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專利權的案例分析
(1)不需要。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專利許可使用費是由主權國家專利法規定和保護的,該項日本專利沒有在中國申請并獲得批準,因此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中國銷售,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2)需要。因為這件專利已在日本獲得批準,受日本專利法的保護,中國企業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返銷日本,則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這件日本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3)不需要。該項日本專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申請并獲得批準,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銷售,將得不到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保護,因此中國企業不需要向該日本公司支付這件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4)該項技術仍然可能具有使用價值。專利有效期滿,意味著專利權失效,權利人的權利失去法律保護和該項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并不意味著該技術本身失效。依據該項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只要市場需要,該項技術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只是無需再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
2.專利權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 “哈佛鼠”又叫“腫瘤鼠”,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一種老鼠。
由于該老鼠易患癌癥,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學研究價值。歐盟各國、美國等已先后批準授予“哈佛鼠”專利權。
1993年,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哈佛鼠”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
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裁定“哈佛鼠”可以獲得專利權。
不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關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
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并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一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
“哈佛鼠”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于加拿大專利界來說,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于“發明”。
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發明,不能被賦予專利,但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卻認為“哈佛鼠”符合專利法中關于發明的定義。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
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于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哈佛鼠”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 對哈佛大學來說,專利意味著財富。
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而非常適合用于癌癥研究的“哈佛鼠”,其“錢”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
如果專利不能被批準,必將使一些企業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特別是在美、歐已批準這一專利的情況下,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 宗教界擔心授予“哈佛鼠”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
加拿大教會聯盟的一位律師表示,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 環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
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后,會改變物種的平衡,他們更擔心一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 【問題】 “哈佛鼠”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為什么? 【評注】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
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而專利法的重點在于鼓勵創新,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經過人工培養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但是任何一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并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穩定性和一致性。
因此,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1997年3月2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
在本條例頒布之后,在我國,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專利權的規定。
相反,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對于動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哈佛鼠”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因此,“哈佛鼠”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但是,對于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2、【案情介紹】 1985年4月1日,葉某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的發明專利申請。
1985年8月6日,中國專利局以該申請屬于一種信息的表述,這種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們對它去進行理解和思維,其中沒有使用任何自然力為由,未能授予專利權,駁回了葉某的專利申請。葉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
復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原始說明書所載的全部實質內容為:本編碼法只用六個號碼組成漢字,按六類筆形號碼表重點記住三句話,對筆形多的漢字只取頭三后三的號碼,但對筆形如何分類、究竟是哪六個號碼、每個號碼各代表哪些筆形等無規定。盡管后來申請人分別提交了補正說明書,但其內容都超出了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關于“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的規定,因此對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范圍的修改不予考慮。
復審委員會仍認為該申請的內容是一種指導人們進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該申請不屬于專利法所規定的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法定主題,故復審決定,維持中國專利局的決定,駁回復審請求。葉某不服復審決定,起訴至法院,法院作出維。
3.一道關于專利權的案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答復如下:
(1)W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G公司的銷售行為同樣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庫存的400臺空調;
(3)若H公司取得的專利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M賓館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但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其使用行為構成侵權,故不可以繼續使用這200臺空調;
若H公司取得的專利為外觀設計專利,M賓館的使用行為則不構成侵權,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其使用行為未構成侵權,故可以繼續使用這200臺空調。
4.專利法案例
1,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專利申請權還是歸A大學享有。因為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在退休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是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而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單位所有。李某是發明人,有在專利申請中注明自己是發明人的權利,也有從A大學取得一定獎勵的權利。(細則第十二條)
2,不可以。專利法中有規定,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專利法第二十條)
3,不應當。專利法中有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權產品的,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專利法第七十條)
4,構成。以C公司侵權所得確定賠償數額。(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5,不成立。該專利申請是在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內提出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
6,與A大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5.法律方面的簡單案例分析
一,某研究所承擔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放射性污染物一般人不會認識到它的危險性,叫他們承擔的認識風險能力,不切實際;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質的危險性,就更要妥善保護,因過失丟失,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動物傷人責任中,我國法律規定采取過錯原則,即誰過錯誰承擔責任,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承擔責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過錯,但誰要承擔主要責任的話,我和答案有異議,我認為乙承擔主要責任,家承擔次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專利權相關案例
專利侵權案例 1992年11月10日,重慶康復醫學工程研究所(下稱研究所)將其"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給中亞廠全國獨家生產、經營、銷售。
此后,中亞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中亞圣燈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將"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有償許可西山廠使用,該協議同時規定雙方無不得將此專利技術轉讓給第三方。西山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東方勝燈治療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與中亞廠簽訂專利專有權轉讓協議,協議規定中亞廠享有"便攜式電磁波輻射器"的全國獨家所有權。
此外中亞廠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擁有使用于該治療器上的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王將此兩項專利于1994年4月5日轉 讓給中亞廠,但雙方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原告中亞廠訴 稱被告西山廠生產的"東方勝燈"與其生產的"中亞圣燈"完全相同,且外觀設計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廠停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 萬元,原告同時還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
被告西山廠辯稱,"東方勝燈治療器"與" 中亞圣燈治療器"在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上雖有相同,但本廠是經專利權人同意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于兩項外觀設計,經對比與"中亞圣燈"造型及形狀均有 差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構成侵權。
因此,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 并據此提出反訴,要求中亞廠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7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西山廠并未構成對原告專利侵權。
理由是,西山廠的"東方勝燈 "是根據其與專利權人研究所簽訂的實施許可合同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于兩項外觀設計專利,雖然專利權人王某與中亞廠簽有專利轉讓協議,但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故該協議未生效。
中亞廠既非專利權人,又非利害關系人 ,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其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中亞廠應對西山廠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西山廠的反訴因與本 訴不是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其反訴不當,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一 審判決駁回原告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由原告中亞廠賠償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告西山廠造成的損失299139.6元;被告西山廠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我國于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7.怎么做專利案例分析
答:
1. 甲乙均不可制造,理由如下:
問題1中所述的椅子,其技術特征為專利B權利要求所覆蓋,而專利權為獨占實施的權利,顯然甲不能生產乙的專利B。
而由于專利B的實施有賴于專利A,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B的實施需要乙征得前一專利權人(甲)的同意,所以乙公司也不得擅自實施專利B。
2.要無效專利A,在檢索證據時,應當以專利A的主要技術特征“至少三個椅腳”來進行檢索,只要有在先的專利包含有該特征,比如查到已有專利“四只腳的座椅”,則可破壞專利A的創造性。
3.甲應當注重檢索技術特征“帶椅背的可坐的工具“(可以參考回答4中兩設計案),并結合專利A的技術特征來主張B不具備創造性。
4.關于“設計一種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像爪子一樣圍繞一圓心均勻分布,中心柱子連接坐板,并以此來承力。(此種結構在市面上很多見的)此設計方案是否落入以上兩種的專利保護?”
該座椅類似電腦座(旋轉椅),此設計方案不落入上述兩種專利保護,理由如下:
因為該設計,以一根主軸承重,不落入AB“至少3個椅腳”“四個椅腳”的保護范圍。
另外,不落入AB保護范圍的椅子還有“躺椅”等,只要符合不是以三根或跟多的立柱為主支撐的設計案,即可跳出AB的保護范圍,當然也要注意其”實用性“。
補充:
關于問題2,個人認為,不能以公知技術抗辯,因為采用3個或3個以上支腳,相比其他結構的坐具,在承力上更科學,有更好的技術效果,因此具備創造性。
當然,如果說之前已經有了跟椅子同領域的工具,且也采用三足鼎立的原理,比如說,已經有了多支腳設計的桌子,那么此時,該椅子的多支腳設計可以被認為是有創造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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