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 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派員 協助執行。
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 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 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259.被執行人、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
直接到當地執行的, 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當地人民法院應當 根據要求協助執行。
擴展資料
異地執行的操作及應注意的問題:
1、首先做好異地執行的充分準備,減少因盲目行動造成損失。
首先,要對申請執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認真審查,對符合異地直接執行條件的,要逐級申請;
基層人民法院異地直接執行本市轄區以內被執行人,應由本院寫出書面申請,闡明異地執行理由,連同判決書、申請執行書等原件,一并遞交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批;
涉及本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以外及本省、直轄市轄區以外的異地執行案件,首先應得到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取得本省、直轄市等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即異地直接執行批準通知書),該手續必不可少:
一是法院執行機構內部規定,二是到異地執行請求當地法院配合時,當地法院首先要審查異地執行批準通知書,如無該通知書,當地法院執行機構可能會拒絕配合、協助。
2、其次,本院決定受理異地執行案件,并得到批準后,應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送達本院執行通知書,闡明履行義務,限定履行期限(筆者建議以郵寄方式送達,減少開支)。
這里所應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僅對執行案件的執行費有明確收費標準,對實際支出費用并無明確收費標準,致使各地法院對實支費的收取并不統一;
如果對實際支出費用的收取明顯高于被執行人當地法院收取標準,可能會使被執行人造成誤解,影響執行,應靈活掌握,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另外要將執行中所需的文書準備充分,做到一應俱全,來應付一切突發情況。
實踐證明,在異地執行中,往往會因某種法律文書不全,影響案件進程。
3、再次,在異地執行時,必須攜帶自己的工作證和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的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執行。
另外,異地執行最好由三名以上執行員進行,在執行程序中遇重大事項的辦理,可進行討論,報院長批準后,做出裁定。
4、最后,在對被執行人限定的履行時間前,派人到被執行人處進行摸底、了解,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前,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以免“白跑腿”,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開支。
以上四項建議,旨在異地執行要準備充分,以免身在異地,因一項手續不全,而來回往返,增加執行周期,增大執行開支。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談異地執行應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