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有行政立法的效力的相關案例
案例:在抗擊“非典”的緊急關頭,**第376號令公布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該條例分6章,共54條。條例規定,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設立全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條例還規定,國家建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舉報制度。條例的許多內容,是把****關于防治“非典”的一系列堅決、果斷、有效的政策措施條文化、規范化。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領導親自指導,起草小組集思廣益,聽取了**15個部門和軍委法制局的意見,并邀請了醫學和法律等領域的20多位專家,反復論證、修改和把關。制定這個條例,是**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這個條例的出臺不僅可以解決這一次防治“非典”過程當中的實際問題,更重要的是,為今后各級政府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建立起了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行政應急法律制度。
此案例中就有關于行政法的“立法效力”“法的效力范圍”“法的追溯力”方面的知識!
看一邊“行政法的效力”的定義,再結合這個案例,相信你會得出自己的答案!O(∩_∩)O~
2.求一些行政法學方面的案例
我的行政法作業,剛剛做完的,呵呵 題目1:王某(高中學歷),通過假造大專文憑取得中山大學研究生入學考試資格,并通過考試。
之后王某完成學業并已工作兩年。畢業9年后因人舉報其大專文憑為假冒,中山大學撤銷其碩士文憑。
王某以中山大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1、分析中山大學撤銷其學位的行為的性質;2、你認為訴訟結果應該是什么樣子?答:中山大學撤銷其學位的行為的性質分析:首先,關于中山大學撤銷其學位這一行為的性質,我認為應該是行政行為。
我國學界對于行政行為的定義有許多學說,其中的通說“公法行為說”這樣定義行政行為:“所謂行政行為是享有行政權能的組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相對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并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為。”[①]中山大學是我國的公立學校,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的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其次,中山大學做出的撤銷學位的行為,是經過行政法規授權的行政行為;再次,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行政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②],中山大學與王某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最后,中山大學所做這一行為起到了撤銷王某學歷的行政法上的效果。
故而中山大學撤銷王某碩士學歷這一行為是行政行為。其次,關于中山大學撤銷王某學位這一行為是屬何種行政行為,我認為是針對錯誤行政行為的一種補救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權作用對行政違法所造成的后果予以彌補和恢復,目的是使被違法行為破壞的法律關系或行政秩序恢復到原有狀態。
具體而言,是指行政主體恢復或責令相對人恢復被非法破壞的行政法律關系或行政狀態,如對已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撤銷或認定無效,以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返還財產等。所以,本案件中中山大學撤銷學位的行為就屬這一類。
但中山大學的這一行為很容易被誤認為是行政懲罰行為,因為王某因這一行為得到了“懲罰”。然而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包括(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山大學的行為不屬前六種行為,也不屬于第七種行為,因為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于撤銷學位的行政懲罰方式。綜上,中山大學撤銷王某碩士學位的這一行為的性質是針對錯誤行政行為的一種補救性行政行為。
我認為合理的訴訟結果:我認為,法院應該判定王某勝訴,中山大學重新確認給王某頒發的碩士學位有效。因為首先,中山大學不能對王某作出撤銷其學位證書的處理。
《高等教育法》第19條第2款關于報考人資格,首先確立了一個基本標準--學歷標準,即只要是本科畢業生均可報考碩士研究生。這主要考慮到非本科畢業生一般不具備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所必須的知識和能力,倘若允許其報考并接受研究生教育,會造成有限的高等教育資源的浪費。
但是《高等教育法》又規定了只要達到與本科畢業生具有相同學問的人或者說與其有同等學力者,均可報考碩士研究生,不論其學歷如何。王某在研究生入學考試中順利通過并完成學業,足以證明其與本科畢業生有同等的學力。
中山大學這一做法違反了《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意圖。并且,中山大學所作的這一行為是依據《學位條例》的規定,其法律效果作用于王某的受教育權。
而公民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處分必須由法律規定,而《學位條例》是行政法規。中山大學的這一行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其次,中山大學沒有必要對王某作出撤銷其學位證書的處理。因為即使認定中山大學錄取王某和王某獲得入學資格、學位證書的行為是錯誤的,但由于王某在報考研究生時的詐欺行為,致使中山大學對其作出了授益行政行為--錄取行為,使其獲得了入學資格并取得了學籍。
如果說在錄取行為發生時,在王某剛入學或剛獲得學籍時,王某的學問沒有達到大專或與本科畢業生相同程度的話,那么,當王某入學后經過研究生階段的努力學習,最終獲得研究生畢業證書之時,王某的學問已經超過大專、本科而達到碩士研究生教育所要求的學業標準。這時,其先前產生的錯誤已不存在。
所以,法院應判決中山大學撤銷王某學位的行為無效。題目2:武漢足球隊“光谷建設”因故被中國足協開除,對此不服,將中國足協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問:行業協會(NGO)可不可以作為行政被告,應如何起訴?答:行業協會(NGO)可不可以作為行政被告?在我國,行業協會是近些年來開始得到迅速發展的。在中世紀的歐洲,行會章程是作為極為重要的法律淵源得到適用的。
關于行業協會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被告,首先需要認定其是否有行政主體資格。我認為,中國足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得到了法律的授權,可以作為行政被告。
我國《體育法》第31條第三款規定,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四款規定。
3.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4.哪有行政立法的效力的相關案例
案例:在抗擊“非典”的緊急關頭,**第376號令公布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該條例分6章,共54條。
條例規定,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設立全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條例還規定,國家建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舉報制度。
條例的許多內容,是把****關于防治“非典”的一系列堅決、果斷、有效的政策措施條文化、規范化。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領導親自指導,起草小組集思廣益,聽取了**15個部門和軍委法制局的意見,并邀請了醫學和法律等領域的20多位專家,反復論證、修改和把關。
制定這個條例,是**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這個條例的出臺不僅可以解決這一次防治“非典”過程當中的實際問題,更重要的是,為今后各級政府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建立起了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行政應急法律制度。
此案例中就有關于行政法的“立法效力”“法的效力范圍”“法的追溯力”方面的知識!看一邊“行政法的效力”的定義,再結合這個案例,相信你會得出自己的答案!O(∩_∩)O~。
5.行政法律是怎樣的法律
行政法律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具有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職能部門在具體行政事務中,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例如環保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當然還有其它的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可以依據),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林業部門依據的是《森林法》,金融部門依據的是《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質量監督部門依據的《產品質量法》等等,總之,凡是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都有專門的行政法律作為執法依據,種類是很多的,一一列舉估計怎么也有上百種,而且還有很多行政法規是地方性的,每個地方還存在差異性,加起來就更多不勝數了。
至于怎么算是行政違法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中第五十四條有所提及,具體包括:1、行政處罰證據不足(例如:缺乏處罰證據,僅僅有人證,沒有抓到現行物證)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種情況現實中極為常見)3、違反程序(這要看依據的具體行政法規,里面有詳細規定)4、超越職權的(例如不在該部門職能管轄的)5、濫用職權的(例如做出處罰不在其權限范圍內)6、行政處罰有失公正(例如同樣的案例,做出的是不同處罰結果)。
6.違憲行為案例簡單
案例1、2001年畢業于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于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后,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并打電話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個同事立刻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到達時已接近晚12點。但出于某種現在還不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李耀輝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于是孫被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3月20日,孫志剛死于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醫院在護理記錄中認為,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法醫的尸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積的內傷。而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9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鐘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訂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于“超越權限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可見,《收容遣送辦法》屬于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案中原告張先著于2003年6月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其筆試和面試成績均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了體檢程序。但在其后的體檢中張先著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正式宣布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10月18日,張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廳提請行政復議但被駁回,理由是體檢不合格的結論是醫院作出的,而非蕪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并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但鑒于招考工作已結束,故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消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未獲支持。
分析:《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門卻以部門規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權利。這些規章明顯與《憲法》相背離。”政府部門都堂而皇之地違反憲法,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那么受到這種影響的各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更有理由進行歧視了。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人們尊重憲法、遵守憲法、執行憲法成為一句空話。在公務員錄用制度上對乙肝人群進行歧視,不僅與公民在勞動就業時的平等權有關,還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權利。因為擔任公務員不僅意味著就業,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
7.收集5個簡單案例`急..
1 甲乙合伙經營飯店,甲提供房屋,乙提供設備,雙方請丙以廚藝入伙,丙同意。
第一年飯店營利,三人當年的分紅比例為5:4:1。第二年因經營虧損,負債6萬元。
對此債務應如何承擔?2 1983年1月1日晚,張某被人打成重傷。經過長時間訪查,于2002年6月30日張某掌握確鑿的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李某。
這時,張某應在什么時候之前向李某提出賠償請求? 3 甲住在乙的樓上,甲經常在深夜以很大的聲音放音樂,嚴重影響了乙的休息。乙要求甲關掉錄音機,甲以“我有權利在我的房子里放音樂”為由,拒絕了乙的要求。
甲的行為違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則?4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大米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 同時約定,甲將大米發貨給丙,因為乙與丙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乙為賣方,丙為買方。
現甲發給丙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引起糾紛。丙應向乙追究違約責任5 丈夫甲為了殺死妻子乙,在妻子飯碗里投放毒藥,甲明知孩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殺妻心切而不顧孩子的死活,孩子分食后死亡。
甲對其子死亡構成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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