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查詢,除非取得產權人或共有權人授權委托后查詢: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關于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查詢范圍:
(一)房屋權利人或其委托人可以查詢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原始登記憑證,此條中可看出房屋權利人是可以委托他人來查詢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
“辦法”對“他人”沒有專門的規定,即任何非權利人都可視為“他人”,都可以接受權利人的委托為其查詢房屋的原始登記憑證,故律師自然也可以受權利人的委托代其查詢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原始登記憑證。
(二)《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查詢人對查詢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他人,也不得不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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