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擴展資料:
食品安全法實施的意義:
1、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實施食品安全法可以建立以食品安全標準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
實施食品安全法可以從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決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實施食品安全法可以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從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促進我國食品工業和食品貿易發展的需要。
實施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嚴格地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促使食品生產者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功中重質量、重服務、 重信譽、重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實施食品安全法,以良好的質量、 可靠的信譽推動食品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不斷發展,從而極大地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發展。
同時通過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樹立我國重視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國際形象, 有利于推動我國對外食品貿易的發展
3、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
實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內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
轉載請注明出處華閱文章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