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是中國第三階段汽車排放標準,為了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技術方面對發動機和排氣系統進行了升級和改造,增加了車輛自診斷系統和對三元催化進行了升級。
國四是中國第四階段汽車排放標準,相對國三在排放后處理系統進行了升級,是污染物排放標準較國三降低百分之50到百分之60。
國五是中國第五階段汽車排放標準,標準對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懸浮粒子等機動車排放物的限制更為苛刻。
相比國四標準,氮氧化物排放量要降低百分之25,還增加了非甲烷碳氫和PM的排放限制,降低了大氣污染,還要防治霧霾。
我國汽車排放標準:
第一階段 1983年我國頒布了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這一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汽車尾氣法規從無到有,并逐步走向法制治理汽車尾氣污染的道路,在這批標準中,包括了《汽油車怠速污染排放標準》、《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三個限值標準和《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測量方法》、《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測量方法》、《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測量方法》三個測量方法標準。
第二階段 在1983年我國頒布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我國在1989年至1993年又相繼頒布了《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個限值標準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二個工況法測量方法標準,至此,我國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態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體系;值得一提的是,我國93年頒布的《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采用了ECER15-04的測量方法,而測量限值《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則采用了ECER15-03限值標準,該限值標準只相當于歐洲七十年代來的水平(歐洲在1979年實施ECE R15-03標準)。
第三階段 以北京市DB11/105-1998《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出臺和實施,拉開了我國新一輪尾氣排放法規制訂和實施的序曲,從1999年起北京實施DB11/105-1998地方法規,2000年起全國實施GB14961-1999《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 (等效于91/441/1EEC標準),同時《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也制訂出臺;與此同時,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還參照ISO3929中雙怠速排放測量方法分別制訂了《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法規,這一條例標準的制訂和出臺,使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達到國外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第四階段 汽車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氫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過更好的催化轉化器的活性層、二次空氣噴射以及帶有冷卻裝置的排氣再循環系統等技術的應用,控制和減少汽車排放污染物到規定數值以下的標準。
根據規劃,北京市2008年對全市新增機動車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4排放標準”),具有國4標準的汽車燃油將在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全市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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