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言文魯國之法的意思
一、譯文
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的,可以到國庫中報銷贖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貢(端木賜)在諸侯國贖了一個魯國人,回國后拒絕收下國家補償金。
孔子說:“賜(子貢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辦法。圣人所做之事,可以改變風俗習慣,影響老百姓的行為,并非個人的事情。現今,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你收回國家的補償金,并不會損害你的行為的價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錢,從今以后,魯國人就不肯再替淪為奴隸的本國同胞贖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說:"這下子魯國人一定會勇于救落水者了。"
二、原文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貢贖魯人于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
三、出處
《呂氏春秋》
擴展資料
一、創作背景
《呂氏春秋》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組織按計劃編寫的文集,規模宏大,分為十二紀、八覽、六論。
《呂氏春秋》是戰國末期秦相國呂不韋組織門客編寫的道家著作,又稱《呂覽》。全書貫徹了呂不韋的思想文化觀念及政治主張。戰國末期政治上統一的趨勢加強,各家思想也迅速走向融合,在此背景下產生的《呂氏春秋》
十二紀每紀五篇共六十篇,八覽每覽八篇(《有始覽》少一篇)共六十三篇,六論每論六篇共三十六篇,另有《序意》一篇,共一百六十篇。十二紀按照月令編寫,文章內容按照春生、夏長、秋殺、冬藏的自然變化邏輯排列,屬于應和天時的人世安排,體現了道家天道自然與社會治理的吻合。
二、作品賞析
八覽以人為中心,基本上屬于察覽人情之作,圍繞人的價值觀念、人際關系、個人修養展開。六論以人的行為以及事理為主題,包含了人的行為尺度、處事準則、情境條件以及地利等方面。可見,《呂氏春秋》不是隨意編寫,它有著嚴密的計劃和預設,按照天、地、人三個層次的互相呼應確定主題,展開論述,體現道法自然之意。
三、作者簡介
呂不韋(前292年—前235年),姜姓,呂氏,名不韋,衛國濮陽(今河南省滑縣)人。 [1-3] 戰國末年商人、政治家、思想家,秦國丞相,姜子牙23世孫。
早年經商于陽翟,扶植秦國質子異人回國即位,成為秦莊襄王,拜為相國,封文信侯,食邑河南洛陽十萬戶。帶兵攻取周國、趙國、衛國土地,分別設立三川郡、太原郡、東郡,對秦王嬴政兼并六國的事業作出重大貢獻。
莊襄王去世后,迎立太子嬴政即位,拜為相邦,尊稱“仲父”,權傾天下。受到嫪毐集團叛亂牽連,罷相歸國,全家流放蜀郡,途中飲鴆自盡。
主持編纂《呂氏春秋》(又名《呂覽》),包含八覽、六論、十二紀,匯合了先秦諸子各派學說,“兼儒墨,合名法”,史稱“雜家”。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魯國之法
2.短篇古文翻譯
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諸侯那做奴隸妻妾的,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的,可以從國庫中獲得獎金。
(有一次),子貢(端木賜)在諸侯那贖了一個魯國人,卻拒絕收下獎金。孔子說:"你(做)錯了。
圣人做事,可以憑他改變(當地)風俗,并可以教導百姓,不僅僅是為自己的行為.現在魯國富人少,窮人多.(你如果)收取國家的獎金,并不會損害你的行為的價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錢,別人就不肯再贖人了。" (又有一天),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
孔子高興地說:"(這下子)魯國人一定會勇于救落水者了。"。
3.魯國之法譯文
出自《呂氏春秋·察微篇》一個著名典故: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貢贖魯人于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
大體意思是:魯國的法律規定,魯國人在其他諸侯國家做奴隸,如果有人能幫助他們贖身,可以回來從(魯國官府)的國庫領取酬金。孔子的學生子貢從別的諸侯國贖回了一個魯國人,但是回來后卻力辭推讓,不肯領取的酬謝金。孔子對他說:“端木賜(就是子貢)你這樣做是不對的。從今以后,魯國人不再會贖人了。領取國庫的酬謝金并不會損害他的品行,但是不領取酬金就不再會贖人了。”
孔子的另一個學生子路救了一個落水的人,那個人用一頭牛來答謝他,子路接受了。孔子說:“魯人以后都會勇于搭救落水者了。”
從表面上看,兩人都做了好事,但是子貢卻不求回報,似乎更加接近我們傳統教育中的無私奉獻精神;相比而下,子路就遜色了很多,一頭牛在農耕社會的春秋時期可算是價值不菲的一筆饋贈,接受如此貴重的回報離我們所頌揚的雷鋒精神自然相去甚遠。然而,孔子對他們的行為的評價則是恰恰相反,他認為子貢的行為是“不對”的,據說還因此要將子貢逐出師門;他對于子路的行為則非常認可,并且給予了鼓勵。
孔夫子這樣評價自然是有他的道理的。子貢的行為雖然看上去十分高尚和灑脫,但是他私自抬高了“仁”的標準。在他這里“仁”就不僅僅是解救同胞了,而且必須加上不求回報。子貢是孔子弟子中的首富,領取的酬金相對于他的萬貫家財來說不算什么,可是對其他人來講,反贈的酬金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在現實的生活面前,大多數人無法像他這樣“灑脫”,畢竟“灑脫”是需要資本的。于是很多人會在子貢的高大形象目前選擇退卻,也就是向孔子斷言的那樣“魯人不贖人矣”。如果子貢是為了成就自己的名聲,我們可以認為他是自私的,甚至其中還不乏一種炫耀的成分;如果子貢純粹是仗義疏財,那么至少他并不那么聰明,總之,孔夫子的評價是對的——“賜失之矣”。
4.文言文《魯國之發》翻譯
是不是《魯國之法》 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其他諸侯國中做奴隸,有能把他們贖出來的人,可以到國庫中領取贖金。
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貢(端木賜)在一個諸侯國中贖了一個魯國人,(回國后)拒絕收下國家給他的贖金。孔子說:“賜(子貢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辦法。
圣人所做之事,可以改變風俗習慣,影響老百姓的行為,不只是個人的事情。現今,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你收回國家的贖金并不會損害你的行為的價值,而你不肯拿回你的贖金,(從今以后,)魯國人就不肯再替淪為奴隸的本國同胞贖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的人,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說:“這樣魯國人一定會有許多救落水者的人了。”
5.魯國之法:魯人為臣妾于諸侯 譯文
1、原文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貢贖魯人于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
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
2、譯文
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的,可以到國庫中報銷贖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貢在諸侯國贖了一個魯國人,回國后拒絕收下國家補償金。孔子說:“賜(子貢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辦法。
圣人所做之事,可以改變風俗習慣,影響老百姓的行為,并非個人的事情。現今,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你收回國家的補償金,并不會損害你的行為的價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錢,從今以后,魯國人就不肯再替淪為奴隸的本國同胞贖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說:"這下子魯國人一定會勇于救落水者了。"
3、出處
出自于《呂氏春秋·察微篇》
擴展資料
1、《呂氏春秋》簡介
《呂氏春秋》是在秦國丞相呂不韋主持下, 集合門客們編撰的一部黃老道家名著。成書于秦始皇統一中國前夕。此書以儒家學說為主干,以道家理論為基礎,以名、法、墨、農、兵、陰陽家思想學說為素材,熔諸子百家學說于一爐,閃爍著博大精深的智慧之光。
呂不韋想以此作為大秦統后的意識形態。但后來執政的秦始皇卻選擇了法家思想,使包括道家在內的諸子百家全部受挫。《呂氏春秋》集先秦道家之大成,是戰國末期道家的代表作,全書共分二十六卷,一百六十篇,二十余萬字。
2、主要內容
《呂氏春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組織按計劃編寫的文集,上應天時,中察人情,下觀地利,以道家思想為基調,堅持無為而治的行為準則。
用儒家倫理定位價值尺度,吸收墨家的公正觀念、名家的思辨邏輯、法家的治國技巧,加上兵家的權謀變化和農家的地利追求,形成一套完整的國家治理學說。
戰國晚期的呂不韋,是一個富有傳奇色彩的商人。他由商入政,扶立國君,進入政治高層。他志向宏大,主編《呂氏春秋》,留下了“一字千金”的典故。后人一般把《呂氏春秋》歸入雜家。在管理思想史上,這部書有著特殊的價值。
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組織按計劃編寫的文集。從學術角度觀察,它具有濃厚的自然主義色彩;從管理角度觀察,它充滿了功利主義色彩。《呂氏春秋》通過對先秦諸子的修正,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管理思想的全局性、整體性和深刻性上,都有自己的建樹。
從陰陽五行的理論架構,到經驗主義的具體論證;從養生和貴己的“內圣”,到君臣之道和善治天下的“外王”;從個人和國家、社會和政權之間的關系調適,到自然之道支配下的生理、物理、事理和心理的互相配套,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
《呂氏春秋》總括先秦諸子,開啟秦漢先聲,在管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哲學意義上的自然主義,是對人類反省而形成的。反映在國家治理思維上,古希臘曾經誕生了自然法思想,以芝諾為代表的斯多葛派主張自然法,到古羅馬的西塞羅,對自然法理論完整化體系化。
自然法學說認為,人類社會的現存法律為人定的(包括制定法和習慣法),而超越于人定法之上的是自然法。所謂自然法,指存在于自然中的理性,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表現了自然的和諧和完美。人定法則由于人類的認識局限和私利屏蔽,肯定會有缺陷,因之,人定法必須服從于自然法。
具體的法理,就是人定法自身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可能經由人定法來證明,而必須依賴于自然法來證明,不合于自然法的人定法沒有合法性。合于自然法為“善法”,不合于自然法為“惡法”,惡法非法。
在中國,老子的道,具有自然法的意義,但是,老子僅僅強調了“道法自然”,再沒有細說。《呂氏春秋》則發展了老子的思想,通過十二紀,把人的行為與自然秩序一體化,在自然秩序中驗證社會管理的正當性。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魯國之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呂氏春秋
6.魯國之法 翻譯 在線等 好的加30分
1)為臣妾:做奴隸。
2)府:指國庫 3)賜:子貢的名 4)子路:孔子學生。 5)于:在 6)舉:做 7)移:改變 8)施:給予,傳授 9)適:適合 10)寡:少 11)臣妾:古時對奴隸的稱謂,男稱臣,女稱妾 12)子貢: 孔子的學生 13)賜:子貢的名 14)子路:孔子的學生 15)損:損害 16)復:再 17)之:的 18)易:改變 譯文 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的,可以到(魯國的)國庫中報銷贖金。
有一次,孔子的學生子貢(端木賜)在諸侯國贖了一個魯國人,回到魯國后拒絕收下國家賠償金。孔子說:“賜(子貢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辦法。
圣人所做的事,可以改變人們風俗習慣,影響老百姓的行為,并非你個人的事情。現今,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你收回國家的補償金,并不會損害你的行為的價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錢,從今以后,魯國人就不肯再替淪為奴隸的本國同胞贖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說:"這下子魯國人一定會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意義 孔子從小事情便能看到教化的潛移默化的深遠影響。 對事情看得透徹,分析出情形。
孔子認為,子貢的做法,無疑是提高了道德的評定標準: 如果大家贖回了魯國奴隸,而又去報銷贖金,那么就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了。 這樣會導致那些貧窮的人們不再去贖回魯國子民了。
7.魯國之法:魯人為臣妾于諸侯 譯文
1、原文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于府。
子貢贖魯人于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
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
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2、譯文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的,可以到國庫中報銷贖金。
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貢在諸侯國贖了一個魯國人,回國后拒絕收下國家補償金。孔子說:“賜(子貢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辦法。
圣人所做之事,可以改變風俗習慣,影響老百姓的行為,并非個人的事情。現今,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你收回國家的補償金,并不會損害你的行為的價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錢,從今以后,魯國人就不肯再替淪為奴隸的本國同胞贖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說:"這下子魯國人一定會勇于救落水者了。
"3、出處出自于《呂氏春秋·察微篇》擴展資料1、《呂氏春秋》簡介《呂氏春秋》是在秦國丞相呂不韋主持下, 集合門客們編撰的一部黃老道家名著。成書于秦始皇統一中國前夕。
此書以儒家學說為主干,以道家理論為基礎,以名、法、墨、農、兵、陰陽家思想學說為素材,熔諸子百家學說于一爐,閃爍著博大精深的智慧之光。呂不韋想以此作為大秦統后的意識形態。
但后來執政的秦始皇卻選擇了法家思想,使包括道家在內的諸子百家全部受挫。《呂氏春秋》集先秦道家之大成,是戰國末期道家的代表作,全書共分二十六卷,一百六十篇,二十余萬字。
2、主要內容《呂氏春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組織按計劃編寫的文集,上應天時,中察人情,下觀地利,以道家思想為基調,堅持無為而治的行為準則。用儒家倫理定位價值尺度,吸收墨家的公正觀念、名家的思辨邏輯、法家的治國技巧,加上兵家的權謀變化和農家的地利追求,形成一套完整的國家治理學說。
戰國晚期的呂不韋,是一個富有傳奇色彩的商人。他由商入政,扶立國君,進入政治高層。
他志向宏大,主編《呂氏春秋》,留下了“一字千金”的典故。后人一般把《呂氏春秋》歸入雜家。
在管理思想史上,這部書有著特殊的價值。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組織按計劃編寫的文集。
從學術角度觀察,它具有濃厚的自然主義色彩;從管理角度觀察,它充滿了功利主義色彩。《呂氏春秋》通過對先秦諸子的修正,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管理思想的全局性、整體性和深刻性上,都有自己的建樹。
從陰陽五行的理論架構,到經驗主義的具體論證;從養生和貴己的“內圣”,到君臣之道和善治天下的“外王”;從個人和國家、社會和政權之間的關系調適,到自然之道支配下的生理、物理、事理和心理的互相配套,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呂氏春秋》總括先秦諸子,開啟秦漢先聲,在管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哲學意義上的自然主義,是對人類反省而形成的。反映在國家治理思維上,古希臘曾經誕生了自然法思想,以芝諾為代表的斯多葛派主張自然法,到古羅馬的西塞羅,對自然法理論完整化體系化。
自然法學說認為,人類社會的現存法律為人定的(包括制定法和習慣法),而超越于人定法之上的是自然法。所謂自然法,指存在于自然中的理性,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表現了自然的和諧和完美。
人定法則由于人類的認識局限和私利屏蔽,肯定會有缺陷,因之,人定法必須服從于自然法。具體的法理,就是人定法自身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可能經由人定法來證明,而必須依賴于自然法來證明,不合于自然法的人定法沒有合法性。
合于自然法為“善法”,不合于自然法為“惡法”,惡法非法。在中國,老子的道,具有自然法的意義,但是,老子僅僅強調了“道法自然”,再沒有細說。
《呂氏春秋》則發展了老子的思想,通過十二紀,把人的行為與自然秩序一體化,在自然秩序中驗證社會管理的正當性。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魯國之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呂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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