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愿服務精神是指一種精神體現,志愿服務的精神概括起來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提出者是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表達了人們對志愿服務的由衷贊美。
(1)“奉獻”——原指恭敬地交付、呈獻,即不求回報地付出。
奉獻精神是高尚的,是志愿服務精神的精髓。
志愿者在不計報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權的情況下參與推動人類發展、促進社會的活動,這些都體現著高尚的奉獻精神。
(2)“友愛”——志愿服務精神提倡志愿者欣賞他人、與人為善、有愛無礙、平等尊重,這便是友愛精神。
志愿者之愛跨越了國界、職業和貧富差距,是沒有文化差異,沒有民族之分,沒有收入高低的平等之愛,它讓社會充滿陽光般的溫暖。
如無國界醫生,他們不分種族、政治及宗教信仰,為受天災、人禍及戰火影響的受害者提供人道援助,他們奉獻的是超國界之愛。
(3)“互助”——志愿服務包含著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幫助、助人自助”。
志愿者憑借自己的雙手、頭腦、知識、愛心開展各種志愿服務活動,幫助那些處于困難和危機中的人們。
志愿服務者以“互助”精神喚醒了許多人內心的仁愛和慈善,使他們付出所余,持之以恒地真心奉獻。
“助人自助”幫助人們走出困境,自強自立,重返生活舞臺。
受助者獲得生活的能力后,也會投入到關心他人、幫助他人、為社會做貢獻的志愿活動中,這些志愿活動都涵蓋著深刻的“互助”精神。
(4)“進步”——進步精神是志愿服務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志愿者通過參與志愿服務,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時促進了社會的進步。
在志愿活動中無處不體現著“進步”的精神,正是這一精神使人們甘心付出,追求社會和諧之境的實現。
(二)志愿服務理念: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一)《志愿服務條例》是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
經2017年6月7日**第17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于2017年8月22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志愿服務條例》的解讀:
(1)確立基本原則。
規定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2)明確管理體制。
規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民政部門負責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3)強化權益保障。
規定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并提供必要條件;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開展相關培訓;如實記錄志愿者的志愿服務情況等信息,無償、如實為其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4)強化促進措施。
規定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對有突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鼓勵有關單位、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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