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告語是否可以注冊成商標
你的問題看著幾個字其實很復雜,廣告語(描述性語句)能否注冊為商標,主要取決于廣告語是否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下面我詳細闡述什么是描述性語句或廣告語句 及廣告語句的顯著性取得! 是指借助各種修辭以及表現手法形象化地反映客觀現實的短語,是廣告的重要表現形式。描述性語句或標志不具有顯著性,一般不得作為商標進行直接注冊。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特定消費對象、價格、內容、風格或風味、使用方式與方法、生產工藝、生產地點、時間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質期或服務時間、銷售場所或地域范圍、技術特點或者其他特點的標志,都屬于描述性標志,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商標核準注冊的第一依據就是顯著性,理論認為,臆造性標識、任意性標識和暗示性標識均具有固有的顯著性,可以直接獲準商標注冊;描述性標識只有通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以后,即具備獲得的顯著性時才能獲得注冊;通用名稱則嚴格地不允許注冊。
之所以有如此劃分和規定,其理論基礎在于商標注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我們常見的廣告語是否能注冊成商標呢?我們來看下案例,能否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有的還是很知名的企業“穿什么就是什么“,”男人 簡單就好“,“男人不只一面”。
這些我們只常能聽的商標廣告語句是否有被注冊呢?答案是沒有。因為這些廣告語句就是我們所說的描述性語句,本身不具有固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不過本身不具有顯著性的廣告語句在經過長期廣范的宣傳后也有被核準注冊的案例,如“不走尋常路”這個老牌廣告語在使用多年后被國家商標局核準為注冊商標。所謂獲得顯著性,又稱后天顯著性,是就標志使用而言的,也就是說,標志本身沒有顯著性,但是經過標志所有人或其授權的其他人長期和廣泛使用,消費者已經將不具有顯著性的標志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和認知,具有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描述性標志經過長期和廣泛使用可以取得顯著性,從而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一個無法將某一產品的品牌與另一品牌相區別的商標,或者由該產品的其他生產者也在使用的文字、符號、形狀或者顏色構成的商標,對它們的保護可能阻礙他人的有效競爭”。
因為商標是否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主要取決于這種商標(或廣告語)的供應量,也就是只有一家有用或N家都在用這個標識或廣告語。好商標轉讓網。
描述性商標對于競爭者的影響明顯不同于臆造商標、任意商標和暗示商標,因為對于特定的產品來說,描述性詞匯是有限的,而且又是商業過程中所必須的,“如果某一生產者被允許占用那個描述某個關鍵特征的單詞,那他就將得到按其品牌產品中所獲得之較高價格而計算的租,因為他使得其競爭對手在不使用相同的描述性文字的條件下,得付出更為高昂的成本才能向消費者傳達其品牌特征之信息”。 因此要想將描述性詞匯注冊為商標,“在剝奪其他競爭者在商業上使用該符號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向社會支付相應的對價,即該詞匯通過使用獲得了只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并由此減少了消費者的搜索成本”。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了合理使用條款,其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是完全不能被注冊為商標的,因為其既不具有固有的顯著性,也不能通過長期使用獲得“第二含義”從而獲得顯著性。因為“占用一個通用名稱而造成的壟斷被人稱作一種產品壟斷,但更準確地說,應該被稱作一種語言壟斷”。
歡迎登錄好商標轉讓網 關注商標,關注成功的“金鑰匙”。 總之,廣告語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宣傳和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其他特點,而商標的核心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不易將廣告語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與認知。“穿什么就是什么“,“不走尋常路”都屬于廣告語,指定使用在服裝、鞋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在申請人沒有提供該廣告語的商業使用證據的情況下,該廣告語不應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所以廣告語句的是否核準注冊主要看提供的廣告語句使用的證據。
2.我的廣告語這么經典,可以注冊成為商標嗎
目前,商家通常借助各種形式的廣告來打響自己的品牌,因此電視和網絡每天都會播放大量廣告,而且部分廣告語還被傳為經典。
如腦白金的廣告“今年過節不收禮,收禮只收腦白金”;張裕的廣告“傳奇品質,百年張裕”;美特·斯邦威的廣告“不走尋常路,美特·斯邦威”。既然這些廣告語如此經典,那么是否可以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相關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要實現這一功能,需要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具有足夠的顯著性。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一旦申請注冊的標志被認定為廣告語將很難注冊成功。在沃爾瑪“省錢省心好生活SAVE * BETTER及圖”商標案中,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中的漢字部分“省錢省心好生活”易使消費者認為是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宣傳用語,而不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申請商標整體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
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商評委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3.廣告語這么經典,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廣告語這么經典,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廣告語這么經典,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廣告語這么經典 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廣告語因具有極強的感召性,而往往被眾多商家選擇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但,廣告語的目的在于向大眾推銷商品或服務,故其通常會選擇直接表明商品用途或功能等特點的用語。如海飛絲頭發去無蹤秀發更出眾,康師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見,雀巢咖啡味道好極了等廣告用語均屬于此種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亦認為,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因此,廣告語成為注冊商標的最大障礙是缺乏先天顯著性,即消費者不會將其作為商標予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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