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權力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內容
人民警察的權力是警察職業生命的構成要素,是一種特殊的支配能力和影響能力,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警察權力,是指國家機關有關警察行為的決策權和實施的權力;狹義的警察權力,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賦予警察的職業權力。
人民警察權力由四個基本要素組成,即權力執行者,權力設施和裝備、權力規范、權力信息構成。
其中,權力執行者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是物質性要素與精神性要素互助的統一。
警察權力設施和裝備主要是指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通訊設備和監禁場所等,屬于物質性要素互助。
人民警察權力四要素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缺一不可。
那么,人民警察權力與社會權力相比,又有著什么樣的特征呢?首先,它具有法律性。
人民警察權力是人民警察完成國家賦予任務、保衛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證,也是保障人民警察在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完成各項任務的重要手段。
所以,人民警察的職權的實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得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其二,它具有強制性。
人民警察權力的實施代表著我國工人階級意志,權力的階級性賦予了它的強制性。
其三,它具有廣泛性。
警察的職業活動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警察權力的輻射力勢必影響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
其四,它具有層次性。
各警種的工作性質不同,業務范圍不同,這是警察權力又有著多層次性。
其五,它具有主體特定性,警察權力的實施只限于特定的社群,而不能是其他的社群。
其六,它具有效應的雙重性。
權力從來就是一柄雙刃劍,權力行使者既可以運用它治國安邦,保護人民,也可以用它禍國殃民,為害一方,警察權力也不例外。
對于人民警察的權力的內容,《人民警察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如下十一種權力:行政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強行帶離現場、依法拘留和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權;盤查權;使用武器、警械權;搜查權、執行逮捕權和其他刑事強制措施權;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權、優先使用單位或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建筑物權和有優先通行權;約束權;交通管制權;技術偵察措施權;現場管制權;其他權限。
二、人民警察權力觀的定位和評價
首先,要認清權力的終極目的是服務,這是人民警察權力的核心內容,也是人民警察權力觀的核心內容。
為什么說人民警察權力的終極目的是服務呢?我們可以從警察任務,強調警察權力服務性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警察權力的來源上,分析強調警察權力的服務目的。
從人民警察的任務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明確指出人民警察的任務:即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分析人民警察的任務,我們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主要內容就是通過完成法律賦予的光榮任務和履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
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從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人民警察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作出的具體規定來說,我們可以看到:《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制度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的義務。
《人民警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人民警察權力的來源上說,既然人民警察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法律賦予的,那么權力本質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實施權力的終極目的就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有益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
如果權力不在人民手中,權力的本質就會異化。
這時,人民就與權力發生分離,人民由權力的主體變為權力的客體,權力歸屬上的人民性也就發生了質變,而成為個人手中的
特權。
可見,正確的人民警察權力觀是以服務人民為終極目的的。
那么,人民警察如果淡薄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淡化和歪曲了權力的服務目的,將會造成哪些危害呢?其一,喪失了以服務為目的的人民警察權力觀,必然使公安工作失去群眾基礎。
使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得不到群眾的支持和配合,使公安工作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其二,淡化服務的人民警察權力觀,
在客觀上必然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
如果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有失公允,侵害群眾利益,甚至執法犯法,就會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直接影響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的貫徹實施。
其三,缺少服務意識的人民警察權力觀,必然對公安隊伍和公安工作有很大的腐蝕和消解作用。
其四,它必然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公安機關在某種意義上直接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
人民群眾信任公安機關,把權力交給公安機關,是希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能為他們伸張正義,秉公辦事,為他們服務,但是,如果個別民警放棄服務意識,以管人者、管理者自居,態度蠻橫惡劣,就會傷害群眾,而且使受傷害者和周圍更多人遷怒積怨于黨和政府,直接影響到黨和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其次,人民警察的權力是通過執行國家法律的形式體現,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能將權力凌駕于法律法規之上,所有有人民警察權力都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
這是考核人民警察權力觀正確與否的根本標準。
人民警察的權力是通過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來實現的,而執行國家的法律,關系到公民的財產權、榮譽權、民主權、甚至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權,關系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必須極其嚴肅,極其認真,高度負責,不能因執法疏忽、大意甚至濫用權力,而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
筆者聯系公安工作實際,認為唯“嚴格”兩字,并歸納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加強警察權力觀的建設。
一是要強化法律實施過程中的規范性,嚴格區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違法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作為犯罪論處,也不能把構成犯罪的行為當作一般違法行為來論處,更不能冤枉無辜,把無罪的人作有罪處理;二是要強化槍支警械、強制措施的正確實施和管理,堅決制止濫用槍支警械、濫用強制措施的行為和作法。
人民警察使用槍支警械和強制措施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權力,是預防、制止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強制措施及槍支警械的實施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不能隨意使用,不能當作嚇唬人民、謀取利益的工具。
三是要堅決杜絕刑訊逼供。
人民警察在刑事案件的偵察過程中,必須從實際出發,必須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全面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證據,以便準確地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減少冤假錯案。
一句話,就是要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刑訊逼供,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中大力堅持和弘揚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
四是要堅決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
人民警察在辦案和執法過程中,要正確處理上下級同志間、姻親間、朋友同學間的各種社會關系,要正確處理和對待辦案經費不足引發的各種矛盾,要堅決抵制為錢辦案,辦金錢案、堅決抵制以罰代刑,以罰代處的錯誤行為和作法。
五是要堅決杜絕非執法主體人員參與執法。
近幾年來,由于少數公安機關領導認識上的差距,以及公安機關警力的嚴重不足,致使基層公安機關尤其是派出所,常常讓保安人員,治安聯防隊員等招聘人員參與執法活動,人為造成了警民關系緊張的現象。
凡此種種現象,我們在公安工作實踐中,均應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以上現象,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切實保障執法活動的嚴肅性,樹立正確的人民警察權力觀。
再次,人民警察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受人民群眾監督。
這是樹立正確的人民警察權力觀的根本保障。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所有的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力。
作為國家專門機關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力也是人民賦予的,是法律賦予的,人民警察為人民辦事,替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因此,人民警察在權力的實施過程中,應自覺完善和接受各項監督制度,為斷強化執法活動的內處監督,防止和杜絕權力的濫用,加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隊伍的廉政建設,樹立人民警察公正廉潔的執法形象。
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要自覺接受各級黨委、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政府的監督,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并使這種監督制度化、經常化和廣泛化,保障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在權力的實施過程中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另外,在人民警察權力的監督體系及人民警察權力觀的建設系統中,還應正確認識和對待權力監督和實施的矛盾關系,要明辯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為進步的。
權力監督使權力實施有明確的方向和源動力,使權力的實施始終忠于法律,忠于黨,忠于人民,對黨、對法律、對人民負責;權力的正確實施又在不斷堅固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贏得人民群眾的廣泛而持久的理解、支持、擁護和贊譽,使權力監督的體系不斷完善和進步。
分析權力的特性,我們可以知道,(一)權力潛在著一定的侵犯性。
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支配他人的力量,權力意志根植于統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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