少數派的沖突可以得到化解,因為在公司中奉行“多數決”原則,在沖突中,少數派常常會被迫讓步從而使得沖突得以解決。但有時候會導致激烈的對抗。
當兩派股東或董事勢均力敵時,因意見分歧的雙方都無法有效地控制公司,公司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其次,僵局必須是一種持續的公司停滯和癱瘓狀態。
這要求主觀上雙方當事人都知道在對抗,客觀上持續一段足以影響公司運作效率的時間,否則對公司的運作不構成影響或者雖有影響,但影響不具實質性,不構成公司僵局。公司的正常運行是通過公司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和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實現的。
如果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或公司的董事之間因其利益沖突而產生矛盾,往往會導致公司出現運行障礙.嚴重妨礙公司的正常運行甚至使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公司就會陷入僵局。一般認為,公司僵局的類型主要有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兩類。
有些學者將其具體化為三類:由于股東之間的嚴重分歧.連續兩次的股東會無法形成有關公司經營的有效決策,并且因此可能導致對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害 由于董事之間的嚴重分歧.連續兩次的董事會無法形成有關公司經營的有效決策;董事任期屆滿時,由于股東之間的嚴重分歧,連續兩次的股東會均無法選出繼任董事,并因此導致董事會無法達到形成有效經營決策的人數。 從公司的性質來分析,公司除了具有資金之外,還具有團體性,資金的聯合和股東間的信任是其兩個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
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現實生活中,不斷出現諸如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家族式的有限責任公司, 往往人合因素大于資合因素,當公司資合要素和人合要素發生沖突時,由于制度安排前者優先,公司僵局就可能出現。
特別是股東較少、股權集中、產權較封閉的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虛設的現象存在。創業之初,股東親和力較強,隨著可分利益的增多,矛盾便開始出現,如果得不到及時公正地挽救,就會陷入僵局。
而在分歧產生之后,股東之間彼此不再信任,缺乏協商基礎,從而使得僵局持續下去。公司僵局產生的另一個原因則是因為公司內部中公司決策和管理所實行的是多數決制度,給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
從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來自于股東或董事之間對立,但更為深層的原因則來自于公司的制度安排。現代公司運營的決策和管理均實行多數決制度。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任何決議都需要至少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或人數的同意,對于股東大會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別決議事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同意,對于董事會的決議,有的公司章程甚至規定了更高的表決多數。這樣在股東表決權對等化、各方股東派任的董事人數基本相當或相同之情形下,一旦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了矛盾和沖突升級,甚至完全對抗,任何一方可能都無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多數,公司的各項決議無法通過,公司的僵局狀態由此形成。
此外,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也是導致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根據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任何公司一經成立,資本實質上就被凍結,除非經過嚴格而又復雜的減資程序,股東的出資不能收回。
在資本維持原則下,當股東之間出現意見分歧而無法協商時,避免產生公司僵局的唯一法律途徑是一方股東轉讓出資、退出公司。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缺乏公開交易市場,股份價格不易確定,公司股東的出資也難有與公開招股公司股份一樣的流動性,更何況在尖銳的矛盾沖突下,股權的轉讓還存在著嚴重的困難,缺乏有效的股東退出機制。
因而導致在公司僵局形成前,股東難以避免僵局的產生;在僵局形成后,股東又難以靠自身力量打破僵局。 面對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尋求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徑就倍顯重要,但從經濟。
3.求一個談判的案例500字,還要有案例分析1000字
在一個下雨的星期一的早晨,王經理9.08渾身濕漉漉,上氣不接下氣的趕到對方公司的前臺說:“你們頭在嗎?我與他有個約會。”
前臺冷淡的地看了他一眼說:“我們李總在等你,請跟我來。 王經理拿著雨傘和公文包進了李總辦公室。
穿著比王經理正式許多的李總從辦公桌后出來迎接他,并把前臺接待又叫進來,讓她把王經理滴水的雨傘拿出去。兩人握手時王經理隨口說:“我花了好大工夫才找到地方停車!” 李總說:“我們在樓后有公司專用停車場。”
王經理說:“哦,我不知道。” 王經理隨后拽過一把椅子坐在李總辦公桌旁邊,一邊從公文包拿資料一邊說:“哦,老李,非常高興認識你。
看來我們將來會有很多時間合作。我有一些關于產品方面的主意。”
李總停頓了一下,好象拿定了什么主意似地說:“好吧,我想具體問題你還是與趙女士打交道吧。我現在讓她進來,你們兩個可以開始了。”
這是講商務談判中的禮儀。美國著名發明家愛迪生,他的一項發明,并申請了專利。
某公司準備購買,老板問他要多少錢時。當時,愛迪生想:能買5000美金就不錯了,但他沒有說出來,只是回答:“你一定知道他的價值了,你說吧。”
老板想了想說“5萬怎么樣?”愛迪生一聽呆了,但是,愛迪生沒有表情也沒有回答,沉默….. 這是商務談判中營造緊張對立氣氛的一種技巧——沉默法案例: 如何處理熟人、上司之間的關系 王先生來了,主人李某招呼他坐下,順口問他:“喝點什么東西?” 王先生循慣例回答:“隨便,隨便!” 李某心中明白,中國人的“隨便”,至少具有三種含義: 第一、我不知道你家里究竟有什么好東西,猜來猜去,反而弄得大家沒面子。 第二、讓主人自己衡量,好好斟酌,把合理的東西拿出來,這樣才顯得自動自發的誠意。
第三、我從主人拿出來的東西,可以估量出我在他心目中的地位,才能夠充分了解彼此具有什么樣的關系,來決定采取那一種談話方式。 既然明白對方的心意,李某暗自思量:家里還有半瓶XO。
但是,講好張總來的時候好好喝幾杯,當然不能拿出來。 而且,象王先生這樣的朋友,論交情很不錯,可在厲害關系方面,似乎不能夠和自己的頂頭上司張總相比,于是斷然決定,泡一壺譜洱茶請他。
王先生滿心歡喜,主人卻有誠意,并沒有真的隨便到一杯白開水給他,也沒有相當隨便的的拉開冰箱給一杯飲料充數。承蒙看得起,給我一杯譜洱喝,可見在主人的心中,我王某還是相當有分量的。
中國人心理高興,所有普洱茶都是陳年的;如果不高興,一切洋酒都成了本地產的假貨,要不然就是別人送的,用不著感謝。 王先生很高興,覺得主人十分熱情,自己也就開懷暢談了起來。
談著談著,每門鈴又響了。李某打開門一看,糟糕,來的人竟然是剛才想起的張總。
如果是你,下一步將怎么辦?繼續喝茶!拿洋酒XO!怎么拿?會不會出現僵局?“歡迎!歡迎!請進!請進!”嘴巴嚷著,心理也忙著:張總提前光臨,大概是想起那瓶XO,這下子該怎么辦才好? “張總,這是我的老同學王先生。這是我的老板,張總!”此時,如果你是王先生將怎么辦?是繼續聊下去?還是離開?不走?會不會出現僵局?如果離開,用什么辦法?找什么托詞? 此時的李某一定在想,老同學最好是識趣,找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離開,一切都萬事大吉了。
如果不走,怎么做?才不會出現僵局! 張總想,來的不是時候,XO是喝不到了!一陣寒暄,李某已經想好了一套解決問題的辦法。他大聲喊叫太太:“我剛才找了半天,你到底把那半瓶XO藏到那兒去了?” 如果太太不配合,也會出現僵局,幾方都會難堪。
她如果這樣回答: “剛才拿,你不讓,這會兒又拿,煩不煩?” “又喝酒?鬧死人了!” “不是說好,留給我老爸喝嗎?” 李總此時怎么想?離開?或者調侃說:“我來喝茶,老板來了就喝酒?不同待遇呀?”太太畢竟知己,十分默契。馬上聽懂先生的話意,也大聲回答:“我昨天打掃廚房,怕弄臟,特別藏起來。”
聲到人也到,太太端著XO。李某準備好酒杯,順手接過酒瓶,笑嘻嘻地每人到了一杯。
然后又大聲告訴太太:“既然酒找到了,那魷魚絲跟牛肉干呢?” 于是大盤小盤一起出現,張總很有面子,王先生也很高興,因為自己也沾了光。 李某大聲喊太太,這是中國人的絕招,在人際關系的運作中,具有化險為安的決定性力量。
我們中國人很有意思,都知道“兩個人如果大聲說話,就是講給其他熱人聽的”道理,而且能夠把握時機,運用自如。 想想看,張總的提前到來,顯然是擔心那半瓶XO被喝掉了。
如果只顧考慮王先生的面子,請張總一道坐下喝普洱茶,他心理一定很不高興:“你以為我真的那么閑嗎?到你家喝茶玩!” 但是,王先生來的時候,很聰明的說了句:“隨便!” 憑良心,當時也想起這半瓶XO,結果沒拿出來,張總一到,立即改喝XO,將來傳揚出去,豈不變成十足的馬屁精了?不拿不行,會氣煞張總;拿出也不行,王先生面子受不了,一定到處抱怨,把自己形容的既勢力又現實。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總算讓一句大聲說的話解決了。
王先生聽李某說“剛才找了半天”,一顆心頓時放了下來。李某把我當成好朋友看待。
4.什么是公司僵局
所謂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因股東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導致公司的有效運行機制失靈,股東會或董事會因對方的拒絕參會而無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即使能夠舉行會議也無法通過任何議案,公司的一切事務處于一種癱瘓狀態。
[1]主要包括三種情況:1、兩個股東各持有50%的股份;2、兩方擁有相同數目的董事或者有權力選擇同樣數目的董事;3、小股東通過增加法定人數或投票要求的條件來保持否決的權力,并且在股東之間存在了實質的不同意見。在以上每一個狀況中,公司可能實際上根本不能做出任何決定,就如同電腦死機,“幾乎所有的操作鍵都完全失靈”。
不能像正常公司那樣進行有效的運作和經營。
5.“公司僵局”的認定指的是什么
“公司僵局”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8號指導案例(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糾紛案)裁判要旨,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
通常所說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或決策機構由于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矛盾發生運行障礙,無法按照法定程序就公司事務作出有效決議,以致公司經營及內部治理陷入癱瘓的事實狀態。 其實質是公司作為法律擬制的主體無法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形成自主意志。
通常情況下我們所說的公司經營管理困難,一般既包括公司經營上的困難(如公司虧損、資金周轉困難),又包括管理上的困難(如公司三會無法正常運轉);但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僵局”在司法實踐中偏重于公司治理上的困難,而不及于單純的公司經營上的暫時性的困難。 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為您介紹的“公司解散”以及“公司解散糾紛解決方式”的相關法律知識。
當公司面臨著解散糾紛時,具有一定持股比例的股東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強制解散公司。
6.企業僵局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股東僵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的組織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現股東僵局,因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東僵局一般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中。
公司的運行是通過其權力機構與管理機構進行的,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通過股東會,公司不僅是資合的產物,也是人合的產物,因為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觀念矛盾,經常會在某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當股東之間出現嚴重的情緒化抵觸時,阻礙公司運行的情況不可避免地發生,導致公司無法形成決議,公司運行陷下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進不能,后退不得。 一般而言,股東僵局產生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前面提到的股權設置畸形,股東股權均衡,導致雙方各占50%,形成了股東之間只能完全同意或者無法決議;另一種是股東在章程中設定了更高的表決比例要求,使一些擁有較高比例的股東的對立也能夠形成股東僵局。
當然一些公司股東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對公司漠不關心,長期不出席股東會,導致股東會達不到召開的法定條件,也會形成股東僵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代表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新增條款,為打破股東僵局提供了彌補性規定,然而該規定排除了低于百分之十表決權的股東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同時所提供的解決措施也只有解散公司一項,并不一定符合所有股東的實際愿望。 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建立打破股東僵局的更為多樣的措施,甚至可能因為章程的有效規定使股東僵局不會形成。
若章程中有打破股東僵局的措施規定,而這種具體措施又確實能有效杜絕股東僵局的出現,則法律風險評估的方式將由高風險轉為評估這種具體的措施成為支出,即法律風險解決成本成為評估的核心考量因素。 2、董事會僵局 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執行機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除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會都是一個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因此導致了董事會也可能出現僵局。 根據法律規定,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東自行擔任,這使董事會與股東會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旦股東僵局出現,很可能就導致董事會僵局出現。
我們在此只討論董事會與股東會不具同一性時的董事會僵局。 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到13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到19名。
法律并沒有限定董事會成員不能為偶數,當董事會成員出現偶數時,董事會表決就可能出現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 即使在董事會成員為單數的情況下,董事會僵局仍然可能出現,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某名董事投棄權票等,都可能導致有效投票為偶數。
這種表決對抗,是最簡單的董事會僵局。董事會僵局還包括董事成員其他對立沖突,導致董事會無法召開的情況。
其一是公司多數董事之間形成對立,各方均無法達到法定的召開董事會的人數,無法形成決議;其二是由于程序上的要求,各方均無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會。 如董事會擬召開臨時董事會罷免董事長,而原《公司法》規定: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的,委托其他董事召集。
則將會出現董事長既不召集董事會,也不委托他人召集的僵局。應當說《公司法》修改后,這種因程序要求導致的董事會僵局已經很難出現。
但應當注意《公司法》在一些會議召開的召集人采用了組織機構作為召集人,如監事會,如何在章程中合理地體現某次特定召集是該機構的意志則非常重要。 若要求每次開會前都先召開另一個會議通過決議,則公司因此支付的成本就過高,這在某種意義上同樣是一種法律風險。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權力執行機構,在出現僵局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對沖突的董事會作出調整以解決董事會僵局。在公司的股東為法人的情況下,臨時股東會的召開并不像理論上那么順利。
當然最為便利的方式是在公司章程有相應的董事會僵局處理方式的規定。 另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通過董事會進行公司決策,再由公司管理機構行使職權來實現的。
在這種企業中董事會僵局與股東僵局類似。 實踐中因為董事會較股東會召開更為頻繁,董事比股東更了解公司情況,因此董事會僵局概率更高;但董事會僵局通過制度設立及股東會作用被化解的途徑和方式更多,因此法律風險損害并不嚴重。
監事會僵局與董事會僵局類似,在我國公司中,監事會作用被無形弱化,實踐中出現監事會僵局的情況并不多見。但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監事會作用的增強,未來監事會的各種矛盾爭議也應當納入到法律風險評估考慮范圍內。
3、其他僵局 除上面提到的公司機構的僵局外,公司僵局可能會因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缺陷,在管理層之間形成。 如公司將公章等委托給總經理管理,而公司的董事會決議需要加蓋公章才有效。
當董事會決定解聘總經理時,這種沖突就可能發生。 這種僵局在法律理論上是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