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1、事前報告事項 (1)本人和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擴)建、買賣、出租、調劑、裝修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含擬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3)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及投資參股情況(不含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情況);受聘于園區內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5)本人參與基層、本單位、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或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來源和支出情況); (6)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的情況。
2、事后報告事項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2)本人及家庭成員購買汽車、船舶的情況(含購車船型號(噸位)、價格、供應商、資金來源); (3)本人及家庭成員大額度借款情況(金額1萬元以上,借款期限1個月以上的),或借用貴重物品的情況(含借款(物)時間、用途、約定的歸還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員正常經濟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繼承遺產、接受贈予等)方面的情況; (5)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含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 (6)家庭成員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8)本人外出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當地有關部門查處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后果的情況; (9)上級組織或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2.如何落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自《規定》頒布以來,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經過認真組織實施,該縣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干部管理監督工作機制更加完善,“事前監督”措施更加具體有效,促進了黨員領導干部進一步廉潔從政。
但基層有些地方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引起重視。 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一是個別領導干部思想認識還不到位。
個別領導干部仍存在模糊認識,自覺接受監督和主動報告的意識還不夠強,認為個人事項是自己的事,與組織關系不大,認為報不報無關緊要。少數干部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是加強組織監督的重要舉措,是組織對廣大領導干部的關心和愛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報告內容簡單,項目不全。實際執行中,一些領導干部只報告本人的情況,子女、配偶的情況一般不報。
甚至存在報告內容不真實情況。有些黨員領導干部認為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填報的有關內容是個人隱私,不愿報告;也有些領導干部認為填報的有關內容組織上沒有辦法或沒有精力核實,在填報時避重就輕或干脆不填,造成報告內容不真實。
三是報告事項信息的時效性較難把握。一些新任的黨員領導干部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內容不熟悉,主動報告的意識不強,造成初始報告滯后,甚至有漏報的現象發生。
有的單位黨組織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大,重視程度不高,少數黨員領導干部對初始報告、即時報告、集中報告三類報告時間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報告代替即時報告現象,造成即時報告不及時。 四是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監管部門在執行報告制度中也存在一定的“走過場”的傾向,只負責收集而不審核分析領導干部填寫的報告材料,監督力度不夠。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完善制度,規范報告程序。
進一步明確報告的人員范圍、目標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審核、結果運用等內容,要求所有黨員領導干部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如實全面地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二是教育引導,確保報告質量。
加強日常教育,對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報告的重大事項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教育督促本單位領導干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并把個人有關報告事項作為新任領導干部廉政談話的一項重要內容。
正確處理保護個人隱私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關系,堅持報告事項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確保報告工作的質量。 三是嚴肅糾正,注重結果運用。
加強對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檢查,健全干部管理監督長效機制。把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干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裝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領導干部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四是適當公開,強化監督作用。不能把領導干部個人申報的材料始終由一部分人嚴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黨內適當的范圍公開,以得到更好的監督。
五是注重及時提醒和教育。關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上級組織部門、紀檢機關對那些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查處。
在對新任黨員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談話和廉政談話時,要及時提醒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加強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學習宣傳。
六是從實際出發,健全和完善制度內容。定期對制度的執行和監督的情況進行黨內公示,并在執行的實踐中及時汲取經驗,改進工作。
3.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嗎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局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確保局黨組發揮核心領導作用,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部門、領導,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長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項目立項、申報、評定及項目資金分配情況;
4、大額經費(1000元以上)開支情況;
5、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6、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8、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9、局領導、部門負責人外出考察、學習以及離開綿陽市區情況;
10、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局全體職工要認真執行工作報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確保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補報;
4、凡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急報告,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無法辦理的應及時報告,不能有抵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責任科室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部門的事項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嚴格執行《???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處理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未上報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發展全局的突發事件,因本部門或當事人原因導致未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需要上報的按有關要求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4.如何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制度
以下供參: (一)強化教育,提高認識。
各級黨組織要從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出發,積極教育和引導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三個層面讓領導干部吃透精神、從內心上真正領會意圖,增強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一是要讓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堅持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對干部監督工作必然會由“人治”走向“法治”,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作為加強領導干部日常監督的重要制度之一,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是我黨治黨之本,是大勢所需,必須主動接納,從思想上提高認識。二是要讓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領導干部的職責所在。
領導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為人民用權就必須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是職責所在。再者,任何一名領導干部都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然人”,甚至隨著個人社會聯系和活動空間的不斷擴大,一些家事、個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疇。
所以,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已不再是單純的個人問題。三是讓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關心愛護干部的有效舉措。
不接受監督或不愿接受監督的領導干部往往因為沒有聽到忠言逆耳而迷失方向,步履深淵,最終誤入歧途。監督的目不全為了限制干部的人身自由,而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護干部,隨時提醒干部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有提醒、有警示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特別是在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問題上,更要向領導干部講得清楚、講得透徹,身正不怕影子歪,對于領導干部的合法收入不僅要鼓勵還應切實加以保護,打消干部的顧慮。 (二)健全制度,規范管理。
一是明確報告的主體范圍。就以縣級市為例,要把一般干部也納入報告的主體范圍,其原因是:一個縣級市鄉科級領導干部畢竟是少數,大部分還是一般干部,而且這些干部是與群眾聯系最直接、接觸最多的人群,他們的一言一行,直接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而且從當前的反腐敗斗爭情況來看,一般干部出現腐敗問題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危害不容小視。
二是規范報告程序。市委要盡快出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范性文件,對領導干部哪些事項需要事前報告、哪些事項需組織審批答復、哪些事項需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具體報告的程序、各部門的職責是什么都應該提出具體的要求。
三是健全報告的制度。各級黨組織要堅持與時俱進的原則,時時根據領導干部在作風方面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充實和完善報告事項內容,創新工作手段,真正把制度落到實處。
如針對領導干部外出學習監督難的問題,可以通過完善外出學習制度,采取交流學習心得、由參加外出學習的同志向干部職工做“二次培訓”等方式,實現對干部的“遠程監督”。 (三)暢通渠道,強化監督。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缺乏真實性,特別是報告個人收入、財產、是否經商帶水分的問題,其核心在于只申報不公開,沒有形成有效監督。領導干部財產在黨內申報,已經制度化,但從申報到公開,確實需要勇氣和魄力,由于該項工作涉及面廣,在相關配套政策不夠完善的情況下,不能一蹴而就。
可喜的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身作則率先作了表率,不少地區也做了有益嘗試。在反腐形勢日益嚴重的今天,領導干部個人財產公示制度無疑是一項創新之舉,可以說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要真正把此項工作做好,應該堅持“自上而下、新老結合、前后公示”的原則,自上而下就是領導干部帶頭示范,逐級公示,所謂“正人先正已”,只有主要領導干部愿意帶頭公示自己的財產,敢于真正公示自己的財產,才會產生示范效應,才能消除干部的戒備心理和抵觸情緒,順應民心。新老結合就是既要公示“新”也要公示“老”。
公示“新”就是要對新任領導干部進行財產公示,這樣有利于關口前移,避免出現“帶病提拔”情況,公示“老”就是對人事沒有變動的干部進行財產公示,不僅能起到應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才能體現公平公正,形成相互監督。前后公示就是領導干部任前、任后都公示,并且一年一公示,前后對比,監督的效果才會更明顯。
同時在財產公示的范圍和手段上,要不斷的擴大和更新,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媒體進行公示,真正做到面向社會、面向群眾,只有這樣,社會監督、媒體監督、“熟人”監督的效果才會顯現,個人財產帶水分的問題才能得到解決。 (四)明確責任,嚴格落實。
一要明確職責。要進一步明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一把手”、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職責分明,防止交叉出漏。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要按照規定程序,一事一請、一事一報,提交書面報告,逐級上報,提前上報,逐級審批,一級對一級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防止走過場、推責任。二要強化督查。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干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采取明察暗訪、走訪了解、檢查抽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對領導干部報告的事項進行核實調查,發現問題及時提。
5.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黨內監督, 提高黨務工作的透明度, 切實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使廣大黨員積極參與黨內事務, 實現對黨內的有效管理和積極監督, 根據《中國**章程》 和《中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 , 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開、及時、真實為原則,增強黨組織和黨員的責任意識, 提高黨內監督的效果, 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況是本局黨內的重大部署、重大決策、重大問題和情況。 四、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對象是本局全體黨員; 黨內重要情況報告的對象是黨員大會或上級黨組織。
五、通報和報告的內容:
一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內容:
1、黨務工作方面
⑴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工作指示情況;
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⑶黨支部會議議決事項;
⑷局黨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重要黨務、政務活動進展和完成情況;
⑸黨支部負責人每年的述職述廉情況;
⑹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情況;
2、組織人事方面
⑴公開招聘、錄用干部, 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 以及調整、任免干部情況; ⑵對黨員干部實施獎勵和懲誡的情況;
⑶黨員干部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處理的情況;
3、與黨員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發展的重大部署, 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⑵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
⑶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結果;
⑷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焦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4 、其他應通報的重要情況。
二涉及黨員干部和黨組織重大利益或對我局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在正式決定前, 實行預通報制度, 黨支部要充分聽取黨員干部的意見后再做出決定。
三局黨支部對本局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及重大問題, 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
四黨員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自覺接受監督。
五屬于下列情況免予通報和報告
1、屬于黨內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但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 、行政執法有關, 通報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
5、其他免予通報和報告的情況。
六、通報和報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通報采取召開專門會議和發文、簡報、信息等形式進行。
二黨內重要情況一般每半年通報一次, 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通報。
三黨支部每半年向黨員大會報告一次。
四通報和報告的具體工作由黨支部負責。
七、監督和檢查
一黨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對上年度黨內情況通報和報告工作進行總結, 并在黨支部工作總結大會上向全體黨員通報。
二本工作接受黨員的監督, 黨員有權要求通報有關情況,如應通報而未通報的, 可向上一級黨組織反映。
6.重大事項報告,議案的提請程序有哪些規定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局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確保局黨組發揮核心領導作用,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中國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部門、領導,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長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項目立項、申報、評定及項目資金分配情況; 4、大額經費(1000元以上)開支情況; 5、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6、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8、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9、局領導、部門負責人外出考察、學習以及離開綿陽市區情況; 10、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局全體職工要認真執行工作報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確保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
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補報; 4、凡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中國報告,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中國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無法辦理的應及時報告,不能有抵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責任科室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
中國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部門的事項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嚴格執行《???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處理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未上報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發展全局的突發事件,因本部門或當事人原因導致未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
需要上報的按有關要求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7.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規定事項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辦公廳1997年1月31日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第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紀委,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以及上述領導機關所屬的部門和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同)的黨組(黨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干部的報告(不設黨組、黨委的部門和單位,由相應的機構受理,下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二條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實行系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內容包括哪些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擴展資料
《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七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后,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后,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該領導干部的所有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八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每年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巡視機構在巡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黑龍江省東方紅林區法院網-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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