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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創作中作家人格的主體性問題并不是一個新問題,但它卻是與散文的概念一樣是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
傳統的散文理論認為,散文是一種側重于“表現自我”的文體,因此在散文創作中作家的人格主體自然也就體現得最明顯和充分。
至于究竟什么是散文作家的人格主體性,傳統的理論要么語焉不詳,要么僅僅在作家的創作個性、修養或風格的層面上來理解作家的人格主體性。
在我看來,這樣的認識不僅過于籠統, 而且未能從本體上來理解作家的人格主體性。
因此,當我們著手對以往的散文理論進行清理省思,并試圖在清理省思的基礎上建立一種具有現代視野的散文理論時,很有必要對作家的人格主體性進行一番界定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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