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張釋之嚴格執法 封建社會,可以用金錢買官。
張釋之年輕時,他二哥出錢為他捐了個保衛皇宮的小官。張釋之整整干了十年,覺得沒有什么盼頭,想辭職回家幫哥哥分擔家務。
當時朝廷有個官員叫袁盎,覺得張釋之這個人不錯,有才干,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薦他。漢文帝便破格召見了張釋之,讓他談談天下大事。
張釋之平時聰明好學,關心政事,對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他向漢文帝一一道來,具體而不空洞,說得漢文帝頻頻點頭。
不久,文帝就封他為公車令。張釋之當上公車令后,有一天,見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輛車入朝,眼見到了宮門口,也不下車,竟想長驅直入。
張釋之連忙追上去攔截,不讓他倆進宮,判定他倆犯了過宮門不下車的“不敬”罪,上奏皇帝。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后的掌上明珠,他們的舉動把皇上也嚇了一跳,在薄太后的追問下,漢文帝只能自我檢討道:“都是我的錯,我沒有把兒子教育好。”
最后由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們二人才獲準可以進宮。當時的張釋之只是一個小小的公車令,官職很低微,卻敢于彈劾太子與梁王,這無疑是太歲頭上動土。
好在漢文帝是很開明的君主,他并沒有因此而心懷不快,反而認為張釋之的敢作敢為是好樣的,對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為中大夫。一次,張釋之跟隨漢文帝出城巡視,來到城北中謂橋。
不知怎么橋下突然鉆出一個人來,驚嚇了給皇帝拉車的馬匹,馬高聲嘶鳴起來,那個人嚇得拔腿就跑。衛隊緊緊追趕,抓住了那個人。
皇帝命令交給張釋之處理。因為那時張釋之已經擔任了廷尉,掌管全國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張釋之親自審問那個沖撞皇帝車駕的人,那人從實稟告說:“小的是路過這里,聽見皇上車駕過來的吆喝聲,急忙回避,就躲到了橋下面。后來聽聽沒有聲音了,以為車駕已經過去,就鉆了出來。
想不到車駕還未過去,正好給小的撞上,小人實在是無意沖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饒恕我吧。” 張釋之聽了那人的申訴后,仔細地調查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了真相,覺得那人說的都是實話,便罰了那人四兩罰金。
漢文帝知道后十分生氣地說:“你判得太輕了吧,幸虧朕的馬比較馴服溫和,不然的話,還不把朕摔傷了?” 張釋之見漢文帝不高興,便從容地解釋說:“陛下,我認為對于法律來說,不管是皇上還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對于無意驚駕的處罰就是處以罰款,所以我就遵照這條法則判刑。
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罰,就顯得有些隨心所欲,那么,今后的法律,叫老百姓怎么遵守呢? 請陛下再考慮一下吧。” 漢文帝聽了張釋之的話,沉思了一下說:“就照此辦理吧。”
沒多久,又發生了一樁案子。有人偷盜先帝廟中座位前的一塊玉環。
文帝大動肝火,命張釋之判偷竊犯滅族之罪,張釋之根據刑律的規定,奏請判為殺死竊犯一個人,并把尸體拋在街上示眾。文帝聽了很不滿意,說:“你怎么老是用一些刑罰條律來跟我作對,神圣的宗廟竟然有人敢進去偷竊,這個國家還成什么樣子? 我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護罪犯呀。”
張釋之嚴肅地取下頭上的烏紗帽,對文帝說:“作為一個最高司法官,我從未庇護過任何一個犯人。如果有人偷盜宗廟里的東西就判滅族,那么萬一有人盜掘先祖的陵墓,又該怎么加刑呢?” 文帝把這件事跟太后商量,太后覺得應當依法辦事,于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張釋之的奏請。
嚴格執法是指要求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準時,不放松、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嚴格執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于糾正并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糾違必罰,處罰有據。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則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
個人利益包括經濟收益、生活安全、權力地位、名譽聲望等。社會整體的利益包括經濟發展、文明進步、社會安寧、公共秩序等。
在有些情況下,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是可以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則是對立沖突的。例如,個人的經濟利益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
社會經濟發展了,個人才能富裕。一個人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去發財致富。
但是,當社會全體成員不可能以“齊步走”的方式共同富裕的情況下,一個人的經濟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和其他人乃至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發生了沖突。在司法活動中,由于當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其個人利益便經常會與社會其他成員的利益和社會整體的利益發生沖突。
在如何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時。
2.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張釋之嚴格執法張釋之是西漢文、景兩個皇帝統治時期的司法官。
他執法威嚴公正,不含私心,在當時很有名望。 封建社會,可以用金錢買官。
張釋之年輕時,他二哥出錢為他捐了個保衛皇宮的小官。張釋之整整干了十年,覺得沒有什么盼頭,想辭職回家幫哥哥分擔家務。
當時朝廷有個官員叫袁盎,覺得張釋之這個人不錯,有才干,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薦他。漢文帝便破格召見了張釋之,讓他談談天下大事。
張釋之平時聰明好學,關心政事,對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他向漢文帝一一道來,具體而不空洞,說得漢文帝頻頻點頭。
不久,文帝就封他為公車令。 張釋之當上公車令后,有一天,見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輛車入朝,眼見到了宮門口,也不下車,竟想長驅直入。
張釋之連忙追上去攔截,不讓他倆進宮,判定他倆犯了過宮門不下車的“不敬”罪,上奏皇帝。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后的掌上明珠,他們的舉動把皇上也嚇了一跳,在薄太后的追問下,漢文帝只能自我檢討道:“都是我的錯,我沒有把兒子教育好。”
最后由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們二人才獲準可以進宮。 當時的張釋之只是一個小小的公車令,官職很低微,卻敢于彈劾太子與梁王,這無疑是太歲頭上動土。
好在漢文帝是很開明的君主,他并沒有因此而心懷不快,反而認為張釋之的敢作敢為是好樣的,對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為中大夫。 一次,張釋之跟隨漢文帝出城巡視,來到城北中謂橋。
不知怎么橋下突然鉆出一個人來,驚嚇了給皇帝拉車的馬匹,馬高聲嘶鳴起來,那個人嚇得拔腿就跑。衛隊緊緊追趕,抓住了那個人。
皇帝命令交給張釋之處理。因為那時張釋之已經擔任了廷尉,掌管全國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張釋之親自審問那個沖撞皇帝車駕的人,那人從實稟告說:“小的是路過這里,聽見皇上車駕過來的吆喝聲,急忙回避,就躲到了橋下面。后來聽聽沒有聲音了,以為車駕已經過去,就鉆了出來。
想不到車駕還未過去,正好給小的撞上,小人實在是無意沖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饒恕我吧。” 張釋之聽了那人的申訴后,仔細地調查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了真相,覺得那人說的都是實話,便罰了那人四兩罰金。
漢文帝知道后十分生氣地說:“你判得太輕了吧,幸虧朕的馬比較馴服溫和,不然的話,還不把朕摔傷了?” 張釋之見漢文帝不高興,便從容地解釋說:“陛下,我認為對于法律來說,不管是皇上還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對于無意驚駕的處罰就是處以罰款,所以我就遵照這條法則判刑。
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罰,就顯得有些隨心所欲,那么,今后的法律,叫老百姓怎么遵守呢? 請陛下再考慮一下吧。” 漢文帝聽了張釋之的話,沉思了一下說:“那就照此辦理吧。”
沒多久,又發生了一樁案子。有人偷盜先帝廟中座位前的一塊玉環。
文帝大動肝火,命張釋之判偷竊犯滅族之罪,張釋之根據刑律的規定,奏請判為殺死竊犯一個人,并把尸體拋在街上示眾。文帝聽了很不滿意,說:“你怎么老是用一些刑罰條律來跟我作對,神圣的宗廟竟然有人敢進去偷竊,這個國家還成什么樣子? 我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護罪犯呀。”
張釋之嚴肅地取下頭上的烏紗帽,對文帝說:“作為一個最高司法官,我從未庇護過任何一個犯人。如果有人偷盜宗廟里的東西就判滅族,那么萬一有人盜掘先祖的陵墓,又該怎么加刑呢?” 文帝把這件事跟太后商量,太后覺得應當依法辦事,于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張釋之的奏請。
張釋之公正執法的佳話,一直流傳至今。
3.有關能體現法律公平的例子~~大家幫忙找一下~~~謝謝
公平又稱正義、平等,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價值之一。
許多種語言中的“法律”一詞都有“公平”和“正義”的內涵。尤其在現代,公平和正義幾乎成了法律的代名詞,而法律則被視為公平和正義的物質外殼。
顯然,法律和公平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但兩者同樣存在許多矛盾與沖突,也引起了諸多難解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與公平的聯系 公平(正義、平等)的觀念具有普遍性。從歷史上看,這一觀念是“非常古老的。”
由于“一切人,作為人來說,都有某些共同點,在這些共同點所及的范圍內,他們是平等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444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人自身天然物質條件的相對平等,決定了人的觀念中要求得到平等對待的意識。
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平觀念并不必然和法律相聯系,而是和道德以及其他廣泛的社會規范領域都有著密切聯系。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傳統道德規范都體現了公平觀念。
因此,亞里士多德認為,“——不合法者不盡為不公正也。”(《倫理學》第五章,商務1933年版,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1982年版) 公平觀念和法律緊密聯系在一起是在人類文明社會的開端,法律誕生以后。
人類社會外部環境資源的有限性和客觀生產力決定的社會產品的有限性決定了人類社會必然要建立某種分配方式,以免社會陷入無休止的紛爭狀態。即所謂“定分止爭”。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表述,即在客觀生產力條件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方式,客觀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作為上層建筑中最具強制力的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范,可以說是分配方式最明顯的體現。
從這點上講,法律本身并不必然是公平的,倒行逆施的“惡法”也有可能出現。專制社會中“令出法隨”以及納粹德國滅絕人性的法律可以說是法律制度本質的典型體現。
不過,法律既然是一種規范,就有如何建立以及建立何種規范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公平問題,或者說,是否公平的問題。一方面,人類可能主動地將公平觀念納入制定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去,使公平成為建立規范的手段,一方面,作為意識形態的公平必然對法律制度進行評判,公平是衡量法律規范的標準。
西方法律思想家從不同角度論述了作為原則的公平觀念同作為規范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康德指出:“人類社會最大的實際問題,就是解決自然強加給他們的如何建立一個文明社會,根據法律全體一致地執行公正的原則。”
(《永久和平》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版1982年432頁)博登海默認為:“——正義關注的是如何使一個群體的秩序或社會的制度適合于實現其基本目的的任務——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社會內聚性的程度——這是維持文明社會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義的目標。”(《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238頁,華夏版,1987年)羅爾斯也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方式。”
(《正義論》5頁,社科88年版)盡管法律可能拋開公平,但公平卻總是以自己的標準來衡量人間的一切,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說,盡管法律本身不是公正問題,而是建立某種秩序的問題,而公正也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按照何種原則建立秩序的問題,但法律和公正卻成了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法律作為制度對權威性和穩定性的內在需求決定了公平和正義本身不僅僅是建立法律制度的手段和評判法律制度的標準,它也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對于特定的客觀歷史條件來講,必然有特定的,由經濟規律所決定的,并為歷史的人所普遍接受的分配方式,即所謂“公平”的分配方式。
因此,一方面,特定法律制度由于是建立在特定社會客觀物質條件上的上層建筑,它必然反映這種公平觀;另一方面由于社會的人是所有制度的主體和對象,因此,追求建立穩固的法律制度就必然追求把歷史的人的公平觀充分吸收到制度中去,力求法律制度符合公平觀,否則,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社會意識形態不斷的挑戰而逐漸失去穩定性和權威性。 其次,人類歷史的進步也使公平的觀念取得了社會制度的意義,而法律制度逐漸喪失了“定分止爭”的原初意義。
現代社會,人們要求“平等不僅是表面的,不在國家的領域中實行,它還應當是實際的,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平等的觀念”“已經成為國民牢固的成見。”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448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所事,在保持群益,或納至佳及領袖公民于道德,故用公平一字之時,輒有為群治造福或保持福源之義。”法律制度成為“為群治造福”的手段,在這個意義上,公平進而逐漸成為了法律的目的和核心價值。
(《倫理學》第五章商務1933年版,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版1982年432頁)) 總之,公平是在廣泛的社會規范領域內起作用的一種意識形態,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社會資源和產品的分配制度。公平觀。
4.300字左右說明如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案例內蒙古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
一、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心不清則無以見道,志不確則無以立功。”
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不難,難的是把司法公正作為畢生的追求。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司法公正作為信仰來追求,內化于心,化外于行。
(1)法官要以奉法為魂。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也是法官最高的價值追求。
對法官來說,司法不僅是一種職業,而是為之獻身的事業,只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對法律始終保持忠誠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義。(2)法官要以擔當為榮。
法官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頭,敢于涉險灘。 只有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才能做到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于擔當、清正廉潔。
(3)法官要以守正為本。“君子獨處守正,不橈眾枉。”
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實現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作風來支撐,這要求法官把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與司法作風建設統一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培訓、道德操守的養成和日常行為的規范。
二、了解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準,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
司法權的人民性源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體現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 (1)貫徹為民宗旨。
在社會主義中國,忠誠于法律與忠誠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須以體現為民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聲音,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
(2)服務社會民生。“民為邦本,本固邦寧。”
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發展,對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時跟進,保障到位。
(3)關注特定群體。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如農民工討薪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要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正義。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恒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 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
(1)準確理解法律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人們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
法律精神是本質的、鮮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條是表面的、刻板的、具體的、滯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質,領悟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活用到個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
(2)體現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與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一定意義上講,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要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共同感受。
(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于生活,高于生活。
法官要從社會生活中探究法律規則的本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于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范圍內貼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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