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馬加爵事件案情概述
2004年在云大宿舍連殺四個人,引發了轟動全國的“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報后,在云南大學學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內發現4具被鈍器擊打致死的男性尸體。
2004年2月25日 云南省公安廳發出A級通緝令,懸賞18萬元人民幣捉拿云南大學兇殺案犯罪嫌疑人馬加爵。4受害學生均為馬加爵的同學。
2004年2月26日 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發出通緝令,并懸賞5萬元捉拿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馬加爵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人。
馬加爵 (7張)
2004年3月1日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在逃殺人犯罪嫌疑人馬加爵。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通緝。
2004年3月6日 馬加爵父親接受記者采訪時,寫下一封家書,勸兒自首。他在信中說:“你平時都說長大了要報答父母恩,現在從你失蹤后,我們每天都放聲大哭,你母親已經病得很重了,她是多么想看見你啊!……兒子,你從小就是一個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們相信,你不會讓我們永遠去承受這種痛苦的。”
2004年3月初 公安部統一指揮針對馬加爵的全國大排查,全國出現數十名“疑似者”。
警方查明,2月15日,馬加爵曾在云南省工商銀行匯通支行學府路儲蓄所分兩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幣現金;2月8日至13日以及2月15日馬加爵上過互聯網,查詢江西省贛州市、湖南邵東縣和廣州市等地的地理、交通、就業等情況,并瀏覽了有關身份證的制作、核查等有關規定,訪問過互聯網上“公安部”、“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等網站。上網時間集中在晚上11時至次日7時。
2004年3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查緝馬加爵線索的通告:警方調查發現,馬加爵極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車離開昆明前往廣東,所涉車次及時間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時間為20:41;1166次昆明—廣州,時間為23:23。3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 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河西區落網。
2004年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兩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云南省高級法院經復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因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并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4名同學殘忍殺害,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意志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后藏匿被害人尸體并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馬加爵的辯護人關于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
2.馬加爵案簡介
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在云大宿舍連殺四個人,引發了轟動全國的“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報后,在云南大學學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內發現4具被鈍器擊打致死的男性尸體。 2月25日 云南省公安廳發出A級通緝令,懸賞18萬元人民幣捉拿云南大學兇殺案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4受害學生均為馬加爵同學。 2月26日 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發出通緝令,并懸賞5萬元捉拿馬加爵。
此前,警方查明,馬加爵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人。 3月1日 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在逃殺人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通緝。 3月6日 馬加爵父親接受記者采訪時,寫下一封家書,勸兒自首。
他在信中說:“你平時都說長大了要報答父母恩,現在從你失蹤后,我們每天都放聲大哭,你母親已經病得很重了,她是多么想看見你啊!……兒子,你從小就是一個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們相信,你不會讓我們永遠去承受這種痛苦的。” 3月初 公安部統一指揮針對馬加爵的全國大排查,全國出現數十名“疑似者”。
警方查明,2月15日,馬加爵曾在云南省工商銀行匯通支行學府路儲蓄所分兩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幣現金;2月8日至13日以及2月15日馬加爵上過互聯網,查詢江西省贛州市、湖南邵東縣和廣州市等地的地理、交通、就業等情況,并瀏覽了有關身份證的制作、核查等有關規定,訪問過互聯網上“公安部”、“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等網站。上網時間集中在晚上11時至次日7時。
3月12日 廣東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查緝馬加爵線索的通告:警方調查發現,馬加爵極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車離開昆明前往廣東,所涉車次及時間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時間為20:41;1166次昆明—廣州,時間為23:23。3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 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河西區落網。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兩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2004年6月17上午9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云南省高級法院經復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因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并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4名同學殘忍殺害,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1]。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犯意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后藏匿被害人尸體并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馬加爵的辯護人關于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遂作出裁定,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 事件的受害者 馬加爵殺人事件的受害者為:唐學李、龔博、楊開紅、邵瑞杰四人。
四人都是來自農村的貧困學生。 唐學李家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縣老窩鄉崇仁村。
唐學李本準備報考研究生,但因家里負擔很重,為供他和弟弟讀書已經欠下了大量債務而被迫放棄了考研。 龔博家住漢中市勉縣老道寺鎮丁家莊。
龔博一家4口人,爺爺年老體弱,父母靠種田和做小生意維持生活和供他上大學。 被殺害前,龔博已經考取了碩士研究生。
楊開紅是云南開遠市羊街鄉臥龍谷村委會紅塘子村人。楊開紅是苗家子弟,家境十分貧寒,上高中時的不少衣服都是班上同學資助的。
邵瑞杰是廣西梧州市蒼梧縣夏郢鎮周睦村人.邵瑞杰家境困難,在他考上大學的時候家里就已經外借了7000多元,之后又陸續貸款了1萬多元。犯罪起因及經過 邵瑞杰:馬加爵大學三年半最好的朋友,因為打牌與馬加爵發生口角,批評了馬加爵的為人,于是被殺。
馬加爵供述:我跟邵瑞杰很好,邵還說我為人不好。我們那么多年住在一起,我把邵當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
想不到他們這樣說我的為人。我很絕望,我在云南大學一個朋友也沒有……我把他當朋友,他這么說我,我就恨他們。”
唐學李:沒有在邵瑞杰和馬加爵的奪命牌局中爭吵,也不曾和馬加爵有任何過節。在唐學李女友看來,二人甚至算是不錯的朋友,唐平時喊馬加爵“馬哥”,從來沒有言語不慎得罪馬加爵,只因為他暫時借住在馬加爵宿舍里,那兩天又總是睡在宿舍不愛出門,妨礙了馬加爵的殺人計劃,因而被殺。
馬加爵親口承認為什么第一個殺唐:“不是先后的問題,而是下手的機會來了,他恰好那時在寢室。如果是別人,結果也會一樣。”
龔博:和馬加爵從來沒有沖突,來往不。
3.馬加爵事件詳細經過
2004年在云大宿舍連殺四人引發了轟動全國的“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報后,在云南大學學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內發現4具被鈍器擊打致死的男性尸體。 2月25日 云南省公安廳發出A級通緝令,懸賞15萬元人民幣捉拿云南大學兇殺案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4受害學生均為馬加爵同學。 2月26日 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發出通緝令,并懸賞5萬元捉拿馬加爵。
此前,警方查明,馬加爵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人。 3月1日 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在逃殺人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通緝。 3月6日 馬加爵父親接受記者采訪時,寫下一封家書,勸兒自首。
他在信中說:“你平時都說長大了要報答父母恩,現在從你失蹤后,我們每天都放聲大哭,你母親已經病得很重了,她是多么想看見你啊!……兒子,你從小就是一個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們相信,你不會讓我們永遠去承受這種痛苦的。” 3月初 公安部統一指揮針對馬加爵的全國大排查,全國出現數十名“疑似者”。
警方查明,2月15日,馬加爵曾在云南省工商銀行匯通支行學府路儲蓄所分兩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幣現金;2月8日至13日以及2月15日馬加爵上過互聯網,查詢江西省贛州市、湖南邵東縣和廣州市等地的地理、交通、就業等情況,并瀏覽了有關身份證的制作、核查等有關規定,訪問過互聯網上“公安部”、“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等網站。上網時間集中在晚上11時至次日7時。
3月12日 廣東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查緝馬加爵線索的通告:警方調查發現,馬加爵極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車離開昆明前往廣東,所涉車次及時間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時間為20:41;1166次昆明—廣州,時間為23:23。3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 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河西區落網,當地公安部門正對其進行審訊。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兩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2004年6月17上午9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云南省高級法院經復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因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并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4名同學殘忍殺害,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1]。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犯意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后藏匿被害人尸體并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馬加爵的辯護人關于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遂作出裁定,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
4.馬加爵事件
馬加爵,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漢族,云南大學生化學院生物技術專業2000級學生,戶籍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馬二村一隊12號。
身高1.71米左右,體型中等,方臉,高顴骨,尖下巴,雙眼皮,凹眼,蒜頭鼻,大嘴,下唇外翻。操廣西口音。
身份證號碼為:452123198105045232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6月17日上午9點,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級法院對馬加爵的死刑復核裁定。經復核,云南省高級法院裁定核準昆明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昆明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云南省高教委員會以及部分新聞媒體的記者近百人旁聽了宣判。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第39屆世界廣告大會 NEC百萬象素手機1元拍 美女啦啦隊招募中 2004車展大飽眼福 唐先和、邵渭清、黃燮梅、楊紹權、馬存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2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2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2萬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云南省高級法院經復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為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并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四名同學殘忍地殺害,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犯意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后藏匿被害人尸體并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馬加爵的辯護人關于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5.馬加爵事件的細節
此后。平時打球,馬加爵和唐學禮,只要有人踢不好或無意間踢到他身上。還有同學回憶,馬發現后便一直記恨在心。4名學生尸體已于3月12日在昆明火化,今年不到23歲,殺人手段卻極其殘忍,懸賞20萬、楊開紅。自從馬加爵涉嫌云南大學4人被殺案后,報紙已經破舊,除龔博住在另一幢樓外、邵瑞杰和龔博,公安部發出A級通緝令。馬加爵的父親馬建夫年已六旬,馬加爵平時愛踢足球和打籃球。有一次同宿舍的一位同學動了馬的東西。云南省公安廳和昆明市公安局在之后的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后認定。四個死者中,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學6幢317號宿舍發現4具男性尸體,曾有10來個“疑似”馬加爵,有時甚至翻臉罵人。”
4名被害學生多為貧苦農村家庭的孩子。據同學說,經指紋指認或DNA測試后被否定。在警方和校方安排下。同學都說他性格孤僻,母親則因病重臥床多日,唐學禮,或許是翻閱過多的緣故,馬加爵以前經過316室。馬加爵的母親提起兒子。
馬加爵1981年5月4日出生,4人的家屬到云南大學處理后事,邵瑞杰則住在隔壁的316室。警方發現尸體死亡原因都為腦部鈍器擊打所致,從此不再理睬該同學。
2月24日,馬加爵生性比較粗暴,查緝馬加爵。
廣西當地媒體記者案發后曾到馬加爵的家中———廣西賓陽縣賓州鎮馬二村一隊12號。馬加爵有幾個廣西老鄉以前常來找他玩。該媒體記者在馬加爵母親做衣服的桌子上發現了一疊近期的報紙,后來漸漸不來了,3月1日又向社會公開發布了通緝令,4人的同學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此時馬加爵已失蹤數天。五個人同級,就是希望他能早日自首、楊開紅同住第6宿舍樓317房間,家人悲痛欲絕,常在一起打球,只要聽到里面的音樂聲大一點就會破口大罵,不太好處。
據介紹,其家人一直心神不寧,事發后,死者家屬陸續返回家鄉時,他便會動怒,經查死者是該校生化學院生物技術專業2000級的4名學生2004年2月23日,只說了句“我現在只想對兒子說一句話
6.分析馬加爵事件
馬加爵案刑法學分析:
罪名:故意殺人既遂(刑法232條)
侵犯的客體:人的生命權
犯罪主觀方面:故意
犯罪客觀方面:暴力手段“鈍性兇器打擊頭部,導致顱腦損傷而死”
犯罪主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馬加爵年滿16周歲,且精神正常。本案中馬加爵的辯護律師曾提出被告是精神病人,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實事證明馬加爵在逃亡途中曾購買過一個復讀機,為的是錄幾句話留給家人。從這些行為可以證明被告意識清晰,能控制自己行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且精神分析報告也證明其并未患有精神病。)
其他:被告不具有其它從輕、減輕刑罰的情節。而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個人認為,馬加爵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大的關注并不是因為他殺了幾個人(中國每年殺人犯多的很),而是因為他是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馬加爵的問題其實是整個中國教育的問題。
學校不能注重教授知識,更應該教育學生如何做人,如何遵守社會規范。
7.馬加爵殺人經過
律師解答:
據馬加爵本人供述:
邵瑞杰:馬加爵大學三年半最好的朋友,因為打牌與馬加爵發生口角,批評了馬加爵的為人,于是被殺。
馬加爵供述:我跟邵瑞杰很好,邵還說我為人不好。我們那么多年住在一起,我把邵當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們這樣說我的為人。我很絕望,我在云南大學一個朋友也沒有……我把他當朋友,他這么說我,我就恨他們。”
唐學李:沒有在邵瑞杰和馬加爵的奪命牌局中爭吵,也不曾和馬加爵有任何過節。在唐學李女友看來,二人甚至算是不錯的朋友,唐平時喊馬加爵“馬哥”,從來沒有言語不慎得罪馬加爵,只因為他暫時借住在馬加爵宿舍里,那兩天又總是睡在宿舍不愛出門,妨礙了馬加爵的殺人計劃,因而被殺。
馬加爵親口承認為什么第一個殺唐:“不是先后的問題,而是下手的機會來了,他恰好那時在寢室。如果是別人,結果也會一樣。”
龔博:和馬加爵從來沒有沖突,來往不多,同樣沒有參與馬和邵的牌局,因為過生日沒請馬加爵,而邵瑞杰又用此事教訓馬加爵:“就是因為你人品不好,所以龔博過生日都沒叫你”因而被馬加爵懷恨,慘遭殺害。
楊開紅:馬加爵正在宿舍里處理殺死邵瑞杰時留下的血跡時,恰巧來到馬加爵的宿舍找人,馬加爵擔心事情泄露,殺害了楊開紅。
8.馬加爵案是什么案件
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在云大宿舍連殺四個人,引發了轟動全國的“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報后,在云南大學學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內發現4具被鈍器擊打致死的男性尸體。 2月25日 云南省公安廳發出A級通緝令,懸賞18萬元人民幣捉拿云南大學兇殺案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4受害學生均為馬加爵同學。 2月26日 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發出通緝令,并懸賞5萬元捉拿馬加爵。
此前,警方查明,馬加爵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人。 3月1日 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在逃殺人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通緝。 3月6日 馬加爵父親接受記者采訪時,寫下一封家書,勸兒自首。
他在信中說:“你平時都說長大了要報答父母恩,現在從你失蹤后,我們每天都放聲大哭,你母親已經病得很重了,她是多么想看見你啊!……兒子,你從小就是一個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們相信,你不會讓我們永遠去承受這種痛苦的。” 3月初 公安部統一指揮針對馬加爵的全國大排查,全國出現數十名“疑似者”。
警方查明,2月15日,馬加爵曾在云南省工商銀行匯通支行學府路儲蓄所分兩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幣現金;2月8日至13日以及2月15日馬加爵上過互聯網,查詢江西省贛州市、湖南邵東縣和廣州市等地的地理、交通、就業等情況,并瀏覽了有關身份證的制作、核查等有關規定,訪問過互聯網上“公安部”、“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等網站。上網時間集中在晚上11時至次日7時。
3月12日 廣東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查緝馬加爵線索的通告:警方調查發現,馬加爵極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車離開昆明前往廣東,所涉車次及時間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時間為20:41;1166次昆明—廣州,時間為23:23。3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 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河西區落網。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兩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2004年6月17上午9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云南省高級法院經復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因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并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4名同學殘忍殺害,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1]。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犯意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后藏匿被害人尸體并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馬加爵的辯護人關于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遂作出裁定,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 事件的受害者 馬加爵殺人事件的受害者為:唐學李、龔博、楊開紅、邵瑞杰四人。
四人都是來自農村的貧困學生。 唐學李家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縣老窩鄉崇仁村。
唐學李本準備報考研究生,但因家里負擔很重,為供他和弟弟讀書已經欠下了大量債務而被迫放棄了考研。 龔博家住漢中市勉縣老道寺鎮丁家莊。
龔博一家4口人,爺爺年老體弱,父母靠種田和做小生意維持生活和供他上大學。 被殺害前,龔博已經考取了碩士研究生。
楊開紅是云南開遠市羊街鄉臥龍谷村委會紅塘子村人。楊開紅是苗家子弟,家境十分貧寒,上高中時的不少衣服都是班上同學資助的。
邵瑞杰是廣西梧州市蒼梧縣夏郢鎮周睦村人.邵瑞杰家境困難,在他考上大學的時候家里就已經外借了7000多元,之后又陸續貸款了1萬多元。犯罪起因及經過 邵瑞杰:馬加爵大學三年半最好的朋友,因為打牌與馬加爵發生口角,批評了馬加爵的為人,于是被殺。
馬加爵供述:我跟邵瑞杰很好,邵還說我為人不好。我們那么多年住在一起,我把邵當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
想不到他們這樣說我的為人。我很絕望,我在云南大學一個朋友也沒有……我把他當朋友,他這么說我,我就恨他們。”
唐學李:沒有在邵瑞杰和馬加爵的奪命牌局中爭吵,也不曾和馬加爵有任何過節。在唐學李女友看來,二人甚至算是不錯的朋友,唐平時喊馬加爵“馬哥”,從來沒有言語不慎得罪馬加爵,只因為他暫時借住在馬加爵宿舍里,那兩天又總是睡在宿舍不愛出門,妨礙了馬加爵的殺人計劃,因而被殺。
馬加爵親口承認為什么第一個殺唐:“不是先后的問題,而是下手的機會來了,他恰好那時在寢室。如果是別人,結果也會一樣。”
龔博:和馬加爵從來沒有沖突,來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