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 傷殘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3 評定 assessm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 評定人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 評定結論 assessm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 assessment report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7 治療終結 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秘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3.6 傷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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