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一級,紀委一般是和監察局合署辦公的,一般包括11個部門,每個部門都有主任和辦事人員。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組織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室工作關系,制訂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綜合、分析全縣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擬定工作計劃、報告和有關文件;負責縣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
督促檢查縣委、縣紀委領導批辦件、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承擔文電運轉處理、機要通信、辦公自動化、文書檔案、信息編發、案件管理、保密、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后勤保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執法監察一室
負責收集、綜合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日常行政監察業務;負責以縣監察局名義與縣直各部門和全縣各鄉鎮政府的工作聯系;負責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有關紀檢、監察的建議、提案;負責與黨風黨紀監督員和特邀監察員的聯絡;對反腐敗抓源頭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政策調研;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各鄉鎮、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命令的情況;組織開展全縣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查處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參加縣政府和縣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的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等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三、執法監察二室(縣政風建設投訴受理中心、縣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中心、縣僑(臺)資企業投訴受理中心、縣個體私營企業投訴受理中心)
受理涉及政風建設和外來投資者、僑(臺)資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行政機關(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工作人員的投訴,查處典型案件;協調解決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投訴事項;對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辦理投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情況綜合;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全縣投資環境形勢和有關問題。
四、研究教育室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政策、理論研究和有關工作問題的調查研究,為領導提供調研及法規資料服務;擬定全縣紀檢、監察的政策規定,承辦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的修改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政策研究工作;
負責宣傳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工作部署,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新聞報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風黨紀、政風政紀的宣傳教育;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干部的業務培訓和本系統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綜合分析全縣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意見和建議;檢查糾正黨員領導干部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專項治理突出問題;對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
六、信訪室(縣監察局舉報中心)
承辦群眾來信、來訪和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核查重要的舉報案件;調查了解群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重要信訪信息;督促、催辦轉交下級紀檢、監察部門承辦的信訪件;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信訪件。
七、紀檢監察一、二室
負責聯系各鄉鎮和縣直單位的案件查處工作;負責承辦所聯系單位縣管干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復雜案件的核實、調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監督監察各鄉鎮、縣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領導干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
指導所聯系單位的案件查處工作。
八、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縣紀委、縣監察局檢查處理的案件和縣委、縣政府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辦的黨紀政紀案件;受理有關的復議、復審、復查和復核案件;承辦縣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負責辦理由縣政府、縣監察局給予行政處分的解除手續。
九、糾正不正之風室
組織開展市政府糾風辦和縣委、縣政府部署的糾風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全縣行風建設和行風評議工作;負責糾正和查處糾風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違紀違規案件。
十、督查室
負責受理對全縣紀檢、監察干部的投訴;負責調查紀檢監察干部的違紀違法案件;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干部履職盡責情況;辦理有關的復議、復審、復查和復核案件。
擴展資料:
行政執法監督指的是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與督促,并且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
特征之一是它是對行政機關各部門尤其是行政執法專門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的監督。
這些機關內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關事務,不在監督之列。
適用范圍
1、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情況實施的監督活動。
2、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3、**所屬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和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
部門及職責
1、行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職能。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行政執法活動和行政執法監督進行監督。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執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