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一個無窮盡的、一個國家的世代人都參與對話的流動的話語。
憲法創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
無論何人,如為他人制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于自己身上。
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會變成廢紙。
盡量大可能把關于他們的意志的知識散布在人民中間,這就是立法機關的義務。
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
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否則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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