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質量案例
近年國內藥品質量安全案件: 2006年5月,在初步認定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為假藥的情況下,為保證公眾用藥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斷然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停止銷售和使用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所有藥品,同時要求各地藥監部門在本轄區范圍內就地查封、扣押。
2006年8月,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違規生產導致欣弗藥品不良事件。經查,該公司2006年6月至7月生產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未按批準的工藝參數滅菌,降低滅菌溫度,縮短滅菌時間,增加滅菌柜裝載量,影響了滅菌效果。
目前,注射欣弗死亡的有11人:黑龍江、陜西、湖南各2人,內蒙、遼寧、河北、湖北、四川各1人。 2007年1月21日,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指出,廣東佰易藥業有限公司在生產靜注人免疫球蛋白產品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決定暫時停止銷售和使用廣東佰易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
2007年5月,河北公安、衛生等部門開展“人用狂犬病疫苗”專項檢查活動,查獲假冒河南普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爾生物制藥有限公司、長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大連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四家單位的“人用狂犬病疫苗”18個批次,成品半成品4.4萬多支,查抄制假售假窩點2個。 2007年9月,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質量公告稱,在抽驗的533批次藥品中,包括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生產的“雙黃連口服液”、山西晉新雙鶴藥業生產的“柴胡注射液”在內,共有88個批次藥品不合格,占總量的16.5%。
2008年3月,江西省藥監部門通報了政府部門聯手查辦的一起“非藥品冒充藥品”案件,查獲13800多瓶假冒藥品和保健食品、7萬多個涉及60多種藥品、保健食品的包裝盒,案值200多萬元。
2.安全用藥的案例
2005年2月15日,美國法庭判定,開槍射殺祖父母并放火燒房毀滅證據的少年克里斯托弗·皮特曼有罪,并對其處以30年有期徒刑。
克里斯托弗用鳥槍弒殺祖父母時只有12歲,那是2001年9月的事情。而這起案件之所以在美國備受關注,并不僅僅是因為兇犯的年輕與殘忍,更主要的是,克里斯托弗從被捕起就聲稱是自己服用的抗抑郁藥“左洛復”導致他失去理智。
而這一情節,使得美國多年來對抗抑郁藥的爭論再起烽煙,再次將抗抑郁藥物的安全問題推到了法庭、制藥巨頭和消費者的面前。克里斯托弗自小就生活在父母的分分合合之中。
2001年,當母親再次離開的時候,絕望的他離家出走并試圖自殺,隨后被送進一家精神病醫院并開始服用抗抑郁藥物,靠藥物控制情緒。據克里斯托弗祖父的家人描述,服藥后,克里斯托弗開始顯得煩躁不安,有時還對著自己的皮膚自言自語,而這些癥狀據一些醫生認為是服用“左洛復”后的副作用。
不久,血案就發生了。克里斯托弗所服用的由輝瑞公司生產的“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左洛復”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
因為案件發生的時候,正是美國科學界和藥品監管部門開始衡量抗抑郁藥物對青少年心理可能造成的副作用的時候。正如《紐約時報》的報道所說:“法庭辯論同科學思考以及家庭悲劇糾纏在了一起。
反對抗抑郁藥物的團體和人士與輝瑞制藥分別站到了被告和檢察官的身后。一時間,法律人士、醫學專家和社會活動者都在法庭上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隨后,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命令“左洛復”及其他抗抑郁藥的生產商必須在藥品標簽上注明“會增加兒童自殺風險”的警示語。但這一規定顯然與反對抗抑郁藥物人士的愿望大相徑庭,加上“左洛復”的生產商是財大氣粗的輝瑞制藥,有關其抗抑郁藥品有“誘殺”嫌疑的訴狀從來沒有贏過,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因此蒙上了管理藥品不力的名聲。
克里斯托弗被定罪后,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宣布,將建立新的藥物安全委員會,改善市場上對藥品安全的監督狀況。支持慎用抗抑郁癥藥的專家認為,家長們需要更加準確、詳細的信息使自己既能醫治好孩子的抑郁癥,又能防止藥物導致孩子自殺或殺人情況的發生。
支持者還建議,應當為家長們編寫一本有關孩子們服用抗抑郁癥藥的小冊子,該冊子能說明孩子是否適合服用該藥、提示家長孩子們自殺的征兆等等。正如克里斯托弗的家人在判決后提醒人們警惕藥物安全問題所說的那樣:“每一個父母在給自己的孩子服用精神科藥物的時候都得小心行事,因為我們的悲劇在將來很可能就會發生在你們身上。”
2004年春晚,華彩驚世的“千手觀音”給億萬華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由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表演的舞蹈千手觀音之所以帶給人們震撼,不僅僅是因為舞蹈本身的華美,更在于參加這個舞蹈表演的全部都是聾啞演員。這些聾啞演員中,絕大大部分都是由藥物導致的耳聾。
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演員一共有十八位,十八位都是因為藥物致聾。在這18位聾啞演員中,絕大部分都又是都是在兩歲前后,因為發燒時使用抗生素導致的耳聾。
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演員姜馨田:發高燒三十九度多,當時很小,媽媽帶去醫院打針,過敏導致了耳聾。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演員劉艷:一歲半致聾的,是慶大霉素導致耳神經失聰。
藥物導致的耳聾多為感音性神經聾,也就是說藥物損傷的是聽覺神經,聽覺器官并沒有受到傷害。感音性神經聾,聽力損失是70分貝到120分貝。
專家指出,對于這樣的孩子,通過配戴助聽器就可以幫助恢復一部分的聽力。而重度感音性神經聾,聽力損失一般都在100分貝以上。
對于這種程度的耳聾,恢復聽力的唯一途徑就是安裝人工耳蝸。中國聾兒康復中心副主任陳振聲中國聾兒康復中心副主任陳振聲:到目前為止,人工耳蝸和助聽器應該說能夠解決百分之九十一以上的,或者說百分之九十的耳聾都可以從中得到益處。
人工耳蝸分為體內和體外兩個部分,需要通過外科手安裝。因為人工耳蝸屬于高科技產品,所以價格比較貴,一般需要花費二十萬元以上。
孩子的語言發育最佳時期是在兩到四周歲,在助聽器或人工耳蝸的幫助下,聾兒還需要經過專業的訓練,來逐漸區分各種聲音。能聽懂聲音后,聾兒才能夠模仿語言,學習說話。
經過嚴格訓練,借助于助聽器或人工耳蝸,聾兒都可以恢復一般的聽說功能,可以和正常孩子一樣學習生活。借助于助聽器或人工耳蝸,因藥物而導致耳聾的孩子們重新又回到了有聲的世界,雖然這種回歸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這個有聲的世界和正常人的世界依然有所差別。
不幸已經發生,我們只能選擇面對,而對于不幸發生的原因,我們卻總是那么心有不甘:如果醫生用藥的時候能夠慎重一些,避免使用耳毒性藥物;如果家長平時能多學習一些嬰幼兒用藥的知識,隨時觀察孩子的成長表現,及時發現異常反應,為治療多爭取一些時間;如果我們的社會能夠更廣泛地宣傳用藥安全,用藥禁忌……也許,因藥致聾的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3.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一個案例
1.依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因此,此合同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2.依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影按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受托人應按照約定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達到約定的要求.
3,從本案題目中沒有發現咨詢小組出現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的情形,至于順風所說咨詢小組未分析到不利情況則涉及到咨詢小組的咨詢報告是否符合要求.這就要看雙方是否已對此約定,即使沒有約定,從案例來看在合理期限內順風并未對咨詢小組的報告提出異議,則應視為咨詢小組履約符合約定.并無違約或履約有瑕疵等行為.因此順風無權要求咨詢小組退還咨詢費.
4.順風的損失應有順風自己承擔.依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做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顯然從此案例中看不到雙方對此另有約定,因此,順風的損失應有順風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