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
《中國作家協會章程》:
第二十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由本人申請,團體會員推薦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并征求申請人所在地區或系統團體會員的意見,經專家評議,由本會書記處會議審議批準,即為個人會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作家、文學工作者,由本人申請,兩名個人會員介紹,經本會書記處會議審議批準,即為個人會員。
擴展資料
《中國作家協會章程》:
第二十一條凡贊成本會章程,并有一定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辦事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家協會和全國性行業作家協會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托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有享用本會福利設施等權利。
第二十三條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托,負責代為聯系本會在該地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二十四條會員有退會自由。
會員要求退會時,由本會書記處會議確認終止其會籍。
第二十五條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
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違法、觸犯刑律,經本會書記處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作家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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