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的含義和程序分別是什么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程序: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訴訟的含義及三種分類
1、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組織依法告訴(起訴),申訴、控告或司法機關依職責依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的意思和行為。
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訴不是指辯論和辯護,它是訴的表現形式。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等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屬于訟。
2、訴訟分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
刑事訴訟: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擴展資料: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行政訴訟
3.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訴的含義
(一)訴的定義和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護的請求。訴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內容僅限于請求保護民事權益;第三,它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各方;第四,它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為提起原因。
(二)訴的雙重含義
與訴權的雙重含義相適應,訴也具有雙重含義,即訴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所謂程序意義上的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啟動民事審判程序的請求。所謂實體意義上的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
程序意義上的訴與實體意義上的訴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是保護實體意義上的訴的訴訟形式或者手段;實體意義上的訴,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所要保護的具體內容或者所要追求的目的。它們兩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從而使訴的概念具有完整的內容。
(三)訴與起訴、訴訟、訴訟請求的界限
1.訴與起訴。訴作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護的一種請求,其表現形式有起訴、反訴、上訴、再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等。起訴是訴的表現形式之一,這是兩者的聯系。訴與起訴的區別主要有二:一是訴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訴的主體僅限于原告;二是訴可以出現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之中;而起訴則只限于一審程序。
2.訴與訴訟。訴與訴訟是有區別的,不能混用。首先,兩者的形態不同;其次,訴訟的內容遠比訴的內容豐富。當然訴與訴訟也有聯系,即訴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卻不是訴訟的全部內容。可見,訴訟與訴在概念上仍然是種屬關系,訴包含在訴訟的內容之中。司法實踐中將兩者混用,主要原因在于把訴與圍繞訴所進行的種種活動及所發生的訴訟關系等同起來。
3.訴與訴訟請求。訴作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保護的一種請求,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兩個方面的內容;而訴訟請求則僅限于實體意義方面的內容,它是訴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具體方案,也即訴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相當于實體意義上的訴。可見訴的外延比訴訟請求的外延寬,兩者不是同一概念。但訴與訴訟請求也有一定聯系,即訴訟請求是訴的要素之一,它存在于訴之中,并與程序意義上的訴一并提出。
(四)訴與訴權的關系
訴與訴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的區別主要為:首先,訴是一種請求,而訴權則是一種權利或者權能。其次,訴處于動態,而訴權則處于靜態。第三,訴是具體的,而訴權則是抽象的。兩者的聯系主要為:首先,訴權是訴存在的基礎,訴是訴權的表現形式和行使訴權的起點;其次,訴權的雙重含義決定訴的雙重含義。
(五)確立訴的法律制度的意義
1.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了司法保護的手段。
2.它為法院行使審判權,處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根據。訴作為當事人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意思表示,為法院行使審判權,處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根據。
4.民事訴訟的名詞解釋
1、民事訴訟答: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其他人參與民事訴訟時,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全部活動,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答: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是調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在民事審判和民事訴訟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強制性規范。3、民事程序法 答: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適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諸多法律組成的法律體系。
4、既判力 答:是指生效民事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5、合議制度答: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6、回避制度答:是指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一種法律制度。7、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活動,除了合議庭評議外,依法向社會公開的制度。
8、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才告終結的制度。9、陪審制度答: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
10、辨論原則答:是指民事訴訟的當。1、民事訴訟答: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其他人參與民事訴訟時,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全部活動,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答: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是調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在民事審判和民事訴訟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強制性規范。3、民事程序法 答: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適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諸多法律組成的法律體系。
4、既判力 答:是指生效民事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5、合議制度答: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6、回避制度答:是指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一種法律制度。7、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活動,除了合議庭評議外,依法向社會公開的制度。
8、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才告終結的制度。9、陪審制度答: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
10、辨論原則答: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官的主持下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說明自己主張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反駁對方的意見和主張。11、處分原則答: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可享有并支配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準則。
12、民事案件的管轄答: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13、級別管轄答:就是指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4、特殊地域管轄答:是指主要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15、共同管轄 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
16、裁定管轄答:人民法院通過裁定方式確定訴訟管轄。17、移送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
18、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夏季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制度。19、管轄權轉移是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制度。
20、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答: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21、原告答:是指因民事使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22、被告答:是指原告指稱侵犯其合法權利或者與原告發生權利義務爭執,并且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23、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由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由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
24、共同訴訟答: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經過人民法院認可和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的訴訟。2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26、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答:是指雖然對遠高于被告之間爭議的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第三方當事人。27、代表人訴訟答: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由其中的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其他的當事人則不參加訴訟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仍然及于全體的訴訟。
28、法定期間民事訴訟法明。
5.民事訴訟是什么意思
1、起訴俗稱立案,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開端,沒有起訴,這兩種訴訟均不能被提起;
2、民事訴訟俗稱打官司,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沖突,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由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其他案件,在訴訟和審理過程中,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當事人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3、專業地講,起訴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部分,任何一起民事訴訟都是因起訴而產生、發展的;
4、通俗的講,起訴就是訴訟。老百姓如果講我要起訴你哩,那就是要和你打官司(民事訴訟)了。
6.民事訴訟的含義和程序分別是什么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
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
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程序: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
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