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當事人查閱復制卷宗材料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復制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擴展資料:
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卷宗材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現對訴訟代理人查閱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
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
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系。
第四條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填寫查閱案件有關材料閱卷單。
第五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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