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和誰簽字就是誰的,是需要基于事實認定之后。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采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
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
而對于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于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
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于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于“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么夫妻雙方對于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
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么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后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資料:
買賣風險
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
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
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
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
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
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
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
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
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拆遷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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