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濫用職權案例
濫用職權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昭君現年52歲,劉保啟現年51歲,二人在分別擔任平邑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主任、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資金管理科科長期間,自1999年7月至2002年4月,二人先后6次單獨或共同將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共計145萬元,違法貸款給無權使用的部分單位和個體企業,進行經營等贏利性活動,截至案發仍有127萬元尚未追回。
二人歸案后,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在取保候審期間,二人還積極協調各方關系追討貸款,在開庭審理前將剩余的127萬元貸款全部追回,未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法院審判】
由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檢察院偵查并提起公訴的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平邑管理部原主任王昭君、平邑縣財政局住房資金管理科原科長劉保啟濫用職權一案,經該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對兩人做出有罪判決。
2.濫用職權案例
案例:濫用職權 村官獲刑 門頭溝北村村委會主任周某某在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導致他人騙取36萬元拆遷費;濫用職權,開具假證明,導致他人獲取拆遷款129萬,法院判決周某某犯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2個月。
2010年11月,門頭溝永定鎮政府啟動“門頭溝區S1線區域組團土地開發項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塊在此項目開發之列,北村村委會主任周某某協助政府開展征地拆遷的工作。 在北村“稻地”地塊進行住宅拆遷過程中,周某某濫用職權,為原本不屬于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開具證明,證明該處宅基地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129萬余元,造成國家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
擴展資料 對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濫用職權 村官獲刑。
3.你遇到過的亂用職權最嚴重的亂用職權有哪些
一、什么是濫用職權罪
(一)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濫用職權,貪污受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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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戒嚴法30條:濫用職權應追糾什么責任
1、規定:《戒嚴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戒嚴執勤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處罰使用方式罪名:按照濫用職權罪和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相關內容進行處罰。
3、相關刑法內容:
一是: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是侵犯和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其侵犯的具體內容進行確定!
4、處罰: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犯和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造成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