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短的不遵紀守法的事例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人人守法紀,凡事依法紀,才能社會安定,經濟發展。什么叫遵紀守法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遵守有關紀律,依法辦事,嚴格恪守法律規范就叫遵紀守法。有的同學認為,講紀律就沒有自由,講自由就不能受紀律的約束。這種看法是錯誤的,俗語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自由是相對的,是有條件的。人走在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被車撞傷,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為,世界上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
學校也有學校的“法”,學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國家的各種法令法規,也包括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紀律條令。有的同學不遵守中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他們對校紀校規視而不見,忽視學校對中學生儀容儀表、待人接物、行為言語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愛護公物、亂扔垃圾、抽煙喝酒、沉迷網絡、曠課、偷竊、為一點小事結伙打架等等……這些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不文明行為嚴重破壞了我們美好的校園人文環境。這些違反校規校紀的同學并沒有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一個人的行為久而久之會成為一種習慣,一種習慣久而久之會形成一種性格,一種性格久而久之會成就一種命運。命運不是一種偶然,而是行為的必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善小而不為,以惡小而為之,積小惡成大惡,最終必然自食惡果。現如今青少年犯法已成為我國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勢在必行。遵紀守法是人生最有價值的一種資源。人對社會有多大貢獻,他就有多大價值。在這個意義上,做一個懂得遵紀守法的人并不“吃虧”。一個有法制觀念的人,他的守法行為能夠促進他的人生發展,并且有利于他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就好象,如果你誠實可靠,那么你就會獲得大家的信任。這樣,你做任何事情就順利得多。如果你關愛他人,你就容易得到別人的關心,從而形成有利于合作的環境和氛圍。如果你保護自然環境,宜人的環境就是對你德行的回報。因此,我們要從生活點滴做起,樹立正確的榮辱觀。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衰,以法為鑒,可以曉規則。”作為新時期中學生的我們,在學習中、生活中,都應樹立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牢固觀念,擺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態度。一個真正有教養的人,是一個愛自己,愛他人,愛社會,愛國家,愛民族的人。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生活才會更加地美好。讓我們從現在做起, 從身邊做起,一起攜起手來,共同營造一個美好的明天,做一個新世紀的遵紀守法的合格的中學生。
2.簡短的法律案例
用潘家園市場買來的新仿工藝品冒充古董高價出賣,騙取李先生15萬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分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30歲的劉帥嶺和42歲的郭清亮均來自河南,二人平時在朝陽區潘家園市場擺攤賣工藝品為生。
2010年4月,該二人經預謀,在潘家園市場購入十余件新工藝品后,在海淀區藍靛廠昆玉河邊,對被害人李先生謊稱上述工藝品為郭清亮從古墓中盜挖的古董,將上述工藝品賣給李先生,騙取李先生人民幣15萬元。事后二人平分了上述贓款。
經鑒定,上述新工藝品僅價值人民幣16630元。 李先生發現被騙后,于2010年5月初再次聯系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購買古董,欲借機將二人抓獲。
后劉帥嶺、郭清亮從潘家園市場再次購入大量新工藝品,并于當月31日到本市海淀區昆運之家酒店621房間,準備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與李先生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鑒于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的家屬已經退賠了部分贓款,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對二被告人均給予了從輕處罰。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為讓對方出具見義勇為證明,曹某將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曹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9年9月11日15時許,張某在北京市一加油站門外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準備逃跑時,曹某挺身而出,上前攔截,張某用拳頭對曹某毆打,致曹輕傷。后曹某報警,張某被抓獲。
此后不久,曹某為申報見義勇為,要求派出所出具制止張某涉嫌犯罪情況的證明。派出所口頭答復,不能為其個人出具證明,其應到民政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派出所可以給民政部門出具見義勇為證明。
曹某不服,起訴到一審法院,請求判決派出所履行開具證明的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曹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向曹某出具見義勇行為證明材料并非某派出所的職責范圍。某派出所對曹某要求出具見義勇為證明的申請,已經答復曹某應到民政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某派出所可以給民政部門出具見義勇為證明。
該答復行為并未影響曹某向民政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并未損害曹某的合法權益,答復內容也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子生下孩子不到一年,丈夫卻以性格不合起訴離婚。
1月10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這一起離婚糾紛案作出裁定,駁回男方廖小勇的起訴。 原告廖小勇系新干縣金川鎮人,2009年5月與同縣城的李麗在上海打工時相識, 2009年10月1日二人登記結婚,2010年7月被告生下一女孩。
因為兩人一起時間較短,婚后雙方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爭吵。2010年11月,廖小勇以與李麗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廖小勇起訴離婚,系在女方李麗分娩后一年之內提出,而《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故法院依此駁回原告起訴。
在學校午間自由活動期間,小學生擅自爬上學校商店的屋頂撿籃球,卻不慎跌落受傷,導致六級傷殘。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由某學校承擔小峰因傷造成損失的40%,其余損失由小峰自行承擔。
2010年6月21日中午,年滿12周歲的某學校小學生小峰在學校吃完午飯后,順著學校商店旁邊的鐵門爬到屋頂上撿球。正要將球扔下的時候,小峰腳底一滑,不慎從屋面跌落受傷,導致其“脾破裂、多處骨折”。
經過湘陰縣人民醫院和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用26046元。經鑒定,小峰的傷構成六級傷殘。
原告父母在與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某小學賠償小峰因傷造成的全部損失200235.39元。 湘陰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峰雖然為未成年人,但已年滿12歲,應當可以預見其爬上屋頂撿球行為的危險性。
因此,其自身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損害后果的主要責任。而學生在校園內實施危險行為時,校方未進行有效地監管和制止,存在管理疏漏的過錯。
故學校也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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