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全名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國人。
康德的倫理學是近代倫理學中最重要的倫理學說。
康德是啟蒙運動最重要的思想家,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偉大哲學家,她的被稱為“倫理學標準原著”的《實踐理性批判》,連同他的《論理學講演錄》,《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以及其他許多論著中的倫理思想,構建了西方理性主義論理學的第一個完整嚴格的道德形而上學體系。
康德給自己的批判哲學提出了兩大任務:一個是在科學上反對蒙昧主義,論證科學規律的必然性;第二個是在道德上反對奴隸主義和利己主義,揭示自由意志的普遍必然必然性的法則。
一 康德的倫理學思想體系
(一)“善良意志”的學說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中,康德闡述了他的倫理學的基本思想,首先說到的是“善良意志”的學說。
即他首先探討的是倫理學的基本概念“善”。
他認為,倫理學應當尋求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的善,而善良意志因其自身而善,是一切內在和外在善的前提和條件。
康德的善良意志,指的是那種出自對道德法則尊重或敬重的意志,即如始終遵循道德法則,即便它沒有取得道德之外的好的結果,它也是善良的,是好的。
他把人看作理性行為者。
他認為人之所以區別于動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
他認為世界分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兩個不同的范疇, 其區別就在于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夠為行為為提供行為準則, 使每個人的行為不完全是順從于個人欲望。
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擁有了自然能力之后, 就需要理性能力來隨時考慮自身的福與難。
除此之外, 理性還會被用于到一個更高的目的, 那就是對純粹的、絕無感性關切的理性進行判斷, 并使這種判斷成為福禍判斷的無上條件。
而這種理性的善惡評價又是源于什么呢? 康德認為那就是 “善良意志”,康德將道德的基礎從傳統觀念的經驗的外在對象轉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來,從而建立起了自己的德性論倫理學。
他將這種轉變稱為認識論上的“哥白尼革命”。
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
它的特點在于把概念當成一種目的,從而形成行為的動機。
康德將意志分成兩個層次:一是受感性經驗影響的一般理性的意志,二是指不受感性經驗影響的、以純粹理性為規定根據或行為動機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康德認為, 只有這樣的善良意志才是無條件的善, 具有內在的無條件的價值。
不管效果如何, 出于善良意志行為都是道德的。
(二)絕對命令
在康德看來,人的行為是由意志所決定的,但還決定于這個意志所遵循的行為法則,行為法則是用來知道人們的行為的,所以,這種法則在形式上就應當表現為一種命令,這種命令規范人們的行為,告訴人們應當做什么或不應當作什么,即康德的“絕對命令”。
“不論做什么,總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遍的立法原理”“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區行動”。
康德認為意志是由兩個層次的, 一般理性的意志和善良意志。
后者是無條件的善, 只要按照善良意志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就是道德的。
但是人怎樣才能不受外界干擾完全按照善良意志來行動呢?在倫理面上, 與善良意志相應的是“責任”。
責任是善良意志的體現, “責任”就是見之于通常理智范圍內的善良意志。
按照康德的規定, 責任是“由于尊重規律而產生的行為必要性”, 它是道德法則對人們的行為提出的要求。
所以, 善良意志也就是人的意志徹底擺脫了經驗的感性欲望, 服從無條件的善——“絕對命令”。
“絕對命令”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 它出自先驗的純粹理性, 只體現為善良意志, 與任何利益打算無關。
因而它是無條件的、絕對的, 是道德行為的最高準則, 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為普遍的立法原則。
康德又提出了三條先驗的道德原則在不同層次上的表達形式。
一是: “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
也就是說個人在行為之前要考慮到這一行為實施的準則是不是對所有有理性的行為者都有效、都適用。
如果這個準則是理性行為者都接受的那么個人才可以按照這樣的準則行動, 而這樣的行為也必定是善的。
康德意圖通過這個“絕對命令”來強調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則的普遍有效性, 它體現了康德倫理學的實質。
然而, 道德律的這種表達方式還只是從行為的后果上來考慮的, 而未考慮行為的實質性動機, 這就有可能被利用來掩蓋某種并非理性的目的。
(三)意志自律
康德提出并論證的善良意志和絕對命令,標志著主體性道德體系的誕生,這在西方倫理學史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轉變,把道德的根據和價值標準從主體外部引向了主體內部,從感性引向了理性,使道德由他律變為意志的自律。
康德倫理學要揭示自由的規律,也就是要論證這種基于理性絕對命令的意志自律的普遍必然性。
康德所謂的自律,指不受外界約束、不為情感所支配的,根據自己的意志良心,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則。
他認為,只有遵循自律的行為才是道德的行為,從而要求人們服從先驗的、抽象的、永恒不便的“絕對命令”。
所謂意志,就是主體決定自己一招規律的概念區行動的能力,實際上就是理性的自主實踐的能力。
康德的道德哲學就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礎之上。
他的道德哲學是以“至善”為目的的,所謂“至善”,就是人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出自義務或職責,自愿地執行道德法則。
這樣的行為之所以“至善”,就在于它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不同于動物性的求生本能或任何感性愉悅,與任何愛好、愿望、需求、利益或結果無關,而只是為了服從道德法則。
康德把這樣的道德法則概括為這句話,“你這樣行動,使你意志的準則始終能夠同時成為普遍立法的原則。”這就是康德的 “絕對命令”,但是,如果沒有意志自由,這個命令就不可能是“絕對的”和“無上的”,因為只有主體能夠給自己立法,聽從自己的無聲命令,真正做到自律,而不是屈從于外在的權勢和利益,“至善”才能得以實現。
在康德的眼中,這樣的道德自律是無上崇高的,生活在感性中的人正是因為具有這種純粹的道德法則,才可能喚起自己對道德天職的敬重,才可能覺察我們自己的超越感性存在的崇高和尊嚴。
同時,他認為,所謂以理性自身為目的,就是人作為理性存在物以自身為目的,即,“人就是最高絕對的目的”。
康德倫理學的這一重要原則被成為“實踐命令”,即命令人們在大的實踐中必須承認“人是目的”。
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種、更高的表達形式: “你的行動,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 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作是目的, 永遠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即人是目的。
“依康德而言, 人之作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為自在目的而存在著的, 獨立、自由、平等的特性決定了人是與社會整體或國家相區分相對立的個體存在。
因而, 在任何時候人都只能被當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在目的王國中是有尊嚴而不是僅有價值的。
從康德的道德律可以看出, “絕對命令”“人是目的”和“自律”其實有個共同的基點那就是“自由”, 它獨立于自然規律, 無任何約束, 并且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自我決定。
在道德律中表現為: 首先“絕對命令”是無條件的善, 那就變相承認了自由的存在。
其次, “人是目的”的意義是每個人都有獨立的人格, 作為理性存在的人, 最為一個有尊嚴的人, 他是自由的, 是作為目的存在的, 不是作為一種被使用的手段存在, 是自由的。
最后, “自律”也就是意志自由, 不受外界的干擾。
康德通過自由傳達出的信息就是作為理性存在者, 人相對于自然來說是獨立的、自由的、具有尊嚴
(四)社會公正
公正歷來是倫理學的核心概念之一,公正問題歷來是道德哲學研究的重點所在。
康德用他的自由意志論作出了回答:“一個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則相統一的總合狀態,謂之公正,任何行為本身或它所遵循的準則如果能使得行為者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意志自由在普遍法則的前提下和諧共存,那么這一行為就是公正”。
因此,公正的普遍法則是“對外行為務必確保個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自由在普遍法則的指引下得以和諧共存”。
(五)實踐理性的二律背反和三個假設
作為一個生活在現實中的人, 他不僅是感性行為者還是理性行為者。
因此他一方面要追求生活的幸福, 另一方面又要服從道德律, 而且不一定追求幸福就是對道德律的服從, 完全服從于道德律又不能保證人一定幸福。
如何來解決這個實踐問題呢?
關于幸福與德性的關系有很多說法,如德性本身就是幸福,德性是實現幸福的工具等,康德認為這兩種說法雖相反,但都承認道德和幸福之間有某種因果關系,他們共同的錯誤就在于認為二者之間有某種因果關系。
康德認為,我們不可能通過德性獲得幸福,也不可能通過幸福獲得德性。
對于德性,人總是不斷地加以追求,這種永恒不斷的追求就要突破人的有限性,因此有必要設定人的靈魂是永恒不朽的。
即假設上帝的存在,上帝保證德性和幸福的統一只能是在來時而不是今世。
這兩個假設加上關于意志的一個設定,即“意志是自由的設定”。
構成了實踐理性范圍內的三個假設。
在康德這里,道德哲學屬于實踐理性的范疇,而且實踐理性優先于理論理性,因為對他來說,理論理性解決不了的問題可以通過實踐理性來解決,這方面所依賴的就是實踐理性的三個公設,即“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靈魂不朽”。
理性存在者由此可以為自己立法,并把自己善良的意志準則當作普遍法則。
即使這樣,康德認為,德性并不能直接導致幸福。
德性和幸福只是一種對應的關系。
四、對于康德倫理學一點點的思考
首先, 道德與幸福的統一問題就是一個很虛無的。
因為康德將兩者的統一放在一個前提之下——“靈魂不死”。
生活中的人們都是理性和感性的結合體。
因為人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利益、欲望、感情之中的。
按照康德理論人就是要不斷地努力, 讓這些因素不要干預到人的理性意志。
先排除一般人能否做到的問題, 就算人能夠達到這種“絕對”的幸福, 他能夠最終達到“至善”嗎?最后的結果是難道就是一種境界?
其次, “人是目的”這種概念在現實的生活中很難被認同。
如果人人都是目的, “人是目的”就會成為空談。
二 康德倫理學的意義
康德的倫理學說在倫理學史上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其價值和意義主要表現在:
(一)康德的倫理學表現出了一種理性主義傾向,對道德理性王國的向往。
認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和其它生命有本質的區別”,道德必須建立其一個理性王國。
他通過區分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使人類的倫理道德活動與人類的認知理性活動區分開來,并把指導人類道德活動的實踐理性放在指導人類認知活動的理論理性之上,從而提高了道德活動和道德理論的地位。
(二) 康德的倫理學強調了倫理行為的非公利性和自律特征,把道德活動本身看作是我們行為的目的,肯定了道德活動自身的內在價值,這是一種作為目的的價值,而不是作為工具的價值。
康德作為德性倫理學的代表,對當時的幸福論倫理學作了徹底的批判,認為幸福學說貶低了人的地位和尊嚴,認為道德并不是獲取幸福的手段,道德本身就是目的,如其說:“道德就其本義來講并不是叫人怎樣謀求幸福的學說,乃是叫人怎樣配享幸福的學說”。
他響亮的喊出:“德行就是一種道德力量”,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三 ) “人是目的”是其思想中所貫穿的革命性的東西。
其以人為目的的正義與平等理論維護了人的尊嚴以及道德的崇高地位。
他深刻的論述了道德主體性思想,認為在道德領域,人是理性本體存在,獨立于自然界即不受自然因果必然性支配,是自由的。
他強調了主體的“自由”“責任”“行為”“規則”之間的關系,突出了人的主體性。
(四)從理性主義的角度闡述了道德和幸福的關系。
他不認為人是否獲得幸福是道德的目的,認為道德不是為了幸福,功利等,否則就不是真正道德。
他強調道德對幸福的決定意義,堅持:“道德就其本身來講并不是叫人怎樣謀求幸福的學說,乃是叫人怎樣才配享幸福的學說”。
(五 )著力探討了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
道德反映特定的時代和階級的愿望和要求,但同時又有自身的發展規律和屬于自己的一般形式特征。
康德對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和系性統的探討。
他提出和論述的“實踐法則”三條原理,即道德的普遍性、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自己立法自己實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自由、責任、義務、法則等基本的道德概念中得到集中的體現。
康德這些論述內容豐富,深化了人類對道德一般形式特征和倫理學基本范疇的認識。
三 淺論康德倫理學的內在矛盾
誠然,康德是倫理學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其倫理思想體系在西方倫理思想史上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但如馬克思所言:“完全符合德國市民的軟弱、受壓迫和貧乏的情況”,他的倫理學思想體系尤其在理論方法上的錯誤和偏失,諸如先驗主義、形式主義、抽象性、夸大愛好和義務的對立、將幸福的實現推向遙遠的虛幻的未來等。
同時,其理論思想還具有一些內在的矛盾性,如:純義務滲透著利益、目的,純形式要求偷運非純粹的規定等。
(一)康德的純粹形式主義,完全擺脫功利考慮的實踐理性的理論有一定的內在矛盾
“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區行動”,康德舉例說,假如有個人看見別人受苦而不去幫助,這個人所遵循的規則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不道德的。
這個人產生這種想法的一種一定會導致自相矛盾,人的一生難免會遇到急需別人幫助的時候,誰會同意“不幫助別人”的律令呢?在分析這個例子時不可普遍化時,康德實際上是在運用所謂的可逆轉性標準來排除不道德的行為規則。
然而,這樣一來,康德就難以同考慮結果的功利主義劃清界限。
他的論證有時不得不偷運進經驗內容的事實說明,康德的純粹形式主義,完全擺脫功利考慮的實踐理性是有其致命的缺點和內在矛盾的。
(二) 他無法解決德性和幸福的矛盾,同時割裂了個人幸福和社會整體性福,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間的聯系。
他在探求具有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則時,堅決反對把快樂、幸福作為一直的動力和行為的原則,強調要排除反省的利益雜質。
但在顯示世界里,他也承認追求快樂和幸福是人的自然要求,這樣以來,要追求快樂和幸福就沒有德性,要追求圓滿德性,就不能考慮快樂和幸福。
這就把道德和幸福對立起來,陷入了難以克服的矛盾,其根由仍然在于他割離=裂了感性與理性,理想和現實的關系。
(三)對道德法則形式原則的強調,導致他無法說清義務與人的情感、利益之間的關系。
他關于人的行為不能以情感利益為動機和目的的要求過于嚴格,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實現。
他自己也認為只有在彼岸的理性世界依靠信仰才能實現幸福。
(四)康德希望通過道德法則的先天性來說明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這種先天性是無法證明的,因而缺乏理論確證。
(五)康德未能處理好道德法則的絕對性與相對性,把道德法則的遵守絕對化,忽視了社會生活中的情景對道德法則的影響,以及人們在遵守道德法則是應有的靈活性1903年,梁啟超發表于《新民叢刊》的文章《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學說》中有言:“康德者,非德國人,而世界之人也;非18世紀之人,而百世之人也。”又說:“以康德比諸東方古哲,則其言空理也似釋迦,言實行也似孔子,以空理貫諸實行也似王陽明。
以康德比諸希臘古哲,則其立身似蘇格拉底,其說理似柏拉圖,其博學似亞里士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