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古建筑在我國建筑史上獨樹一幟,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據統計,黃山市境內共有不可移動文物8032處,絕大部分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徽州古建筑得不到有效保護,瀕臨毀損,年久失修,私相買受,盜賣不止,現狀堪憂。
2004年,安徽省出臺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黃山市也出臺了《黃山市古村落保護利用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保護徽州古建筑。
但在當前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徽州古建筑保護仍缺乏符合實際和可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
為此,制定《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適應了徽州古建筑保護利用工作的現實需要,使徽州古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本次立法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徽州古建筑保護利用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保護范圍不明確、保護責任不落實、資金保障缺失、遷移保護審批不嚴格、構件流失嚴重、產權流轉不暢、消防安全隱患突出、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規定,并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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