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理念是什么
志愿服務理念是“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
志愿服務具有“四大特征”:志愿性、無償性、公益性、組織性。
原指恭敬地交付、呈獻,即不求回報地付出。奉獻精神是高尚的,是志愿服務精神的精髓。志愿服務精神提倡志愿者欣賞他人、與人為善、有愛無礙、平等尊重,這便是友愛精神。志愿服務包含著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幫助、助人自助”。進步精神是志愿服務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志愿者通過參與志愿服務,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時促進了社會的進步。
志愿服務精神是什么
志愿服務精神是指一種精神體現,志愿服務的精神概括起來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提出者是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表達了人們對志愿服務的由衷贊美。
志愿服務理念: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拓展資料:
志愿服務精神是指一種精神體現,志愿服務的精神概括起來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提出者是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表達了人們對志愿服務的由衷贊美。
志愿者(Volunteer)聯合國定義為“自愿進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不獲取任何利益、金錢、名利的活動者”,具體指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不獲取報酬,奉獻個人時間和行動的人。
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來說,志愿者是這樣定義的:“在自身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參加相關團體,在不謀求任何物質、金錢及相關利益回報的前提下,在非本職職責范圍內,合理運用社會現有的資源,服務于社會公益事業,為幫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開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實際的,具一定專業性、技能性、長期性服務活動的人。"
自愿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人。享受乘坐公交車,地鐵免費,免費進公園及旅游景點。
志愿者也叫義工、義務工作者或志工。他們致力于免費、無償地為社會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志愿工作是指一種具有組織性的助人及基于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其發展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福利主義抬頭導致各國政府支出崩塌,發展義務工作以解決社會上不勝負荷的需求。
用幾句話來表達義工的服務宗旨
義工是指在不計物質報酬的情況下,基于道義、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責任,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和個人技術特長的人和人群。
主要義務服務一些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如養老院,孤寡老人,殘疾人,社會救助等。義工不僅僅是義務勞動,更是一件有意義的勞動。
因為做義工不僅讓你發現所做的事情對別人有利,而且對自己也很有價值。我們所做的義工工作應該是尋找生命價值的工作。
義工是指任何人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服務、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義務工作的四個特征:志愿性 無償性 公益性 組織性。
什么是志愿者理念
“志愿者”(英語Volunteers)是一個沒有國界的名稱,指的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的人。
在西方較為普遍的觀點是:志愿者是職業之外的“不受私人利益或強制法律驅使的人們的努力”,其目的在于改進社會,提供福利。 志愿者協會給“志愿者”的定義是: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志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在香港,志愿者被稱為“義工”,志愿者行動叫做義務工作。在臺灣,志愿者稱為“志工”。
香港義務工作發展局則將“義工”(“志愿者”)定義為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時間及精神的人。同時將義務工作定義為:“指任何人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的服務。”
《青年志愿服務條例》第二條規定:志愿服務是指自愿、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行為。青年志愿者是指熱心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青年。
廣而言之,志愿者是指任何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精力、金錢及精神,在不謀求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服務事業,為改進社會和推動社會進步而提供服務的人。(志愿者的廣義概念) 志愿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服務,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
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無償性、公益性、組織性四大特征。 有些人片面地認為從事志愿工作是慈善為懷、樂善好施的表現,把志愿工作看成一種單方面的施予;認為志愿工作只是為了減輕專職人員的工作負擔,把志愿者當作“廉價勞動力”;認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時間的人,才有資格或才會參加志愿工作。
其實,每個人都有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和促進社會進步的能力,同樣,每個人都有促進社會繁榮進步的義務及責任。參與志愿工作是表達這種“權利”及“義務”的積極和有效的形式。
在服務他人、服務社會的同時,自身得到提高、完善和發展,精神和心靈得到滿足,因此,參與志愿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樂人”,同時也“樂己”。參與志愿工作,既是在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同時也是在傳遞愛心和傳播文明。
志愿服務個人化、人性化的特征,可以有效地拉近人與人之間的心靈距離,減少疏遠感,對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社會而言,志愿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
志愿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 2、是有助于建立和諧社會。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減低彼此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 3、是促進社會進步。
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志愿者個人而言,志愿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是奉獻社會。志愿者通過參與志愿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
2、是豐富生活體驗。志愿者利用閑余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愿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3、是提供學習的機會。志愿者在參與志愿工作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
學習新知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 對服務對象而言,志愿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是接受個人化服務。
志愿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對象受益。 2、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
通過志愿者服務,能有效地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愿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不論個人或社會都可透過參與義務工作而得益及進步: 個人:擴大生活圈子、肯定自我價值、學學習新技能、得到滿足感。
機構:提升員工士氣及公司形象、促進團隊精神和生產。 社會:幫助有需要的人,為他們帶來希望、溫暖和改改;并且善用社會資源,加強市民的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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