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提供幾個近期發生的公民言論自由權受侵害的實例
博客被捅傷,彰顯中國言論自由的缺陷! 人長著嘴巴,除了吃飯之外,還有一個功能,便是說話!但說話相對來說是一門藝術,在中國的社會,你首先要學會什么樣的話該說,什么樣的話不該說,否則吃虧的肯定是你自己!好話任誰聽了,心里都舒心,但刺耳的話,有人聽了,可能要用手中非常的權e69da5e6ba90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238653838利來對付你。
固此,現有中國社會的聰明人一般來說都學哲學家告訴我們,沉默是金。但對現實社會來說,有時候,雄辯也未必是銀的! 言論自由,我們每天都聽到有人在追求,在高喊!但在中國的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真實言論自由的時代。
對于人類來說,越是無法實現的東西,內心就越渴望實現!在現今的時代,我們的媒體對小民身上出現的丑陋,言論是相對的自由!但對高官高層們身上的缺陷,個個都在裝聾作啞,故作姿態!因為大家都知這里面的潛規則,對小民的言論自由,一則表現出自己正義的形象,二則使口袋里的人民幣翻上一翻。但得罪高官高層的言論自由,是不會得到好下場的,輕者犯罪坐牢,重則便要遭到刺殺!因為高官高層的丑陋是不允許批判,我們只舉旗幟來維護他們利益!這樣方才符合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 博客,是一個新時代興起的傳播渠道,在這里,很多民間人士自告奮勇的為中國言論自由的發展承擔起了責任!他們不像縮在烏龜殼里的龜頭人士一樣,只要自己每天安祥無樣的活關就可以,他們看到不公平之事,便要站出來說指責!他們看到政府有錯落,便出來糾正!當然,很多人說他們是憤青,但很可惜,在如今的社會里,在若大的中國,找幾個這樣的憤青也很難了! 最近,在博客界發生一起博客被捅傷事件,這名被捅傷的博客的網絡ID“錢烈憲”在北京單向街書店萬達廣場店參加活動時,被兩名男子捅傷。
當時有人聽到兇手對徐來說:“這下知道得罪人了吧?”據“和菜頭”說,徐來為人低調,只是一個科學記者,并不會招惹別人。但他的博客上有很多內容是比較有刺激性的,可能有人因為他的博客而與他結怨。
看來,錢烈憲先生在博客中無意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在不知不覺中他中傷了某些人,成了他們眼中釘,肉中刺;固爾,使出派人行刺這種卑劣的伎倆!我相信,隨著博客隊伍的加大和越多,博客因寫博得罪權貴的人也會越來越多,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也會相應增多!固此,博客們在博客的同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因為這些天王老子,混帳的東西,是不會跟你講什么王法,因為在他們的眼中,他們就是王法!平日被吹捧慣了的他們,一下子又怎么能接受的了你刺耳的話呢? 博客被捅傷,彰顯出是中國言論自由的缺陷!這種缺陷,不是任何人一下便能彌補過來的,因為,這是幾千年中國文化積累起來的硬傷,可以說隱藏在每個人的骨子里。言論自由,不管在任何時代,都是很多人所期待的,但光靠一個時代人們的激進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2.侵犯自由權的案例
[案情]被告人舟某,男,24歲,某縣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與自己妻子婚前有過兩性關系的某鑄造廠工人洪某有賭博行為時,在未受任何領導指派的情況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時許,將洪傳喚到自己房間里對洪有否有賭博行為進行訊問,在洪矢口否認的情況下,舟將洪的雙手反鎊在床腳上,對洪拳打腳踢,并用電警棍觸擊洪的身體,洪忍受不住,大聲叫喊,舟便用數張廁所內粘有糞便的手紙賭洪的嘴。在堵嘴時,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將洪的褲子、鞋全部**,拿過一個腳盆讓洪大解,洪感到不適提出不便。舟見狀惱羞成怒,又用電警棍觸洪的**,并問洪“**了幾個婦女”,洪當即否認。下午7時,舟將洪從自己房間拖到辦公室,將其雙手反鍺在長椅上,令洪光著下身跪在地上繼續訊問,并對洪拳打腳踢,電警棍打頭,洪被打的遍體鱗傷,最后,洪被迫承認曾參與過兩次賭博,被罰款200元后,在深夜12時方讓回家。
[問題]舟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為什么?
[法條]刑法第238條第247條
[分析]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構成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成立非法拘禁罪。兩罪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利用職權所進行的一種職務活動,還是濫用職權所實施的一種個人行為,而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主觀故意,是否實施了肉刑逼供的客觀行為。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我們可以看出,舟某雖然身為人民警察,但其對所謂有賭博行為的嫌疑人洪某的審查既沒有接受任何指派,又沒有掌握其賭博的證據,而是出于對被害人與其妻子婚前曾有過兩性關系的仇恨心理,為泄私憤,而溢用職權對被害人洪某進行報復的個人行為。這一點,從被告人舟某逼問洪某“**過幾個婦女”的問話中和將自己的宿舍作為刑訊地點足以印證,尤為嚴重的是,在對被害人用戒具拘禁期間,還采用大便手紙堵嘴的卑劣手段,對洪某進行侮辱摧殘。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為,完全是假借司法權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對他人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非法拘禁行為。故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舟某定罪科刑是比較適宜的。
[結論]舟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3.侵犯社會經濟權利的案例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律師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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