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元化主義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義包括兩個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約理念。
一個自由發展的社會應該允許不同的利益主體存在,每一個利益主體都有存在和發展的權利。
因為存在足夠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團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夠由某一個社會主體單方面決定社會發展的政策,獨占支配整個社會發展的資源。
多元化主體的存在可以產生有效的制衡。
法國的孟德斯鳩是近代分權學說的集大成者。
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從人性的弱點和權力的特征出發,探討了國家權力分立的必要性,認為權力行使的特點是一直遇到界限為止,為此,權力的濫用是必然的,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會和國家就不需要法律,而從實證和人類生活的經驗看,社會和國家必須要有法律,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惡。
在此基礎上,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權力必須分為三種,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而這三種權力必須由三部份人分別掌握,而不能只由一個人或一個利益集團掌握這三種權力。
在分權的基礎上,三種權力還必須互相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通過權力的摩擦,才能達到平衡的狀態。
美國的制度就受其影響。
而盧梭的《社會契約》就有契約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論述的是以下兩點:(1)、自然權利論。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個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等權利。
(2)、人民主權論。
即主權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產物,所以人民有權廢除一個違反自己意愿,剝奪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導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議建立國家,制定憲法和法律,從而得到一種確定的秩序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其中美國憲法受其影響較深。
2.理性主義和自由主義傳統。
理性主義可以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文化中尋找得到。
從西方發展歷程來看,他們的哲學思想與自然法主義影響著西方社會的人們意識,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別是西方的文藝復興,啟蒙運動提出一種“反對神權,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愛”的思想。
從而促進了人的思想解放。
并且西方各個學術流派團體的學術爭論促進西方整個社會思想的解放,使真理通過爭論的對抗中成熟,并不斷影響著整個社會的社會意思形態,把“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正義,寬容與理解,對抗與妥協”的理念以新鮮的血液注入人們的心靈,向導著人生活的方式,思維角度,價值選擇。
這些理念就象是人的血液一樣灌輸與人的全身,使其一代一代的遺傳著并不斷變異著這種基因,使它得到世世代代的延傳并發揚光大。
理性主義特別是羅馬精神中的理性主義首先表現在法典化。
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體現。
例如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查士丁尼的《法學總論》。
其次理性主義還重視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的概括。
例如羅馬法的債制度,物權制度,人格權制度都設計得比較好,對現代民法的發展影響深遠。
最后理性主義體現在重視法學家的作用上。
羅馬法學家不僅提出和解決了許多涉及立法,執法,司法的技術和方法的問題,而且引入希臘人的自然法的概念來論證羅馬法的神圣性和廣泛適用性。
最重要的是羅馬法學家的“解答”,可以成為其法律淵源。
自由主義是一套關于個人、社會、國家關系的理論。
它起源于歐洲,卻在美國發揚光大。
自由主義是美國人信奉的最重要的價值觀,美國政治受到它深刻而持久的影響。
自由自由主義包含的原則有:個人主義、自由、平等、自由主義民主和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說。
自由主義的基礎是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強調個人的自由、個人的參與或個人的經濟活動,認為個體的性質決定集體的性質,這種秩序規定了個人與國家、自由與強制的關系,規定了公共權威強制力的適用范圍,也包含了規范個人與權威關系所必須的法律結構。
個人主義在美國文化傳統中一直是人們廣為稱頌的美德,甚至成為美國民族認同的一種象征。
“個人主義為美國民族所特有的態度、行為方式以及抱負提供了合理的說明。
它解釋了美國民族特有的既有多樣化又有統一性的社會和政治組織,它指向一種與美國人經驗相一致的關于社會組織的理想。
自由主義雖然承認國家存在的必要性,但把國家看作人類過一種共同的、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為了將這種必要的代價限定在較小程度,美國政治致力于限制國家的權力和職能。
限制的途徑有兩種:第一,以分權的方式造成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內部制衡,從而防止出現專斷權力;第二,限制國家權力的活動空間,強調個人與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又譯為“市民社會)的權利。
分權的最大目的和優勢在于建立民主制度保障每個公民的個人自由、防止集權專制統治,從而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
自由主義實質上是指人們可以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于人身,而毋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任何人的一種對個人專橫意志和他人控制的獨立狀態。
一個社會處于一種“法律”支配下的自由,可以自發形成一種規范的秩序。
一個社會如果沒有自由或者是一種壓制下的自由,那不是真正的自由,那會使人的活性與積極性被壓迫,人類的文明就只能是停滯在野盲的社會狀態下。
正如哈耶克所說的:“只有當事先知道自由能夠帶來的好處時才批準的自由,是不可能稱為自由!”
3.超驗的宗教文化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這說明法律就好像是宗教一樣,她必須是一種被人們信奉的救命稻草,一種認同的社會價值文化,一種理性的行為方式。
法律被奉為神圣命令,再宗教占統治地位的社會,宗教成為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甚至被奉為唯一的法律。
法律被奉為神靈對世人的命令,是神意的表達。
這種神意和神命被認為絕對正確,起效力超越時空,萬世不移,永恒不變,世人只有服從的義務,毫無懷疑和更改的權利。
宗教經典被奉為最具權威的法律淵源。
世界主要宗教都各有其經典,如猶太教的《舊約圣經》,基督教的《圣經》和伊斯蘭教的《古蘭經》以及印度的《法經》。
西方的文化表明,宗教不僅控制人的行為,而且控制人的信仰。
西方國家有著傳統的宗教文化,西方人心中的宗教不僅僅是一套信條與儀式,它是人們表明對終極意義和生活目的的一種集體關切。
它首先是對各種超驗價值的共同直覺與信奉,宗教具有一種導向人性善的一面和懲治罪惡的一面。
宗教正是披上了上帝是第一的神圣外衣,人就對宗教產生一種懼怕和愛慕的信念,所以產生一種膽怯的對法律敬畏的理性。
可以說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宗教文化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綜合上述西方法治社會所必須的幾個要素是:自由限權,理性平等,宗教信仰。
而反觀我們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她具有積極的因素也含有消極的因素,并且有一些消極的文化至今還影響著我們的行為方式,社會意識形態,人們的觀念,同時也是導致中國法治困境的最重要因素。
下面具體分析中國法律文化:
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是一套以“天道”觀念和陰陽學說為哲學基礎,以儒家學派的主流思想為理論依據,以農業生產方式和血緣家庭家族為社會土壤,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法律傳統和法律體制。
首先我國上是一個具有自然經濟,宗法專制,儒家文化三位一體的國家,以一戶一家為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的封閉分散的小農經濟,局限于依賴大自然的賜予和長輩生產生活的經驗傳授。
這種生產關系本質上決定了以血緣關系,宗族關系為基礎的守法關系和人身依附。
所以不可能出現大規模的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這種狹隘的小農經濟只能是滿足自身的需求。
由此造成中國古代有一種“重農抑商”的思想,所以自由經營的思想在中國就沒有突破,不具有一種繁榮的商業發展景象出現,因為根據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原理得到:古代不具有一種真正的自由的經濟發展模式和民主制度。
其次中國古代的法的指導思想以儒家的人性善論為基礎的理想主義,著眼與道德人格的完善,注重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封建主義教義。
特別地認為在位者的道德完美無缺,歷來就美化在位者的道德人格。
它認為人心的惡善是由教化決定的,同時又堅信這種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潛移默化之功,其人格有感化,所以從德行主義又衍而為人治主義。
“三綱五常”是封建社會的一種政治倫理的指導原則。
“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為綱是指處于支配地位的意思。
五常即仁,義,禮,智,信。
所謂的倫常綱紀實質上是貴賤,尊卑,長幼,親屬的綱要,是不平等的關系,以此形成一種特色的臣民,子孫“卑幼”,對 于 君父,官貴尊長的絕對服從的義務的關系。
由此造成一種深厚的等級觀念和身份地位關系,造成社會上重視和追求的權力膜拜心理而輕視法律治理國家,重視人倫道德輕視事理,重視血緣關系輕視地緣關系,重視情義輕視功利的觀念。
這就是一種“人治”的文化觀念色彩的縮影。
最后中國古代一個特色就是法律文化中的嚴刑峻法,,它還建立了一整套嚴密的等級制度和以賞罰分明的制度,導致人們談法色變,強化了人們忌訟,賤訟,恥訟的法律心理,中國古代社會“重刑輕民”,并且至今在中國社會找不到一部完整的民法,這就導致我們國家在培養國人法律意識中出現難處的無奈。
按照傳統文化的觀念,法律是君主依據“天理”制定出來,君主是上天指定的正義化身,作為臣民只能無條件遵守。
任何違背秩序和侵犯王權的行為都要受到刑罰的嚴懲和道德的譴責。
這種嚴刑峻法和嚴刑逼供的行為導致人民一講到“法”就以為是刑法,心中有一種懼怕的心理。
這種觀念不利于提升人的法律意識,正確發揮法律的功能,對我國法治現代化來說是極為不利的。
還有儒家一直以來就認為“無訟”的思想,要以道德來教化人的言行的思想。
在漫長的中國社會“無訟”一直是國家追求的一種理想,就設計一套關于息訟,調解和諧的制度。
這種制度明顯的忽視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使得人們的權利意識淡薄。
縱觀中西法律文化的條件,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無疑與西方的觀念相違背,明顯有一種觀念上的“排斥現象”。
再加上我國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歷程不長,缺乏民族法治精神的生長的土壤。
我國構建特色的法治道路應該著重培養這幾個要素:自由的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多元化主體的競爭,完善的理性的法律,科學有效的制度,民族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