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可以得知,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閱并復制案件材料。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
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
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
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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